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兴洋,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 要:对法律职业者来说,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其他法律工作人员,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很好地实施法律。而法律的实施必须发生在现实社会之中,必须将法律这种人为制定的社会规范与它所要调整的社会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研究社会分析这一将法律很好地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以刑事裁判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究社会分析方法是如何对法官进行刑事判决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等问题。
关键词:社会分析方法;刑事裁判;影响研究
一、社会分析方法概述
社会分析方法是随着社会学,特别是社会法学的兴起而产生的法律分析方法。法律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很好地实施,促进社会关系发展。①由此造成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既可从规范的层面,也可从社会的角度来进行的交叉现象。社会分析方法以庞德的法学研究纲领为代表,其内容包括:(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3)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4)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研究;(5)研究如何使个案能够合理和公正地得到解决;(6)研究如何使法律的目的更有效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析方法着重分析的是法律的实然性问题,尤其是集中于法律的动态过程中的实然性问题,即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社会分析方法的核心范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活法”。所谓“活法”,即指法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它们作为人类社会的内在秩序,实际支配着社会生活,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决定因素。法律并非静止的法条,而是体现社会生活趋向与社会终极价值的“活的法律”。第二,“经验”。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指出: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经验”指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古代法则以新的含义。在司法的过程中,每一个法官都是根据其自身对法律的感受、体验、以及对个案事实的分析、判断,据而作出司法判决。第三,“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指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有关并以社会名义去争取的要求、请求或需要。
二、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法治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所共同关切的几乎是主流性的话语,进而人们期盼理想中的法治社会并合力推动去实现它,法律的意义就在于此。因此,从社会实际生活的角度,把法律放在一个较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来探讨它的社会基础,它的多元化形式、它产生与完善的社会机制以及它的社会化问题,对于反思和检讨有关法治问题的一些观念、思路、方案和实际做法,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机结合,无疑是必要的。离开了法律,人类文明社会将解体、倒退,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个人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与践踏。同样地,离开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成为不起作用的一纸空文。②通过司法裁判活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进而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以使受到侵害的法益恢复到圆满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裁判是法律对社会实际生活产生影响的关键一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定罪、如何量刑、适用哪个法条,案件的审理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及案件的审理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都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要考虑的问题。
三、社会分析方法在刑事裁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法律要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在刑事裁判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的带有自己的观点。法官总是会对案件进行整体考量,运用社会分析方法,以期在做到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协调各方面的合法利益。下面以许霆案为例简要说明社会分析方法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运用。
许霆案前后一、二审判决的差异十分明显。特别是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舆论的哗然。二审法院实际地考量了许霆行为的特殊性,从而做出了与一审迥异的判决。二审法官认为,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许霆案一、二审判决的巨大差异是如此的令人不安,以至于让人们搞不清楚出了差错的是法律规则本身呢,还是看上去居中裁判的法官们。法官运用了社会分析这一法学分析方法,并不是简单地将盗窃罪适用到案件中,而是对案件整体进行了分析和把握。运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将案情、司法原则、法律规定、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既坚持罪刑法定,又考虑和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效应,从而做出公正、适法、合情、合理的判决,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的简单适用上。
四、社会分析方法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为制定出来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我们应该肯定法律法规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滞后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要运用到社会中,更好地在社会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一个社会的全部合法性最终必须而且只能基于这个社会的认可,而不是任何外国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则。”司法裁判是法律适用的主要阵地,法官是法律适用的主要操作者。有意识地将社会学运用到法律实践中的活动,被唐纳德·布莱克教授称为“运用社会学知识的诉讼”。③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分析方法这一重要的法学分析方法,一直被普遍地应用于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而且在司法裁判中的表现更为明显。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时刻运用着社会分析方法。法官要对具体案情做出基本分析,运用社会分析考量整个案件发生的各方面情况;要分析案件适用哪个法律条文,把案件实际与法律规定很好地结合起来,但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分析,考慮具体情况,使具体条文与案件实际相适应的,公正、适法地处理案件。同时,也要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立场下,考虑案件的社会效应。力求通过对于案件的一系列合法公正的审判,在社会和公众中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使全社会建立崇法、信法、爱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巨大作用。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178页
② 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③ [美]唐·布莱克著,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参考文献:
[1]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 魏宏.法律的社会学分析[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 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龙立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分析[D].湖南:湘潭大学,2011.
[5] 冯文婧.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辩[D].山西:山西大学,2011.
[6] 孔祥俊.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J].法律适用.200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