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健俊
乡土中国的礼法冲突
——兼评电影《被告山杠爷》
文/吕健俊
剧情简介:影片《被告山杠爷》根据李一清的小说《山杠爷》改编。山杠爷是堆堆坪村的最高首长。他在村里主政几十年,享有很高的威望,但村妇强英却吊死在他门前。检察官苏琴来到村里调查,很快查明了强英自杀是山杠爷工作作风粗暴所致。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者回村种责任田,私拆他人信件;村民不按时交公粮,他派民兵关押;腊正反对摊派民工被他打了耳光……苏琴明白,山杠爷的大公无私是无可非议的,但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村规就是国法。她告诉山杠爷他触犯了法律,山杠爷接受了这个事实,接受法律制裁。他安排好村里的工作和家中的事,准备服刑。堆堆坪村所有人都来为他送行,人们呼喊着“杠爷”,跪满一地……
导演: 范元 编剧: 毕必成 范元
主演: 李仁堂 董丹军 毕夫 张一梅 孟聚德
获奖情况:第1届中国电影“华表奖”最佳故事片、第15届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故事片、第18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故事片
堆堆坪村像是一个被外部世界遗忘的角落,村里有一位德高望重且治村有方的村支书——山杠爷。然而,山杠爷治村之方却屡屡触犯法律,从而成为被告,令人扼腕。原本看似简单又无聊的剧情折射出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法律规范的广泛适用性与个例间的矛盾,法律制定的目的与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法律的推行与乡土社会既定规则的矛盾,等等。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适的意思”。与现代社会不同,前者是礼俗社会,后者是法理社会。山杠爷维护堆堆坪村善良风俗的方式并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一种礼俗,即所谓“村规民约”。正如《乡土本色》一文中所写的那样:“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这恰恰佐证了山杠爷“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子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的一句话。
堆堆坪村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典型,“村规民约”相比“法律规范”更能维护乡土社会的善良风俗,亦更能被村民所接纳。费孝通在《礼治秩序》一文中亦如此认为:“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这或许就是我国在乡土社会 “送法下乡”推行法治过程中普遍遇到的尴尬,亦是转型期中国在法治进程和熟人社会的矛盾运动中面临的困境。
这就引发了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即乡土社会的基本形态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法治现实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分析框架?苏力先生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和《送法下乡》都论述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的时候需要考虑民间法(即农村里的习惯法,本文称为“礼俗”),因为这些民间法或习惯才是中国千年的惯性精髓。并且,在立法的同时,不仅不能摒弃民间法,相反,应该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吸纳。这样才能让中国的法律不仅得之皮囊,还能自建灵魂。中国基层民主才会逐渐向建立在陌生人社会基础上的更着眼于规则之治的转变。
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由于乡土底蕴深厚,非常看重面子,盛行“面子主义”。“名声”、“脸面”是熟人社会的命根子,山杠爷就是利用了这一点,采取放电影、拆信封、当众游街的方法惩戒那些违反“村规民约”的“泼妇刁民”。在传统的道德观里,山杠爷有其伸张正义、公正廉明、惩恶扬善等诸多正面因素,在一个有着善良风俗的堆堆坪村可以说是相当有效。但在现代法律制度面前,更多显示的是粗暴地侵犯公民权利、践踏人权、轻视程序、以恶治恶等负面因素。
“泼妇刁民”是谁判定的?标准是什么?虽然村民对山杠爷有极高的认同感,但这毕竟是人治,人治终究是靠不住的,只有法律才是全社会应该遵守的社会契约。影片中,强英因虐待婆婆引起公愤,山杠爷为惩治歪风邪气,当众处罚了她。强英既不服处罚,又不改正,以致被捆绑游街示众。当晚,脾气倔强的强英就上吊自杀了。可是,在村民眼里山杠爷是正义、权威的化身,虐待老人的“泼妇”就应该得到惩罚。山杠爷的治村之方是“长老统治”的一种体现,“它是发生于社会继替的过程,是教化性的权力。”这便造成了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的冲突。
古代中国存在一种二元治理模式——皇权与绅权(参见费孝通与吴晗合著的《皇权与绅权》)。所谓“皇权不下县”,皇权的表现形态是国家权力,绅权的表现形态就是宗族权力。乡绅精英往往能形成自治权威维护乡村秩序,山杠爷实际上就是宗族权力中乡绅精英的典型代表。在一个缺乏法治土壤的乡土中国,重伦理人情,人们往往对那些有高尚人格、大公无私、清正廉明、重义轻利的官员有极高的崇拜感。有着高风亮节的山杠爷,有一种特别的人格魅力,能让村民津津乐道,心悦诚服。这就是中国民间久久不能释怀的“包青天情结”。
堆堆坪村是幸运的,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村里秩序井然,治安良好。但堆堆坪村也是不幸的,在中国社会急剧变革的时代,法治的推行必然会冲击传统伦理道德。影片结尾,山杠爷老泪纵横,令人感叹。山杠爷如果生活在旧时代,他必然会名留青史。然而,人治下的稳定、秩序、公正、繁荣都是暂时的,因治人者而异。新时代的到来,法律的普及,山杠爷便成了新旧时代交替的“牺牲品”。
《乡土中国》中有这样一段:“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问题,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它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笔者认为,传统人治伦理与现代程序正义的冲突有鉴于此。
品味电影《被告山杠爷》,再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笔者更坚定地认为,我们必须重视并且利用本土资源。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礼俗社会,缺乏法治的土壤。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独特的人治文化,法治传统的缺乏对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影响至深。由于习惯传统的惰性,缺乏理性精神的导向,缺乏法治精神的传统,造成中国的法治之路必然崎岖漫长。
梁治平曾对中国法治前景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梁先生的忧虑也是我们面对乡土中国礼法冲突的忧虑。因为,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
伯尔曼所著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有这么一句箴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们该怎么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怎样才能被信仰?笔者认为,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事物发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法律才会被信任,才会被信仰。
我们只有结合中国本土独特的文化背景,利用好本土资源,这样才能让法律真正落实并且减少法律适用的成本。中国的民间法存在于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组织规范、风俗习惯中,可以说,民间法便是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之一。中国的法治必须利用本土资源,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在法治的实现过程中避免“拿来主义”,避免单纯移植西方法治系统,而是与中国传统礼治相补充,才有可能逐步实现法治。
(本文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