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条》里的法律学问

2015-01-17 22:04江南孤雁
华声 2015年10期
关键词:假条明确性请假条

江南孤雁

上周五,我在北大法学院上刑法课。

上课铃响了之后,班长替其他同学交给我一张请假条——

尊敬的老师:

学生×××因家里有事,故请假两天。希望老師批准。

请假人:×××

2015.4.24

辅导员:×××

这样的请假条,大家司空见惯。因为我曾强调请假条必须要辅导员签字,于是这张请假条上还有辅导员的亲笔签名,似乎算比较规范了。但我认为,这张假条是一张典型的“中国式假条”。该学生的请假行为隐含了中国人的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方式和法治的精神是相悖的。

我于是对同学们说,这张请假条至少有四个问题。

第一,假条里写“家里有事”,但是不写明家里有什么事,难道家里不管有什么事都可以请假吗?这个同学不写明具体是什么事,是为了不让老师知道他为什么请假,从而使老师无法否定他的请假理由,变相地扩张自己请假的权利。这种写法类似于我国刑法里存在的一些模糊语言:“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数额较大”,“后果严重”。也许,刑法法律制定者之所以这么措辞,是为了灵活地打击犯罪。但是,不仅刑法里有这样的模糊语言,宪法、民法、行政法等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就值得我们深思。

第二,请假条中有这样的话:“希望老师批准”。

但在请假条转交给我的时候,这位同学已经提前走了。而“批准”一词的含义是:老师有权不同意。可见这位同学虽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实际上并不尊重程序规则——请假前要报请老师批准,老师是可能不批准的,他就不能提前走。因此,他这么写,并不是真的要老师批准,而不过是把这句话当作一句套话,把老师的批准当成一个形式。

第三,请假条中有一句这样的表达:“请假两天”。但他没有表明到底是哪两天。他请假条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4月24日,据我推测,请假的时间应该是4月25日和26日。因为4月24日他写了请假条,还让辅导员签了字,表明他还在学校,还没有回家。但这仅仅是我的推测,我刚才问了班长,他说该同学请假的时间是4月24日和25日,不包括26日。

请大家记住,法律人在表达想法的时候,特别要注意用语的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我国的刑法用词,有些地方比较模糊,有时候达不到罪行法定的标准,没有两高的司法解释,几乎寸步难行。

此外,我国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文字,比《民法通则》本身还长,有的法官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不写明探视子女的具体时间,而写上“本案的被告有权利每月探视两次”等等这样不明确的话,会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法律用语的明确,就是对权力或权利滥用的限制,不是无聊的咬文嚼字游戏,同学们应当牢记。

第四,该同学的请假条中,体现了对权力的服从,而不是对规则的服从。同学们想一想:向老师请假是同学们的权利,还是同学们的义务?它应不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学校规章?我们国家和学校现在已经有了规范学生请假的法律和校规吗?不管怎么样,这样的思考似乎根本就没有进入同学们的头脑。

而对权力的服从,不管这种权力来自何方,都只能是人治的意识,而不是法治的智慧。对权力的盲从,对规则的漠视,正是我们的致命伤。

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的智慧和勇气。法治,说到底是人民对科学精神的尊重,对权力的高度警惕,也是人民自觉成长为公民的一个艰难历程。

摘编自微信公号我们都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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