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 春
辞去代表职务为好
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原选区、原选举单位的代表,一般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辞职为好,缺额另行补选。
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代表一旦调离或迁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履行代表法所要求的职责。如甲乡党委书记在甲乡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后,调到乙乡担任党委书记,就很难与原选区的人民群众再保持密切联系,开展相关代表活动还要回到甲乡显然不现实,选区选民也很难对其监督。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就要终止其代表资格,笔者认为,只要能继续依法履职,仍然可以当代表,若不便或不能依法履职,就应终止其代表资格。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终止代表资格可采取罢免或接受辞职的方式。因此,调离或迁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代表,以辞去代表职务为好。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乡镇人代会辞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人大常委会辞职。当然,代表如果还担任着建立在代表职务基础上的人大有关职务,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是否需要辞去代表职务,还应考虑相关情况。
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孙轩柏
终止代表资格要慎重
笔者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的人大代表不能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并没有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并不是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之一,故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不能自行终止。代表调出原选区对履职确有一定影响,但不方便履职并不代表就不能履职,关键在于代表的履职意识和能力素质。代表仍可通过参加选民见面会、向选民述职等方式来为民履职。现在通信发达,群众有什么问题、建议意见也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代表反映。如果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认为该代表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可根据相关法律,提出对该代表的罢免案。但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必须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而不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代表就不能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就不能被终止。
我国法律对终止代表资格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防止出现非法终止代表资格,不尊重选民权利的错误做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行权。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陈桂元
是否终止取决代表是否辞职
我认为,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但仍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资格是否终止,法律未作规定,应取决于代表自身是否提出辞职。
人大代表一旦选举产生,其履职不应狭义地局限于本选区或本选举单位。尽管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我们按照选区分配了代表名额,但是,选区属性并不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界限,选区归属只是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代表必须从宏观和全局出发,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愿望。也就是说,某个代表虽然来自某个乡镇某个选区,但也不能仅仅只为本乡镇群众“说话”,而应当站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宏观的高度,提出意见,共商国是,绝不能有地缘主义和本位思想。如果代表调出原选区或选举单位,确实存在不便于联系选区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不能很好地服务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等情况,代表就有必要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是否辞职,必须根据代表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好职务来确定,辞职的主动权掌握在代表手中。如果代表没有提出辞职,而又确实履职不到位,可以通过罢免等其他方式终止代表资格。我国相关法律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没有规定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辞去代表职务,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由原选区选举单位决定
笔者认为,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选区或选举单位,不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决定其代表资格是否终止。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法、选举法没有规定要终止其代表资格,因此,代表只要还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果硬性要求他们辞职并终止其代表资格或自行终止其代表资格,这都是不合法的。
鉴于多年来代表工作的实践,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或迁出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资格是否终止还是应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决定。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只要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就不能要求其辞职,更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这也是对选民权利的尊重。如果代表在调离原选区后,不能与原选区保持密切的联系,不能很好地代表原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随时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没有对代表提出罢免案,就无权终止其代表资格,剥夺其代表权利。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 王 莫
代表调出原选区代表资格应终止
笔者认为,代表一旦调离或者迁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应该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法规定代表必须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一旦离开了原选区,代表法的上述要求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代表既不能与选民、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也难以对其实施监督。
据笔者所知,代表调离或者迁出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不终止其代表资格,尤其是离开原选区不终止其代表资格,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合法的做法。如乡镇人大主席在交流任职过程中,调离了原选区,到了新选区仍需有代表资格,有的县(市)、区采取直接将其代表资格进行转换的办法,由原选区转入新选区。这种直接转换代表资格,而不是由新选区选民重新进行选举的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离原选区应终止其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