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矛盾都推法院

2015-01-17 09:17彭波
浙江人大 2014年12期
关键词:职责市政法院

彭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一闭幕,“法治”就成了朋友圈里的热门话题。大到方针政策,小到家长里短,每个人都在热烈讨论着“依法治国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这让我想起了一件小故事:因为市里要新建火车站,朋友小A成了拆迁户,因补偿实在太低,小A就没签协议,指望着谈一谈再说。可没过两天,楼下就动工了,好好一条马路被挖得千疮百孔不说,供暖管道也被挖坏了。小A着急了,找了很多市政部门,可人家说这是政府工程,“实在不行,您就上法院吧。”小A最后无奈地说:“怎么也想不到,我居然会成了钉子户。难道非要等到房子被拆完了,我才能找到地方说理吗?”

类似小A遇到的烦恼,我们每个人都曾经历过:问题或许还够不上法律的门槛,但已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影响,但偏偏还找不到解决途径和办法,只能等待,等着事情越来越严重,再去寻求法律的帮助。只是等到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伤害已经不可挽回。

法律不可或缺,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不应该只有法律一条路径。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应该是底线、是原则、是精神。有些人一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想当然地把所有问题都交给法律去解决。像小A碰到的那些市政官员,问题明明就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却还要“好心提议”上法院。这话乍听起来像是恪守法治精神,但实际上却与法治背道而驰:市政部门的职责本身就由法律所定,不履行职责,反而推诿扯皮,这算哪门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说的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严格恪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理念,并不是把所有问题都交给法律,把所有矛盾都推给法院。实际上,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背后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约束。乱作为、滥作为固然不可取,但不作为也同样是违法之举。试想,一个漠视职责义务,凡事明哲保身,信奉“不做不错”的政府,如何能够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如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一个对社会发展毫无益处,成为不了社会进步“领头羊”、“发动机”的政府,即使再遵纪守法,又有何用?

我们曾经一度因为法治阙如而造成贪腐丛生、潜规则横行,这让人们期望法律无处不在、期望法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但这并不现实。政府官员应当谨记,法律不仅仅是权力的唯一来源,更是追究责任的重要手段,如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用好权、管好事,应该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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