农机发〔2014〕1号
附录
关于调整“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促进平安中国建设,今后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将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农机发〔2011〕3号)和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转变创建方式,调整创建内容,简化创建程序,提高创建活动的效果,逐步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中,要坚持深入基层、服务群众,以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作为加强地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措施,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转变工作方式,不下达硬性指标,减轻基层负担,注重实效,扎实推进,切实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和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有机融合起来,将示范窗口融入到“平安农机”示范县建设之中。开展以下工作:
(一)创建示范县乡村户和示范岗位。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村、户(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和农机安全监理示范岗位创建活动。把乡镇、村屯作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工作重心,不断完善镇、村、组三级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农机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
(二)大力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制定“平安农机”活动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进行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农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六个一”(即每年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广大农机手和群众放映一部“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每个村及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和农村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拖拉机牌证发放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清理整治跨行政区域、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等。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把拖拉机登记检验和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四)强化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将创建活动与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农机检审等结合起来。深化农业、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路面动态管理联动机制、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等,开展农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
按照县级自愿申报、省级择优推荐、两部门公示公布的程序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和示范岗位。
(一)两部局不再下达指令性创建指标,县(区、市)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自愿申报。
(二)省级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择优推荐到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两部局根据《“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和省级推荐情况予以公示公布。
(三)两部局不再抽查评审,将公示前抽查评审调整为公示公布后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日常检查存在严重问题或公示公布有反映投诉的,两部局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取消示范县、示范岗位资格。
同时,根据《“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在县级申报、省级推荐和两部局公示的基础上,确定天津市蓟县等100个县(区、市)为2013年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2013年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单(略)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农业部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