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大赦天下”从不赦免贪官

2015-01-17 02:58
凤凰资讯报 2015年35期
关键词:贞观官吏唐太宗

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常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如在皇帝登基、皇帝驾崩、更换年号、皇帝生儿子、立皇后、立太子、皇帝打了大胜仗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每次大赦的范围也都不一样,有时大赦得很彻底,甚至包括死刑犯都可以免罪释放。然而,翻开历朝历代历史,官吏因“枉法贪财”、“赃贿”而获罪入狱的却从来不会被“皇恩浩荡惠泽天下”而大赦。

唐宋时每18个月就有一次大赦 根据史料记载,秦代以前并没有发生过皇帝大赦天下的事情。大赦这个风气是从汉朝开始的,到了唐朝和宋朝更不得了,天下大赦的频率相当之高,大概平均18个月,皇帝就要来一次大赦天下。所以,唐朝的徒刑,规定最高只有3年,也有道理,平均18个月就会有一次大赦,判罪犯坐三年牢,实际上没有意义的。由于唐宋时代都是一年半左右就大赦一次,所以唐宋囚犯坐牢很少有能坐满两年的。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水浒传》里的那些梁山好汉,为什么一有了人命案以后,往往是选择出去避风头,然后老老实实地等天下大赦,实在不行,他们也会选择去吃官司,反正也坐不了几年牢。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5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历朝历代大赦天下都不赦贪官 早在商朝,针对官员的行为,专门制定了“官刑”,具体到“迷恋歌舞、贪财好色、游乐狩猎、疏德近佞”等,并告诫“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太子犯法都不能赦免。

秦朝惩治腐败极为严苛,实行“职务连坐”与“保任连坐”。官员腐败,一直追查到与其有职务联系和举荐之人,都不能赦免。汉武帝时期,实行“见知故纵之法”,对国家官吏实行“上对下、下对上”的“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在唐、宋等朝代均实行。

唐太宗贞观年间,国力强盛,四夷臣服。因此,唐太宗于贞观四年下大赦令,赦令规定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中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罪犯不在赦列。”贞观九年,暴雨成灾,西戎侵犯边境,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及前物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强调不赦赃官。唐肃宗乾元二年下赦令: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罪以下一律赦免,但仍强调官吏犯赃顽法者不在赦免之列。以后的文宗、宣宗、懿宗、禧宗等的大赦令中,均严令官吏犯赃不予赦免。

宋朝明确规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宋太祖两次颁布赦令,但均“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规定:“吏钒赃罪,虽令赦不叙。”

明朝对官吏犯罪,如果有说情的,对其进行“敢有阻拦者,全家族诛”。

历朝历代之所以都不赦贪官,固有前后沿袭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历代统治者都有一个共识,即贪官的危害性比任何一种罪犯都大,因官吏的特殊地位、潜在能量、深远影响,故其“贪赃枉法”比其他犯罪的危害要大得多得多。因此,谁都能赦免,就是贪官不能赦免。

摘自《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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