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震云
中国古代的象刑制度与中华法治文化萌发的考证
文/黄震云
象刑产生的时代还没有文字,因此关于象刑的资料主要是后代稽古的结果,而且对象刑的表述常常是三言两语,显得十分简略,有的甚至语焉不详,因此真伪难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是,这却似可看作中华法治文化最初的萌发形态。李衡梅 《“象刑”辨——兼与唐兰、程武同志商榷》指出:
“象刑”一语最早见于《尚书》:“象以典刑”(《尧典》)、“皋陶方祗厥叙,方施象刑惟明”(《皋陶谟》),一共只有16个字。近几年来,由于考古新发现,引起了人们的重新研究、解释象刑的兴趣。如唐兰《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土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中认为,象刑是战国以后人上了儒家的唯心主义的胡说的当,把唐虞时代的象刑当成刑法。文章对此进行了全面反驳,认为象刑确实存在。但是,象刑究竟是什么时代产生的,具体的情形是什么?还是无从说起。①
张海峰《象刑辨疑》②认为象刑是象征性刑罚,还是公布刑罚的图像,难以确定,估计不应该是象征性的,推测是通过公布刑罚的图像威胁普通百姓的一种方式。
王小健《论象刑》③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原始社会的学说和考古学及文献资料试图证明,中国处于原始氏族社会晚期的尧舜时代有过以不戕害肉体为特点,以“画衣冠异章服”为形式,“耻辱其形象”为目的的象刑。中国在几千年的阶级社会中,作为象刑遗存的诸多惩罚方式一直存在。象刑绝非古人所杜撰,说象刑出于后人的虚构和编造是缺乏根据的。象刑是效法、模仿肉刑、死刑的一种刑罚。相关的还有吴荣曾《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④认为我国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诸如血族复仇、发替、神判、象刑等旧习惯,依然有所保留,不过其性质、作用都和原来不同,已转化为法律的一部分。两篇文章都认为,象刑是习惯法。尤韶华《历经二千五百年争议的中国最早刑制——中国传统司法原则的渊源》⑤对历来象刑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他的看法,引用《荀子》有关资料,认为画像说是乱世妄说。刑罚的宗旨是遏制残暴和罪恶,以儆戒将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纵容残暴,而非遏制罪恶。文章还列举汉代班固、宋人林之奇、夏的观点,说明象刑是读舜典而误。当代关于象刑的争论并没有出现有说服力的结论,原因很简单,还是在重复分析现有的相关资料。总之,象刑的有无争论没有结果。
陈寿《三国志》裴松之注引《曹瞒传》曰:“常出军,行经麦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付麦以相持,于是太祖马腾入麦中,敕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罚不加于尊。太祖曰:‘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因援剑割发以置地。”⑥曹操割发代首的处置方式就是象刑,只是在曹操时代已经没有这一律条,主簿依据春秋之义,罚不加尊。罚不加尊和刑不上大夫不同,“不加”是免除,“不上”是采用改上。曹操要取信于将士和天下,割发代首,自然不会游戏为之,应该有法理法律根据。那么,割发代首的依据是什么呢?《左传》说:
执莒公子务娄,以其通楚使也。将执戎子驹支。范宣子亲数诸朝,曰:“来!姜戎氏!昔秦人迫逐乃祖吾离于瓜州,乃祖吾离被苫盖,蒙荆棘,以来归我先君。我先君惠公有不腆之田,与女剖分而食之。今诸侯之事我寡君不知昔者,盖言语漏泄,则职女之由。诘朝之事,尔无与焉!与将执女!”对曰:“昔秦人负恃其众,贪于土地,逐我诸戎。惠公蠲其大德,谓我诸戎,是四岳之裔胄也,毋是翦弃。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我诸戎除翦其荆棘,驱其狐狸豺狼,以为先君不侵不叛之臣,至于今不贰。”⑦
上引材料见《左传·襄公十四年》。晋惠公(?—前637年)时代,也就是春秋初期,秦人追逐姜戎氏吾离于瓜州,姜戎氏战败灭国,首领吾离被苫盖,蒙荆棘。按照常理,被苫盖就是用泥土掩埋,在上面栽种荆棘,按理吾离应该是死了。但事实上没有,吾离投奔晋国去了,晋惠公体恤分田,安顿了吾离。那么,被苫盖、蒙荆棘显然是宣告对方战败的惩戒仪式,只是象征性的,即象刑。复考《汉书》卷八十四说:
莽尽坏义第宅,污池之。发父方进及先祖冢在汝南者,烧其棺柩,夷灭三族,诛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而下诏曰:“盖闻古者伐不敬,取其鲸鲵,筑武军,封以为大戮,于是乎有京观,以惩淫慝。乃者反虏刘信、翟义悖逆作乱于东,而芒竹群盗赵明、霍鸿造逆西土,遣武将征讨,咸伏其辜。惟信、义等始发自濮阳,结奸无盐,殄灭于圉。赵明依阻槐里环堤,霍鸿负倚芒竹,咸用破碎,亡有余类。其取反虏逆贼之鲸鲵,聚之通路之旁,濮阳、无盐、圉、槐里、凡五所,各方六丈,高六尺,筑为武军,封以为大戮,树之棘。建表木,高丈六尺。书曰‘反虏逆贼鲸鲵’。在所长吏常以秋循行,勿令坏败,以惩淫慝焉。”⑧
根据《汉书》的记载,古代伐“不敬”的处置方式是:打败了“反贼”以后,在通路之旁,建立鲸鲵。“鲸鲵”的方式是封,也就是将象征“逆贼”(诸侯)身份的鲸鲵盖上土,上面树以荆棘,建立表木,木上书字“反虏逆贼鲸鲵”,表示震慑。比起《左传》的材料,《汉书》的记载更为详细清晰,而封鲸鲵的方式在西汉时期依然存在,东汉则未闻,所以曹操割发代首时就没有现实的法律依据,但符合传统的刑罚方式。又考 《左传·宣公十二年》丙辰说:
古者明王伐不敬,取其鲸鲵而封之,以为大戮,于是乎有京观,以惩淫慝。今罪无所,而民皆尽忠以死君命,又可以为京观乎?祀于河,作先君宫,告成事而还。古是役也,郑石制实入楚师,将以分郑而立公子鱼臣。辛未,郑杀仆叔子服。君子曰:“史佚所谓毋怙乱者,谓是类也。《诗》曰:‘乱离瘼矣,爰其适归?’归于怙乱者也夫。”⑨根据《左传》的记载,封鲸鲵就是象刑。楚国战胜晋国以后,按照当时的惯例,要收集晋军的尸体堆积起来,上面封上土,叫作京观,以耀武扬威,炫耀子孙。但是,楚重不愿意,认为不能靠杀戮来取信诸侯。并以周武王为例,说明武的目的是体现懿德,古代的君王只是把诸侯的象征物鲸鲵埋封,那就是大戮了。鲸鲵就是鲸和鲵。杜预注:“鲸鲵,大鱼名,以喻不义之人吞食小国。”⑩雄曰鲸,雌曰鲵。四库本《 帝范》的序云:“敌无大而不摧,兵何坚而不碎,剪长鲸而清四海,扫枪廓八。”贾行注曰“:剪,削也,削尽凶毒,清净四海……海,晦也,取荒远冥昧之称也。鲸,大鱼也。”又汉代李陵《答苏武书》说“:妻子无辜,并为鲸鲵。”⑪
由此看来,封鲸鲵的方式自古以来一直存在,到西汉仍在适用。《尔雅·释地》 说“:九夷、八狄、七戎、六蛮,谓之四海。预览三十六引舍人云晦暝无识,不可教诲,故曰四海……皆言近于海也。”⑫天子富有四海,也就是四方,而诸侯或部落只有自己的一块属地,鲸鲵为鱼之大者,就成为他们的象征。东汉时应劭在其《 风俗通》 中说:“ 帝者任德设刑,以则像之,言其能行天道。”⑬这应该是象刑的法理。
那么,封鲸鲵是什么样子,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实证。1954年到1957年,陕西省西安市半坡遗址发掘中发现了7件绘有人面纹的陶器,两件较为完整,最著名的是人面鱼纹盆,高16.5厘米,口径39.5厘米。在陶盆内壁,绘有对称的两个人面和两条鱼纹,因此得名,如下图,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⑭
鲸鲵(半坡“人面鱼纹盆”)
鲵(“人面鲵鱼彩陶瓶”,现存甘肃省博物馆)
“人面鱼纹盆”是发现时的命名,一直沿用到现在,内涵定义为捕鱼,那么盆内的线条也就认定为渔网。之后陆续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有装饰艺术、阴阳符号、天象历法、太阳崇拜、部落图腾、权力象征、氏族通婚⑮等30多种说法。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判断?原因是先前的解释大家不服气,不服气的根本理由是命名都出自猜测,没有文献印证,因此这些论述不过相当于竞猜行为。半坡出土的人头鱼图像其实不是孤证。1957年10月,甘肃省天水市马家窑也出土了一个人面鱼身的瓶子,高38.4厘米,口径7厘米,器身黑彩绘鲵鱼纹,头似人面,鱼身细长。鲵鱼纹是马家窑文化石岭下类型彩陶最具特色的纹饰。国家文物局专家考察后认为,这是中国远古神话中人类始祖伏羲的原形。1996年9月,经国家文物局鉴定,认为人面鲵鱼彩陶瓶为国家一级甲等文物,其图案是传说中龙的形象,是原始龙的雏形,是世界公认的原始氏族部落最早的图腾,堪称“中华第一龙”。⑯天水有伏羲庙,传说伏羲出生在天水,因此将瓶子上的花纹对号伏羲,这是一种直接的思维,应该没有什么不妥。但把鱼纹看成是伏羲,没有根据,伏羲为人首蛇身,不是鲵首鱼身(鲸鲵),因此无论是半坡的人首鱼身盆,还是鲵首鱼身瓶,其真实的名称就是鲸鲵,是诸侯的标志或者说权力地位的象征。仰韶时期的鱼纹盆为一鲸一鲵,马家窑则为鲵,也就是说,鲵瓶出土的地点天水曾经是西部文化中心,首领是位女性,与郡国关系和谐。
至于孝景,猥用晁错之计,削黜诸侯,亲者怨恨,疏者震恐,吴、楚倡谋,五国从风。兆发高帝,衅钟文、景,由宽之过制,急之不渐故也。所谓末大必折,尾大难掉。尾同于体,犹或不从,况乎非体之尾,其可掉哉?……悲夫!魏太祖武皇帝躬圣明之资,兼神武之略,耻王纲之废绝,愍汉室之倾覆,龙飞谯、沛,凤翔兖、豫,扫除凶逆,翦灭鲸鲵,迎帝西京,定都颍邑,德动天地,义感人神。汉氏奉天,禅位大魏。⑰
根据《汉书》的记载,西汉初年曾经封鲸鲵五处,但是人们常常关注的象刑不是封鲸鲵,而是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的治民方式。《 全汉文》卷二汉文帝《除肉刑诏》(十三年五月):
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⑱
汉武帝《诏贤良》(元光元年五月):
朕闻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日月所烛,莫不率俾。周之成康,刑错不用,德及鸟兽,教通四海;海外肃慎、北发、渠搜、氐羌徕(来)服。⑲
汉武帝《 元光五年策贤良制》制曰:
盖闻上古至治,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阴阳和,五谷登,六畜蕃,甘露降,风雨时,嘉禾兴,朱草生,山不童,泽不涸;麟凤在郊薮,龟龙游于沼,河洛出图书;父不丧子,兄不哭弟;北发渠搜,南抚交,舟车所至,人迹所及,行喙息,咸得其宜。朕甚嘉之。今何道而臻乎此?⑳
我们看到,一方面汉代封鲸鲵,另一方面画衣冠异章服,但是文献中论述古代象刑制度时不及封鲸鲵,似乎封鲸鲵作为象刑刑制被集体遗忘。也或因此,后代出现了法起于兵,法起于礼的争论,更有象刑是否存在的争论。《荀子·正论》说:“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澡婴,共艾毕;菲,对屦;杀,储赭衣而不纯。治古如是’。是不然,以为治邪?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央,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㉑王先谦注说:“古之治世也……象刑,异章服,耻辱其形象,故谓之象刑也。”将象刑只解释为形象刑。其实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用兵是依礼用兵,都是治国的规范和制度,所以《左传》有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之言,孔子说: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东周王室式微,天子权威到汉代才重建,因此长期以来天子之德(封鲸鲵)不作话题也就不足为怪。很显然,封鲸鲵和画衣冠、异章服是象刑的两个面,前者为治理国家的象刑制度,后者为治理民众的象刑制度,合起来就是古代的象刑制度。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说:“南抚交、北发,西戎、析支、渠搜、氐、羌,北山戎、发、息慎,东长、鸟夷。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㉒《史记》的记载和汉代文武二帝的诏策有一个大致的倾向,即象刑是虞舜治国的成功经验,应该是虞舜时代的象刑比较系统完备吧?但生成很早。由于虞舜时代没有文字,历时弥远,所以具体情况也不清楚。
根据史料记载,东汉以后封鲸鲵制度消失,成为文学作品中带有记忆性质的典实,但堆聚京观依然存在。南北朝时南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39),竟陵王刘诞在广陵起兵反叛朝廷。孝武帝以始兴王沈庆之为车骑大将军,带兵讨伐刘诞。沈庆之“帅众攻城,身先士卒,亲犯矢石”,数月后终于攻克广陵,刘诞兵败被诛杀。孝武帝在平定刘诞反叛后,下令把广陵城中士民,无大小“悉命杀之”。经沈庆之请求,五尺以下获免,其余男子皆死,而女子则赏给军人为妻妾或为婢女。最后被处死的仍有三千多人,负责行刑的校尉宗越首先把这三千人“刳肠抉眼,或笞面鞭腹,苦酒灌肠,然后斩之”。孝武帝把杀掉的三千人“聚其首于石头南岸为京观”。㉓
又《通鉴》卷一八五又载:
又《旧唐书》卷一九也载:
唐中和三年(883)三月,“沙陀军与贼将(指唐末农民起义军将领)赵章、尚让战于成店,贼军大败,适奔至良天坡,横死三十里,王重荣筑尸为京观”。㉕
“京观”一词,最早见之于《左传·宣公十二年》 :潘党曰:“君盍筑武军而收晋尸,以为京观。”㉖杜预注曰“:积尸封土其上,谓之京观。”㉗
《资治通鉴·晋愍帝建兴元年》有“扫除鲸鲵,奉迎梓宫”句。㉘唐·卢纶《奉陪浑侍中上巳日泛渭河》诗:“舟楫方朝海,鲸鲵自曝腮。”明·李梦阳《鄱阳湖十六韵》诗:“力屈鲸鲵仆,声回雁鹜呼。”太平天国洪仁《诛妖檄文》:“雍正、乾隆以下,奸奴和揽权,卖官鬻爵,荼毒等于鲸鲵。”康有为《遣人入北寻幼博墓携骸南归》诗:“鲸鲵横波斜日曛,誓起义师救圣君。”亦都提到鲸鲵,但是显然东汉以后京观只是作为一个典故和意象来使用。
至于治民之象刑,汉代应劭《风俗通义》说:“《周礼》:‘三王始作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桀拘汤是也。殷曰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纣拘文王是也。周曰囹圄,囹、令,圄、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因原之也。今县官录囚,皆言举也。”㉙又《周礼·秋官·司圆》说:“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㉚郑玄注“:弗使冠饰者,著墨嵘,若古之象刑。”按照郑玄的观点,象刑在西周时期已经不传了。
今检《礼记·玉藻》说:“缟冠素纰,既祥之冠也;垂缕五寸,惰游之士也;玄冠编武,不齿之服也。”㉛缟冠素纰指素缘的缟制之冠,这本为丧服之冠,作为懒惰失业的人的服装,带有羞辱之义。不齿则是被抛弃的对象,说明象刑之风在西周依然成为制度。此外,还有周代的髡刑制度,即以发代首。《周礼·秋官·掌戮》说:“髡者使守积。”㉜髡首是刑罚的一种,其身份必须是王之同族,等级次于宫刑,说明髡刑与孝悌思想有关。战国时代的屈原《涉江》说到楚国的接舆,也曾被髡首。又《 晋书·陈寿传》说“:寿父为马谡参军,谡为诸葛亮所诛,寿父亦坐被髡。”、㉝《三国志》作者陈寿的父亲因马谡受了牵连,受了髡刑。髡刑是不是象刑的一种不知道,但无疑体现了象刑的法制精神。《周礼·秋官·大司寇》称:“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㉞
对于过失犯罪的人适用象刑,将其犯罪刑名写在板上挂在背后,促其悔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㉟正月朔日布五刑于天下,正岁还通过布宪方式再次昭告,县刑象就是悬挂图画刑罚方式,类似于普法宣传。由此我们看出,周代的象刑制度相当完备,既有整体的昭告宣传,也有具体的区分,譬如说对过失犯罪和王室成员的犯罪就采取象刑的方式。这样看来和上古的象征警示、尧舜羞辱方式的目的意义上明显发生了变化,带有一定的特权意味。班固《白虎通》曾经详细解释象刑是在衣服上体现五刑:犯墨者蒙巾,犯劓者赭着其衣,犯髌者以墨蒙其髌,犯宫者扉,大辟者布衣无领。应该指的是尧舜时代。
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出,象刑制度是我国最早的法治手段,约在六千年前的仰韶文化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鲸鲵、京观是常见的方式,主要是为了体现仁慈懿德的治国思想。到了尧舜时代为了加强道德建设,按照当时的公序良俗,加入羞辱的成分。周代最为完备。之后,随着“礼崩乐坏”,逐步衰微,三国以后法律法规中只保存了部分象刑的成分,但并没有完全消失。总之,上古以来德刑一体的行政思维前提下的象刑制度,历史悠久,对于犯人改造、制止犯罪、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著有《立法语言学研究》等)
注释:
① 李衡梅:《“象刑”辨——兼与唐兰、程武同志商榷》,载《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1期。
② 张海峰:《象刑辨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③ 王小健:《论象刑》,载《吉林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④ 吴荣曾:《试论先秦刑罚规范中所保留的氏族制残余》,载《中国社会科学》1984年第3期。
⑤ 尤韶华:《历经二千五百年争议的中国最早刑制——中国传统司法原则的渊源》,载中国法学网2014年2月25日。
⑥ (晋)陈寿:《三国志》卷一,中华书局1982年7月版,第54~55页。
⑦ (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5~1956页。
⑧ (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八十四,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39页。
⑨ (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2~1883页。
⑩ (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3页。
⑪(梁)萧统:《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48页。
⑬ 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页。
⑭ 巩启明:《仰韶文化》,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⑮ 陆思贤:《神话考古》,文物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125页、第165页;陆思贤、李迪:《天文考古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1页;陈久金:《阴阳五行八卦起源新说》,载《自然科学史研究》1986年第5卷2期。
⑯ 谢诚:《华夏文明的曙光》,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3月24日。
⑰(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汉魏六朝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448页。
⑱(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汉魏六朝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页。
⑲(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汉魏六朝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⑳(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汉魏六朝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㉑(清)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26~328页。
㉒(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3页。
㉓(宋)司马光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一百二十九,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048页。
㉔(宋)司马光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五,中华书局1956年班,第5800~5801页。
㉖(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2~1883页。
㉗(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3页。
㉘(宋)司马光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八十八,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799页。
㉙ 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85页。
㉚《周礼》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31页。
㉜《周礼》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32页。
㉝《晋书》卷八十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4页。
㉞《周礼》卷三十四,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19页。
㉟《周礼》卷三十四,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