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云
摘 要:在社会史视野下,以“收入”角度切入,运用结构论、社会分层法,结合传统历史文献和敦煌社会经济文献,选取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等级结构中不同阶层的人群进行归类划分,获得了较清晰的该历史时期敦煌消费结构。
关键词: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等级;社会群体;消费结构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代地主制经济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地主制生产关系的成熟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促使消费在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此时的敦煌社会,经历了异于中原的三个历史时段,即:唐中央政府直接统治时期,指唐高祖武德元年至唐德宗贞元二年沙洲陷落(一说沙州陷于贞元元年,即公元785年),公元618年—786年;吐蕃占领时期,简称蕃占时期,指唐德宗贞元二年至唐宣宗大中二年,即公元786年—848年;归义军统治时期,指唐宣宗大中二年至北宋仁宗景佑二年西夏陷敦煌,即公元848年—1035年。“与前代相比,绿洲的孤立性更加明显,在人员交流被限制的同时,帝国的一元统治制度也取代了在这个狭小地域里形成的各种集团的自治体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如此边远、孤立的社会与中原社会的进化能够并行发展的过程。我们可以认为,敦煌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包含了能与中原社会共同发展的诸多因素。”这一时期的敦煌社会消费既具时代共性,又具地域特色[1]。
关于唐代社会的等级结构,冯尔康先生就曾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反映的社会结构为例,将其划分为除皇帝之外的贵族、官吏、庶民、贱民四个等级[2]。这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就是“贵”与“贱”的对立。社会学界通常认为社会阶层是与某种形式的地位相联系的,而“社会阶级是社会分层的特例”。社会阶层差别就是不同人群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在上层,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则在下层乃至底层。“阶层是社会的等级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范畴”,阶层与人的地位、收入及消费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但是,唐宋时期的敦煌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段,每一时段的社会结构都有自己的特色。所以,统一用“社会阶层”这一划分标准进行划分,似乎不足以完全反映当时的消费状况。什么是消费?狭义讲就是支出,而与支出相对的就是收入。无论是支出还是收入,“利”成为它们之间的共通性。在此,引入社会学中“利益群体”这样一个概念。什么是“利益群体”?其核心问题就是“在物质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或者说“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3]。在审视唐宋时期敦煌地区400余年的历史当中,会发现处于社会阶层的相对固定群体因经济利益的接近,而在不同时段中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性与发展的延续性。以“利益群体”作为分类标准,以“收入”作为切入手段,对唐宋时期敦煌地区的消费结构进行剖析。
一、特权群体
世家豪族是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的特权群体,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是两汉以来河西经济区兴起和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地主阶级上层势力,包括从西汉元鼎6年(前111年)敦煌建郡以来陆续迁徙内地移民到此的索、阴、张、翟、李、令狐、氾等诸姓世族。史苇湘先生认为,他们是中国历史上在同一地区(除山东曲阜孔家外)延续得最长久的家庭,是封建社会及其制度、文化在中国西部最强硬的捍卫者,也是莫高窟的创建能延续千年的重要社会力量。世家豪族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通过其官职、勋位、爵级获得的大量授田的租税,收取租税的方式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此项收入的产生取决于社会地位,而收入多少取决于分封户数多少。唐前期,中央政府在敦煌实行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均田制。吐蕃占领时期,旧族豪望不仅在政治上荣耀不减而且广占良田。《沙洲释门索法律窟铭》载索氏之索定国“耕田凿井,业南亩而报簪;鼓腹逍遥,历东皋而守分”。归义军时期,因张议潮主要依靠阴、李、索、令狐等家族成就事业,所以这些家族在整个归义军时期都是门庭显赫,他们之间又相互联姻结户,形成了敦煌割据政权的家族政治。归义军政权下的各级官僚通过各种手段占有田产庄园。
二、特殊群体
寺院群体,是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收入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动产收入,出租土地和工业作坊,即寺院地产,是直接来源于土地的收入,包括地租和工业作坊中的商业利润。寺院地产的经营形式,除少量的分散耕地形式外,还有大量的田庄形式。寺院地产的来源,主要依靠国家授田、世俗阶层施舍、僧人私产的施入、购买等途径获得[4]。农业经济是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寺院的土地除了通过开垦、捐献、布施、兼并等方式获得外,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授田。唐前期实行均田制,寺院和僧尼也在受田之列。吐蕃占领时期,敦煌的佛教较唐中原地区更为兴盛,寺院、僧尼享有的特权也更多,寺院僧众不仅如数占有了国家规定的田数,而且大大超过此数。据《各寺僧尼名簿》,并参考开元十年的敕令可得知,敦煌在9世纪前后有寺14座,僧234人,尼609人,沙弥158人,共计1001人(其中可能有在家修行的僧尼)。按开元十年的敕令,则僧私人田7020亩,尼12180亩,寺常住田9200亩,共28400亩。寺院僧众占有如此多的土地,其经营状况不外乎出租、自耕以及佃种三种。寺院土地的出租,《某寺收入历》残文书载:“麦……壹拾硕柒斗阶和平富德厨出入,玖硕叁斗祀政子田入厨,两硕五斗索儿儿厨田入,壹硕宜秋素通达厨田入,叁斗孟受马清子厨田入。”这是一件反映敦煌某寺地租收入残文书,某寺仅出租的五块田地共收租23.8硕。由于占有大量的土地,所以,也可将寺院经济称之为庄园经济,其继承于魏晋南北朝隋时期,发展并完善于唐朝。庄园经济包括农业、畜牧业、酿酒业、碾硙业、榨油业、高利贷等内容,按照封建世俗地主的方式进行经营。其性质为寺院占有制,即寺院全体僧众的共同所有制,或称集体所有制。除上述收入外,寺院群体还有质钱借贷利息,即从事高利贷活动所获取的收入;以及来源于敦煌社会僧俗施舍的寺院宗教收入。
三、普通群体
指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群体,处于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的底层。社会地位低下、收入微薄、消费不足,是这个群体的特点。农耕收入,是唐宋时期敦煌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的主要,这项收入的多寡直接取决于占有土地的多少,主要受自于官府。唐前期,以均田制授予农民口分田、永业田;吐蕃占领时期,则实行计口授田,每口平均10亩;归义军时期主要以请田制度分配调整耕地。除来源于土地的主要收入之外,还有因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租佃关系的盛行,通过出租土地或充当雇工而获取的收入。如文书《戊戌年(878年)令狐安定雇工契》载:“戊戌年正月廿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阙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造作一年。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价值每月五斗,现与春肆个月价与收勒。到秋,春衣壹对,汗衫、缦裆并鞋壹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得抛功,[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日,然后则须驱驱。所有农具件等,并分付与聪儿,不得非理打损牛畜[等]事,打倍(赔)在作人身。两共对面,摅审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羊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凭。”
这篇晚唐时期雇工契的记载,可以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当时雇工的季节、时限、雇价、条件以及作为除农耕收入之外的雇工收入的存在。
消费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历史活动不断开展的基础之一。“人类社会是在征服、利用自然的活动中形成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社会方式不断为人们提供衣食住行的物质资料,保证了人们的消费,然后可以从事其他社会劳动,所以人类的历史活动,首先是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衣、食、住、行生活资料的消费为基础的。”[5]唐宋时期的敦煌社会,虽多民族集聚且有东西贸易往来,但仍是一个以农为主的封建社会。处于不同社会等级的人们,谨守着等级制度的条文规定,有效维护着社会的统治秩序。因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的独特性,尝试运用社会生活史的研究理论与方法,以“消费”角度切入,以“收入”入手,借鉴社会学中“社会分层”的方法,将唐宋时期敦煌消费结构划分为不同社会消费群体,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池田温.敦煌文书的世界[M].张铭心,郝轶君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19.
[2]冯尔康.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M].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450.
[3]李 强.社会分层与贫富差别[M].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102.
[4]谢和耐.中国5~10世纪的寺院经济[M].耿 昇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常建华.社会生活的历史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新探[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95.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文学艺术研究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