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卢敬春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有利于司法改革创新
——专访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
文/卢敬春
作为科技创新最核心的要素,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掌握发展先机及主动权的内生动力。2015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的发明、运用和保护再次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由“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由被动移植到主动利用的巨大转变。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加。但由于在知识产权建设的道路上起步较晚,虽然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断完善,但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却日益凸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各地正处于积极推进过程中。针对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情况、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等问题,《中国法治文化》采访了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
《中国法治文化》:您能否介绍一下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情况?
张平: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期内有效。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国外,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在工业化的过程当中产生出很多创新成果,企业需要通过垄断技术维护市场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而对于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不需要鼓励竞争,也不需要市场垄断,知识产权制度自然也就没有孕育的土壤。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到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就愈加凸显。
我国在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 到2020年,要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该纲要除了强调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外,特别提出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可以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反映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即把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社会福利的一种政策工具,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中国法治文化》: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如何?
张平:从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执法方面尽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不能较好地体现产业利益。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私权论(无形财产论)一直占据主流。私权论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是因为私人财产权的界定为权利人获得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产业发展是知识产权立法的目标追求,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没有产业利益的考虑,知识产权制度就不会实现其社会功能。在立法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规范表达了一国产业政策的目的,反映了一定时期产业界的利益诉求;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则落实了产业政策目标,形成与产业发展的互动。从这些角度看,在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之中必然要体现出产业政策的灵活性。
对产业政策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种,功能性产业政策和选择性产业政策。这两种政策都有其利弊,前者是指政府通过提供人力资源培训和研发投入提高产业部门竞争力,这种产业政策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上。而选择性产业政策则是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等东亚诸国采取的产业政策,主动扶持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缩短产业结构演进过程,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这种产业政策更强调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过,这种产业政策的后遗症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显露出来。究其原因,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产业政策忽视了竞争政策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中国在经济领域上的产业政策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产业政策依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传统,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直接干预市场、以政府选择替代市场机制与限制竞争的管制性特征。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采用了最为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在司法与行政上的保护很少有产业利益的执法效果。可以说,在1990年之后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更多考虑的是招商引资的法律环境而不是本国的创新和产业发展。
《中国法治文化》: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但近几年发达国家屡次指责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过高。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张平:目前,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其实不是太高,而是太低了。
每年年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都会根据年度审议结果发行一份关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年报,分三级分别将各个国家列入名单,以让美国政府参照决定是否对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这就是美国的“特别301报告”,它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美国1974年制定的《贸易法》第182节的第301条款制定的。“特别301报告”近年来不断重复的主要内容,就是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需提高的问题。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四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三万元以上。虽然有关部门认识到了这个数额较低,将其提高到二十万元和二十五万元,但这仍然很低。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我国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差不多都会变成刑事案件。
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主要服务于两个方面:实现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保护了知识产权,但产业却没有发展起来,这个制度就没有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如果企业间正常的知识产权竞争和民事纠纷都用刑事手段解决,就会导致公权力部门滥用职权,扼杀产业发展。可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还是低。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其实是富人之间的游戏,企业维权一定要考虑成本和自己的承受能力,如果赔钱就可以不诉讼。微软在早期就知道中国有很多盗版,因为不赚钱,就没有诉讼。而现在诉讼盗版成了微软的市场经营策略,因为有钱可赚,所以他们就开始打官司了。
国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时候,可以向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学习,运用协会、集体管理机构或者联盟的力量来主张权利。
《中国法治文化》:北上广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成为司法改革的先声,目前工作状况怎样?知识产权审判未来的改革趋势是什么?
张平: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此轮司法改革的产物。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到2014年年底,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成立,随即挂牌受理案件。
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有了相当的积累。以北京为例,1993年北京在全国法院中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到2013年,北京高级法院、三个中级法院和十一个区县法院都设有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三个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庭将被撤销,原由各中院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将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办理。
这次北京在知识产权法院建制、合议庭组成(院长、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法官助理设置上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设置了四个审判业务庭、一个综合办公室和两个司法辅助机构。四个审判庭分别是立案庭、知产一庭、知产二庭和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将负责对法院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编制内的法官名额共有三十名,首批选任的法官有二十二名,包括四名庭长和十八名主审法官。与其他法院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同时也是法官,即需要审理案件。
2014年12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第一案。审判长由院长宿迟出庭,法庭上专设了法官助理席位。这是司法改革后法官助理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法官助理有提请发问的辅助调查权利,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诉讼权利义务等工作,以前这些工作是由书记员负责;同时,还负责整个审判流程的管理和大部分庭前准备工作。法官助理需要通过庭前审查明确诉辩意见、进行举证指导和初步的举证质证,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形成书面庭前审查报告提交合议庭,以前这项工作由法官负责。
一般知识产权案都非常复杂,且专业性较强,涉及的证据多,专业问题还牵涉技术方面的认证。知识产权案的庭审中会涉及大量特别复杂的程序,比如质证、证据确认、文件证据交换等,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准备。通过在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角色,将大量工作在庭前完成,庭上只针对争议焦点展开,省去了原来开庭中复杂冗长的法庭调查、质证环节,大大节省了审判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通过对法官助理的锻炼,也能尽快完成专业人员的培养,有利于应对未来爆炸式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
专业化、职业化是未来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业的司法人员的一个发展方向。北上广率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只是第一步。目前,全国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可能会涉及一个大的区域,即由一个专门法院辐射到周边地区。
《中国法治文化》:您如何看待未来知识产权制度问题?
张平: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制度以市场经济为服务对象,其本质作用是鼓励知识产权垄断,通过获得垄断权激励市场主体进行创新。远离市场的创新与竞争活动,知识产权制度将无法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有限。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能力都很薄弱。在引入一个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短期内可能看不到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强有力的保护体系所带来的收益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成本和收益在这一方面的矛盾很难动员未来的受益者进入当下的投入之中。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来说,在管理模式和企业经营模式上,在资本运用方式上,都没有实现从传统资本运营向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资本运营的转型。在市场营销环节,对一些可操作性极强的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竞争问题明显应对不足。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国民经济的作用依赖于一定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基础。国家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政策手段,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才可能真正使知识产权制度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之增长服务。当中国的知识产权走向世界的时候,中国的知识产权市场才算真正地走向成熟。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要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