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概览新政要点

2015-01-19 05:23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1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界址权属

什么是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所需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去哪儿办理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登记包含哪些事项?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推进时间表

2014年 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

建立基础性制度

2015年 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2016年 全面形成制度体系,

正常有效运行

2017年 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不动产登记焦点问答

●不动产必须登记吗?

《条例》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影响。

●原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

《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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