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 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2015-01-20 16:03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9期
关键词:姓名权民法通则肖像权

廖春梅

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肖像、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虽然这些信息为法律所保护,可一些用人单位却偏偏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擅自冒用。那么,劳动者该怎样打好被冒用后的“权益保卫战”呢?

冒用员工照片侵犯肖像权

【案例】在一次公司举办的产品推介会上,公司工作人员曾拍摄过一张姚姗姗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照片。因姚姗姗长相娇好、气质颇佳,加之照片体现了相当的亲和力,公司遂将之用入自己的广告宣传单,并从2013年11月1日起,面向公众发放。由于许多人认为姚姗姗肯定得了不少“好处”,而事实上分文未取的姚姗姗虽一再解释,却被“越描越黑”。无奈之下,姚姗姗只好以事先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但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所采用的属于工作照,姚姗姗作为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

【点评】公司侵犯了姚姗姗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享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只要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都构成侵权。本案恰恰与之吻合:一是虽然姚姗姗系公司员工,但鉴于肖像权属于个人,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如需要使用,仍必须事先征得姚姗姗同意,但事实却非如此。二是公司冒用的目的在于为自身创造效益。

冒用员工名字侵犯姓名权

【案例】早在2012年6月1日,赵静茹便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而决定增设营销网点。由于增设经营网点需要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为省麻烦,公司遂利用包括赵静茹在内的4名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用于劳动合同备案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办了四份个体营业执照。由于此举未经自己许可,尤其出于担心此举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赵静茹曾多次坚决要求公司纠正,但公司却以她系公司员工,其有权决定为由拒绝。赵静茹愤然辞职后,公司对她的纠正请求照样不理不睬。

【点评】公司侵犯了赵静茹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的总称。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利,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这些表明,姓名权并不由于身份的变更而失去,公司不能因为取得对赵静茹的管理、教育、支配权,而获得对其姓名的使用权。也即意味着公司未经赵静茹许可或授权,擅自以赵静茹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当属侵权。而姓名权的核心是姓名的维护权,即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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