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2015-01-17 11:52冯威
2015年21期

作者简介:冯威(1994-),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14级法律硕士(法学)。

摘 要:我国原本采用类似大陆法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公司交易风险,维护经济秩序,最初确实起到了这种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原本的制度却又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桎梏。于是,2013年新公司法应运而生,新公司法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对注册资本的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放宽注册资本条件,由实缴制向认缴制过渡。可以预见新公司法的修改,将会对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认缴制

2013年新的《公司法》出台,新法中立法者大量删除法定注册资本及对于发起者必须强制性缴纳的相关规定,在资本制度上改动非常大,其中在法条上突出的变化有以下方面:

1、删除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实收资本”,即“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2、设立公司过程中,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理论上“一元钱”就可以成立公司。3、废除实收资本制改为认缴制,废除首次出资最低限额即删除首次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放开缴足资本年限,但另有规定除外。4、取消货币出资限制,因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那么“百分之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那么依靠技术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出资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公司法修改后全部依靠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用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被允许。5、删除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司设立时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要求将彻底成为过去,设立公司的费用少了许多,登记时需要一定费用外,基本上不存在其他费用。6、彻底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个人创业。7、登记机关登记事项中不再需要登记“出资额”,取消一次性缴纳资本的规定。8、在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中,发起设立由实缴改为认缴即可,但募集设立仍为实收资本。另外,发起设立中,认缴比例及法定分期付款时间也被取消。

一、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新的公司法出台,修改部分只有公司资本制度部分,共计12条,确实让人耳目一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新公司法的修改让我们能够更快与世界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让我们对未来企业的发展充满希望,但我们也应看到其中的缺陷,做好相应的准备并加快对其相关措施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以“人格否认制度”为主的相关公司法律

英美国家之所以很在就放开公司资本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授权资本制度,就是靠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和判例制度弥补授权资本的不足,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同时也防止了设立人企图利用有限责任而乱设公司,逃避责任。在我国法律中则有与其内涵一致的“人格否认制度”,必要时直接对公司设立者的欺诈行为作出处罚,使其慑于法律的权威,不敢为了利用公司作为敛财的手段,而设立公司。同时在刑法中,抽逃出资等罪名虽然对于一般公司设立已经失去作用,但是在特殊企业中仍然具有作用,譬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因此加快完善刑法修正案,使其与公司法相适应。

(二)限制一定的时间强制缴足所注冊的资本,同时加强公权力管理力度

尽管放开认缴注册资本年限,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只“认”不“缴”。必须出台相关规定,在短时间内,发起人必须缴足所认缴的资本,否则取消设立公司的资格,或其他相关惩罚措施,这也是进一步避免空壳公司的出现,放缓资本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公司资本充实之监督。加强现存其他公权力管理力度,在使公权力限制到一定范围内的同时,以及在防止公司滥设的同时,加强对公司的引导,进而达到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的目的。

(三)加快信用平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新公司法的出台,更加注重公司设立人和设立后公司的信用,所以加强建设信用平台的建立刻不容缓,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建立,可以初步查询公司信用相关信息。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等配套建设都会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要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企业和公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制性对公司信用,实力进行全方位调查评价,并实现联网查询,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自律组织和企业本身的作用,形成部门之间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多方位,立体市场监管格局。企业或者设立人,股东一旦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被拉进经营黑名单,在主流媒体进行通报,并在交易,税收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和影响,甚至受到制裁,使设立人或公司在信用档案上出现污点。

(四)引导群众将注意力放到注册资本之外的企业其他方面

使群众从公司注册资本的肯定转变到对公司流动资产的关注上来,跳出固有的思想模式,而不是只相信登记机关所登记那组资本数字,让公众通过信用平台等多种途径,全方位了解公司,从而确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以及在交易风险来临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让公众明白白手起家的公司并不比有雄厚注册资本的公司差。

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由实缴制转化为认缴制,其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不久的将来必定会涌现出大量的公司,而大量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出现,也必定会刺激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法背后的众多缺陷。新法能否贯彻实施,在逐步完善信用平台制度的情况下,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政府的贯彻执行,公民思想意识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使新法为经济的发展,真正做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乔迪·S.克劳斯&史蒂文·D.沃特[美].公司法和商法的法理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2]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

[3] 范建.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9

[4]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