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智 刘林强
作者简介:张建智(1990.01-)男,汉族,山东滕州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刘林强(1986.04-)男,汉族,山东安丘市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 要:消费创新方兴未艾,正在悄然改变着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当下消费领域的突出特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机遇与挑战。在新的消费模式下表现出了新的消费侵权特点,展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的愿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着重完善立法、加强市场监管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保护;根据目前新的消费模式下对效率的需求,增加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高法律保护效率显得异常必要。
关键词:新消费;消费者;法律保护
一、新消费模式出现的诱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由传统的消费方式向追求新潮、时尚、高效、便捷的消费方式转变,消费者的需求更加多元化,消费理念和消费内容不断丰富,带来了消费者需求理念的创新;目前我国的消费模式已經由传统的生产导向型转变成消费导向型,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在产品、服务的设计、生产等方面都进行大量创新,提供了更具特色的商品和服务,带来了商业供给的创新;为契合消费者需求创新和商业供给创新的需要,以网购和现代物流为主要代表的行业风起云涌般地进行着营销理念的创新。消费需求创新和商业供给创新在便捷的网络中找到了实现方法,进而催生了各大电商的不断涌现。通过网购、团购、网络金融、现代物流等各种新式营销对消费方式进行影响,近几年消费创新迅速诞生并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潜力,正悄然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物联网”这个新的提法就是对现在消费创新的一种写照,可以说消费创新成了消费领域的时代主题,成了最近几年来消费领域的一个突出的亮点。然而消费方式的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一旦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展望
(一)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消费创新在改变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消费侵权事件。根据中消协发布的《2014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指示“当网络购物从一种时尚变成一种大众的购物方式时,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和商家的纠纷不断增加,成为新的投诉难点。”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在消费创新的推动下,现在的消费模式通过网络交易完成,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的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消费量在连年增长,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领域。
(二)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与展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在现阶段消费创新涉及到生产、销售、消费的多个环节,同时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的参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现阶段面临着消费创新形势下的新的机遇与挑战,这也是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真正兴起,一些网络侵权案件表现的更加突出。
三、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立法,规范市场管理,注重事前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分为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指的是消费者权益的事后保护,也就是说当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以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服务不符合标准,从而导致自身损失或者损害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情况。这种保护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性行为,往往是已经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后才启动的一种保护,同时还要注意,这种行为的保护是一种“社会责任”向“个人责任”的转嫁。之所以说是“责任的转嫁”是因为,一般来说让生产者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让经销者销售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这是政府应该监管市场行为的一部分,其本质上应该是政府的社会责任,然而现在这种社会责任由于监管不利导致了消费者利益受损,消费者只能通过维护自身的权益来对抗生产者和经销者的不法行为,这就是社会责任向消费者个人责任的转嫁。这自然也就是笔者将要提出的,在新的消费模式下,以互联网为销售依托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模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应该更加注重事前保护,也就是人大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政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商品质量的监管,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上消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发生。这种事前保护有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制定并严格执行以《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为主要法律制度来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生产销售符合产品质量的商品,从源头上防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另外应该赋予政府行政部门相应的权利来整顿市场,打击造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二)增加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高法律保护效率。传统消费模式下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制定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这两部在商品领域的最重要法律都是为了解决司法审判中的问题而制定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为了侵权案件发生以后为了划清责任范围而制定的法律,而在政府行政机关主动监管市场的事前行为上缺少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主要通过的行政手段,对违法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事前保护措施;在事后保护措施中,被侵权人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进行民事诉讼,是一种“就事论事”的救济方式,被侵权人无权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以外的侵权行为寻求法律保护,最多是举报给工商、公安部门。同样经历的被侵权人也要经过相同的程序来实现自身权利的保护,这样无论从社会整体效益上来看还是从个人权益维护上来看都是低效的。新的消费模式下,由于商品交易变得复杂化,这种“就事论事”的法律保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对效率的要求,在加上我国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模式给网络消费的权益保护带来更大困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该引入“公益诉讼”的理念,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从行政主体、社团主体、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等多主体方面赋予诉讼资格;扩大公益诉讼的事由范围,营造一种“违法商家人人得而诉之”的局面。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何媛.中国消费模式演变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D].复旦大学,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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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妤姝.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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