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 芳
法治文化何以成就法治实践
文/吕 芳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宏伟目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推进,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升法治文化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
关于“法治文化”的概念纷繁复杂,学理上,法治文化有狭义、中义以及广义的分类。狭义概念只关注观念形态,广义概念则将法律器物、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全部囊括其中。取其中,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员刘作翔的中义“法治文化观”所表述:“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与观念结构。”①概念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治文化,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
依照《决定》的表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而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是为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说明,《决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关注的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感知法律、如何对待法律,目标是让法律成为人们内心深处的神圣律条,使每个公民都有意愿将个体的利益、欲望与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契合。因此,这里的“法治文化”应属狭义概念,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所说:“法治文化涵括了很多内容,最主要的是要鼓励干部和人民群众建立法律意识。”②笔者个人理解,《决定》强调的是法治文化最深层次的内核: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这符合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策之一,也是世界范围内的某种共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中,使法律内化为每一个文化主体的“内在观点”。③法治文化何以成就法治实践?笔者认为:
以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公权力主体,应当在法律所建构的程序中,依照法律为其划定的权力界限内活动,也意味着其行为必须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的当下,“无法可依”、“法律有漏洞”成为一部分适用法律的公权力主体回避自己守法责任的借口,其潜在的价值观实际是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认知,并且以权力的威权压抑法律的权威。以司法领域为例,行政机关领导、人大领导对法院案件审理施加影响,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审判权力专属司法机关的违反;上级法院领导、同级法院领导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干预,是对宪法所规定的法官独立审判的违反。当公权力主体享有违法特权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我们又如何苛求公民守法呢?当下社会中存在的“仇官”趋势,部分原因就是老百姓对于某些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反抗。因此,法治文化的建构,首当其冲的是,“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即公权力主体的守法意识是核心的法治精神。
当我们将视野集中于狭义的文化观时,对于法治文化的理解还应关注其与传统中国的人治文化、德治文化的区别。对于传统中国的统治者而言,仁政、厚德之人主政,既有深厚的历史积淀,也有广泛的民众认同基础。恰因此,我们一直都不缺乏有管理能力的高素质的公权力执行者,这些主体中有很多德高望重者深受拥戴,所以,我们应当慎重对待我们的传统文化。在笔者看来,人治因其不可预期性和无约束性应予以摒弃,而德治文化因其对权力主体道德的推崇,仍在当代中国具有一定的运行空间,尤其是道德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公权力主体的道德意识在合法性基础上,应有更高的追求。唯如此,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精神才会更好地外化成守法范本,影响并强化公民个体的守法意识。
公民的法治意识,最高境界是信仰法律,最低限度是遵守法律(也分为自愿遵守和被迫遵守两种心态)。从低到高,需要时间去建构,更需要制度的安排。以最低目标为分析对象,在制度安排上,应该区分两个维度。在国家与公民维度中,分散于社会中的单独公民个体,首先应是国家法律权利的享有者,然后才是根据法律规定尽其义务,承担其责任。守法行为是建立在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当法律成为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人们才会更愿意遵守法律规范。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如果国家希望公民不偷税漏税,就应该在课征税赋之前,通过立法保证公民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在另外一个维度,即公民与公民的关系中,每一个公民首先是义务主体,即以守法行为获得其他公民对其权利的认可。公民的守法行为是其获得权利的必要条件。例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是“帝王条款”,就因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每个参与者首先履行诚实信用之义务;又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可以继承非血缘亲属遗产的法理前提也是义务在先。这样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将公民个体以及彼此之间的私人利益与公共领域的社会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法律价值目标发生关联,从而弥补现代社会所带来的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不断加深的鸿沟。
当然,有了合理的制度安排,仍然不能忽视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一定要重视抓好普法教育。文化本身就有教育、培育的内涵。新中国成立伊始,就一直致力于普法教育,改革开放后,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在百姓中已很大程度地普及,这是一个好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包括实行普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等等。在笔者看来,让法治教育深入人心,关键是在国家推动之下,使法治文化产品自由进入公民的日常生活领域,让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加以利用。以司法领域为例,新的司法改革方案中,人民陪审团的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般民众通过一定的遴选程序,进入陪审团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裁断,一方面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需要,但就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角度而言,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普法教育方式。法官作为法律精英,根据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最后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并给出判决的过程,对每个人民陪审员而言,都是一种法律的教导,可以重新塑造这些公民个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最终达到对法律的自觉认同。
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共同理性和共同价值,就好像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无论意识形态是否存在差异,都选择了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方式一样。尽管法治理念的具体内涵有不同学说,但其无外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法律至上理念、保护人权理念、权力制约理念等,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理念在我国演变为审判独立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对应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关于最为首要的法治理念,笔者非常赞同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所言,应保有“法治概念中最坚硬的内核,即法律在其领域中的至上的权威”。因此,无论对政府官员也好,对一般老百姓也好,我们所应推崇的法治理念,恰好是我们当下生活经验最需要,但也是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至上。如老百姓的权利意识增加,让他们更加乐于诉诸法院,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自己的问题,但是法律在一般老百姓的心中并不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规则如果妨碍他们所追求的结果公正,他们就会主动违反规则甚至抛弃规则。“信访不信法”凸显的就是当下中国公民对法律的漠视。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蒋立山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所概括的,“就法学界所特别关注的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未来任务而言,三十多年来法学研究的进步已经大体勾画出了一个基本的制度蓝图,即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为核心,以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者对依法治国已经达成某种共识。关于党与法的关系问题,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的一次大会上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次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基本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如何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法治理论工作者应有的理论贡献。
法治文化学者对法治理论的研究,应致力于提供一套关于法治的知识体系。所谓知识体系,并非意指存在某种唯一正确的知识,而是指尽可能全面呈现各种知识和理论。现实是,目前,我们关于法治的理想与想象有些达成了共识,有些仍有争议;对如何学习与借鉴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也有不同观点。尤其在当下的信息化社会背景下,各种关于法治的信息以碎片化样态呈现,对于法治理性所产生的解构,都是我们必须承认的现实。因此,笔者强调,对于相互交叉或对立的法治话语应持包容的态度,支持某种法治观念并不意味着否认其他理念,这本身也是文化的态度。
作为法治实践的法治文化,是将法治文化当作超越个体私人经验的共同体而事实存在的,是一种共同的社会实践经验。这种实践是发展的,行进中的,其所建构的未来,就是在原有的中国法治秩序中施加一种新的法治秩序,就像我们之前讨论的关于“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矛头所指的“权大于法”的现实法治秩序一样,在这种新的法治秩序中,法治文化所具有的文化生成能力,将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种真正的实践力量。
(本文作者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注释:
① 刘作翔:《法治文化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
② 参见李步云在“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评选暨法治文化宣传月”启动仪式上发表的演讲,凤凰网2014年2月4日发布。
③ 英国学者哈特在《法的概念》一书中提出的概念: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人,是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与之对立的是对法律持“外在观点”的人,是必须以武力威胁为之强行设定法律规则的人。对法律持“内在观点”的前提是,“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的话,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而也将是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