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原则探讨

2015-01-21 11:41黄明光卢辉炬
关键词:民办校企原则

黄明光 卢辉炬

(1.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广西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建立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机制,是加速发展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重大举措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也取得了不小成就,但国家至今未出台类似的“校企合作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不仅如此,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能检索到非常多的关于校企合作的学术论文,但论及“促进法”方面的学术论文却极少。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校企合作优秀法律、法规及措施,探讨适合我国的“促进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与现实意义。

要构建一部“促进法”,涉及很多内容,既包括立法原则,也包括校企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各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高职院校师生进入企业实训与企业员工进高校学习、双方人员的考核、合作双方单位及人员的待遇与赔偿、奖励、校企合作方法律责任等细节性内容,本文仅讨论立法原则。这是因为:校企合作相关立法在我国尚属空白,将立法原则先导性地提出,对探讨和起草这一法律具有引领性作用。坚持一定的立法原则,有助于使立法在先进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立法主体确定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主体既注重从大局出发把握立法,将“促进法”作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又注意集中、突出地体现立法主体的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主体统一立法的主旨及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及立法与其调节对象之间,拥有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有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性,使立法活动按照规律进行。

笔者认为,制定民办高职院校“促进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总体协调原则、政府经费为主原则、校企合作形式多样化原则以及责权利均衡原则。之所以确定这四个原则,一是从国外校企合作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来看,这四个原则对合作各方均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由于立法原则涉及面广泛,法学界及社会各界对立法原则观点各异,且相关领域的研究尚属空白,立法原则是笔者的一种学术摸索,以求抛砖引玉。

一、国家总体协调原则

国家总体协调原则是指校企合作涉及的教育、经济、科技部门、税务机关以及校企合作之间的中介机构,需要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的规则。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于:我国民办高职院校仍存在家族董事会运作、多股资金参加操作等现象,因此极有必要由国家设立中介机构,以调控与管理这类高校的校企合作。“促进法”首先应规定国家设立校企合作的中介机构,专门管理校企合作事务。

西方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效果显著,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参与管理有密切关系。例如,德国政府组建了产业“合作委员会”,负责对私立职业院校与企业双方合作过程的调控及监督;国家对参与职业人才培训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政府税务机关对接纳安排学生进入具体职业岗位的企业,免除一定数量的税收。德国对私立职业院校校企双方“合作成效分享、双方优势共利”的合作体制,是该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够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动力之一。校企双方共同收益是合作的主要原则。从企业一方分析,参与企业可依据投入高职院校的经费数量来分享职业教育成果,从而获得高科技人才的支持;从高职院校一方分析,可通过为企业培养高科技人才,获得合作企业的办学经费资助。①王联翔:《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工业技术与职业教育》2013年第3期,第14-17页。又如,美国于1962年设立了国家合作教育委员会,于次年组建了全国性的合作教育协会。该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系指导及协调美国千余所私立职业高等院校的校企合作事务。在合作教育委员会指导下,美国每所私立高职院校均设立了“合作教育部”。在合作教育委员会引导、号召下的“校企合作”,是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典范。1991年,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内,又组建了“获取必要技能部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私立高职院校科学改革职业教育教学纲要及教学内容,达到学生毕业后具有社会企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及职场技能。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的税收部门运用减免企业税收,加速企业对高职院校的支持。②叶亚丽:《国外校企合作对中国民办高校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第267-269页。再如,澳大利亚于1992年建立了国家培训总局,是澳大利亚对私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府协调和指导机构。这一部门的存在使行业、企业与职业教育高校和社会培训学校之间维持紧密联系,进而保证在宏观控制下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机构培养的科技人才尽量适合行业、企业用工的需求。③汪静:《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及其启示》,《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第3期,第124-128页。

“促进法”应该规定校企合作的总体协调体制。校企合作是一个庞大工程,涉及政府、企业、院校和社会各界众多部门。政府主要是从宏观层面管理校企合作,通过国家法律、部门法规、政策及措施,引导企业、社会各界、职业院校主动开展校企合作。政府要做的就是为合作各方提供各种便利。例如,为校企合作单位减免税收、提供科技资源服务等。企业与高职院校是校企合作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在合作过程中应做到积极参与、成果共享。企业与高职院校共同讨论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尽量把学生、职工培养成符合当代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由于校企合作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在“促进法”中应采取法律手段,明确建立一个协调各部门的管理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优秀的经验可循。例如,英国于1993年组建了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科技界及著名科学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协调企业、行业、科技行业与公办高职院校及私立院校的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极大地方便了行业、企业人士与科技行业人才的沟通,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此外,英国政府还成立了国家级别的教学公司。公司下设管理委员会与理事会。其中,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办高职院校及私立院校与校企合作公司的重要事务、重大决策,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管理。两个机构在组织高职院校教师和行业、企业、工商界人士共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中发挥了协调作用。教学公司聘用有资深企业阅历的管理人员、协调员,与英国不同地方的有关委员会一起,对全国校企合作进行科学管理。教学公司主动、科学的协调,对推动高职院校与各种企业的校企合作起了优化作用,为两者搭建起一座协调桥梁。①叶亚丽:《国外校企合作对中国民办高校的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0期,第267-269页。

二、政府经费为主原则

相比公办高职院校的全额拨款方式,我国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于缺少政府公共财政资助,办学经费相对缺乏。因此,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所需的经费宜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笔者将这一法则界定为“政府经费为主原则”。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于:如果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许多民办高职院校就会缺少校企合作的经济推动力,从而影响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这一现象在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将显得更为突出。

“促进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对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提供经费保障。任何一种校企合作形式的实施,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西方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政府对校企合作均有专款经费支持。例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为落实“人力开发训练法”中规定的人才培训项目,拨款3.7亿美元用于培训私立学院与企业合作的40万人以上的职业技术人才。②张新、黄捷:《美国职业教育经验对统筹发展重庆城乡职业教育的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2期,第142-148页。又如,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院校的拨款,以确保校企合作的“质量”为基本原则。澳大利亚负责职业教育的TAFE学院,80%的校企合作经费由政府拨款。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拨款有一套科学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参加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规划目标、专业、学生人数及职业教育课程等多种因素来决定对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此外,参与校企合作的各种行业技术协会,每年也可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300万澳元的经费资助。再如,英国由职业教育院校、行业、各种技能协会及企业共同进行职业教育,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经费,70%以上均由政府拨款。进入21世纪以后,英国职业教育经费主要由学习技能委员会、技能资助局负责拨款。英国对职业教育的拨款数量,与职业教育机构的校企合作绩效密切相关,其特点是注重绩效,并考核学生的企业实习成果。③张慧霞、王东:《美、英、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经验及启示》,《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19期,第81-85页。

三、校企合作形式多样化原则

由于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及形式繁杂、股份样式多变,加上学制不统一,办学模式多样,诸多因素决定了校企合作必须采取多种合作形式,笔者将这一多样性规则界定为“校企合作形式多样化原则”。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于:一是我国幅员辽阔,地方差异较大,民办高职院校差异也大;二是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各地企业形式的差异;三是出于历史传承,即原有校企合作形式已经出现了多样化。我国民办高职院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恢复设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在校企合作形式的多样化方面已作了积极尝试。如“订单”式合作、委托、校企互动式、工学交替、教学实践相结合及引进企业项目进校等。

西方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形式也是多样化的。例如,美国公办高职院校及私立院校校企合作形式主要有校企联合办学、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校企科研承包、校企合作研究、政府设立科学园和校企共同建立高等技术服务中心等。在美国,一方面是各类企业产品研发需要科技创新,另一方面高校拥有高科技人才与技术专利,这就为校企合作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美国公办高职院校及私立院校开展了校企双方科研承包、合作研发科技产品及技术等形式。企业为高职院校提供经费、科研设备、学生实习助学金、学生和教师实习基地等帮助。这样,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将课堂上获取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合作企业的生产劳动中,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教师与学生的科研能力。④龙著华:《美国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及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启示》,《探求》2014第9期,第143-147页。又如,英国校企合作最常见的是“4+1”的工学结合模式,即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学习基本职业理论知识课程后,学校推荐成绩优秀的学生与合作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学生可按照企业的规定,一周有4天在企业顶岗实训,完成一定工作量,并获得企业付给的工作报酬;还有1天回高职院校继续学习理论知识。⑤张慧霞:《美、英、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的经验及启示》,《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第7期,第210-214页。

从外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我国“促进法”应承认多样化的校企合作形式。如在“促进法”中,对于真正参与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企业,设定减少或减免部分税收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征用土地、项目立项方面,设定倾斜的法律条文;在民办高职院校方面,“促进法”对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师生,应该给予学制认可和工资资助。

四、责权利均衡原则

校企合作的动机、过程及成果等方面,涉及民办高职院校与企业等不同部门、人员、机关承担的责任、权利,如果合作之前没有明确划分,会造成合作的不愉快,最终引发合作失败。因此,合作的前、中、后三个阶段,均须对参加校企合作各方的责权利有书面规范,尽可能做到各方利益均衡。笔者将这一法则界定为“责权利均衡原则”。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合作各方均为法人、自然人(成年人),都负有民事行为能力及责任;二是参加校企合作的各方均为经济利益核算的独立单位,都想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若利益分配不均,会产生矛盾。

责权利均衡原则涉及民办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的许多方面,以下仅从企业角度进行分析。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目前企业相对高职院校而言,缺少参与的主动性及积极性,多数民办高职院校由于办学经费紧张,无过多资金修建校内实训场所,亟须派遣高年级学生到企业实习,但苦于没有企业接收;第二,许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担心学生到企业实习会损坏设施设备,影响生产进程,不愿与高职院校合作。因此,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显得十分重要。

“促进法”中应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明确条文。受我国传统办学体系与企业创办模式的影响,在众多企业家眼中,职业教育是国家及教育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西方发达国家正好相反,许多企业对校企合作高度重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世界高科技的竞争,让西方企业认识到拥有高科技技术员工对推动企业产品及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具有积极作用,并能快速增加高科技工人总体数量。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更多的企业充分意识到公办及私立院校校企合作能让企业内的优秀雇员掌握高端科技技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因此,许多企业主动加入校企合作的行列。此外,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对校企合作企业实施的税收减免政策、专项教育资金补贴等措施,也起了推进作用。美国工业援助协会统计了在曼哈顿有分支机构的大公司(例如微软、IBM和谷歌)的科技员工人数,以及设在纽约的医疗和其他机构的研发部门的员工人数,统计数字表明,在纽约大都会统计区(包括纽约南部和新泽西州北部)有近62万名技术员工,是硅谷技术员工的2倍以上。①丁刚:《纽约地下》,《东方日报》2008年4月30日,第A19版。第二,西方一些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加速企业对工人科技技术的培养。20世纪90年代,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发了《从学校到职场机会法案》(School to Work Opportunities Act)。该法案要求各州建立“从学校到职场机会”职业教育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职业院校应将企业作为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基地;企业应以高校作为员工学习、研究科学技术的基地;职业院校及企业应该发挥自身搭建学生与雇主之间沟通的桥梁作用,加强职业院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此法案的签署及实施,对鼓励美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产生了巨大影响。②张新、黄捷:《美国职业教育经验对统筹发展重庆城乡职业教育的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2期,第142-148页。

又如,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高端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英国工人流动加大,企业员工希望掌握多种就业技巧。此时,“新职业主义”思潮成为促进英国企业加入职业教育与公办及私立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一种新兴动力。“新职业主义”提倡的工作技能是可传递的、具有现代化科学的技能。因此,行业、企业界逐渐形成一种新型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提倡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要求员工接受当代的产业结构,仅要求他们掌握更多的一般工作技能。在这种“企业文化”的影响下,英国的企业更加重视员工的技能培训。③韩喜梅、张磊:《新职业主义研究综述》,《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第1-3页。

再如,“让企业产品更具有国际竞争力”是澳大利亚政府大力发展本国公办及私立院校的口号之一,这一观点也获得了行业及企业界的一致赞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也意识到员工的技能及科技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因此,行业及企业界主动参与政府提倡的“校企合作”,把组织员工开展科技培训视为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①宁永红、马爱林:《澳大利亚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与启示》,《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第45-49页。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校企合作促进法”,加上西方国家的法律只供借鉴,探讨立法原则仍面临许多具体困难及争议。笔者上述的四个原则难免存有不足,需法律界及学术界同仁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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