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对于监守自盗这种贪腐行为,都在制度层面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惩处措施。到了大清朝,这些反腐条例甚至到了“严苛”的程度。但是,每一则反腐条例后面都有一个松紧带,所以反腐不是目的,而是执政者手中的棋子。
清朝乾隆年间,主管财政的湖南布政使(副省长)杨灏出事了,侵吞公款3030-4030两(约合如今人民币60万-80万元)。按照大清律,如此数目的贪污,已经够上死罪。对此,杨灏却并不特别担心。
《大清律例》中的惩贪条款,字面上看似严峻,但在执行中却另有一套,这道求生之门,居然就是看似严刚刻薄的雍正皇帝所开:触犯死刑的贪宫,实际上有至少3年的退赃时间,如果退赃成功,则可以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缓决”)甚至更輕刑罚,且可能因各种大赦机会而继续减刑、甚至释放。
杨灏最多只用了半年就已经完成退赃。湖南新巡抚蒋炳接手此案后即提出,根据刑律修正案,应当减刑,因此改为“缓决”。卷宗报到了刑部,刑部并无异议,直接送上了乾隆的案头。
1757年10月21日,重阳节,正陪同太后巡视蒙古的乾隆,看了卷宗后,雷霆震怒,居然在一天之内连下四道圣旨。
在乾隆看来,杨灏监守自盗、数额巨大,没有执行“斩立决”(执行死刑)而执行“斩监候”(等待秋审核准后处决),就已经是优待了。湖南和刑部,居然还将他从“情实”案卷转入“缓决”,不仅有包庇之嫌,而且会起到一个很坏的示范作用。
显然,乾隆的顾虑和愤怒,是讲政治的体现,却并非讲法律。于是,杨灏被处决,蒋炳被流放。
但是,在乾隆取消了“完赃减等”条款之后,最多不到5年的时间,大清国就出现了另一个新生事物“议罪银”——官员可以通过缴纳“议罪银”,减免应受的刑事或者行政处分。自此,乾隆朝在对待贪腐问题上形成了“一国两制”,一方面是煌煌法律上的严打,另一方面则是毫无规则可循的“议罪银”制度。
而被乾隆取消了的“完赃减等”刑律,43年后又被他的儿子嘉庆皇帝恢复。而且,比雍正当年的宽免政策更进了一步:“三年限外不完者,死罪人犯永远监禁。”这等于是取消了贪污罪的死刑。这样的法律,与此前的松紧带反腐一样,开始成为催生癌细胞的基地,侵蚀着清帝国的国运……(雪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