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伟杰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20)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以贷款、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作为抵押来向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实现相关债权资产的流动化。自2005年宣布进行试点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于2005年,其标志是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视点管理办法》。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成为了首批获得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银行,并相继发行了第一只资产抵押债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ABS)和第一只抵押支持债权(Mortgage Back Securities,MBS)债券。2007年,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并获准了第二批的试点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2008年,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这场危机始于美国住房市场的下跌导而导致的不良贷款上升。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这些不良贷款通过抵押贷款债权(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其包装向市场进行发售。因为基础资产信用状况的不断恶化,此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下跌。同时,市场上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信用衍生产品导致了市场参与者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以雷曼兄弟为代表等多家具有悠久历史的金融机构相继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接管。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次贷危机中扮演的风险载体的角色也迅速引起了我国监管部门的关注,产品的创新一度被认为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为了防止类似信贷危机的发生,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试点工作一度停滞。
随着2009年以来银行新增贷款的大幅增加,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面对资本金不足的压力也日益增大。与此同时,银行的融资渠道却极为有限。为了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缓解表内信贷资产的资本压力,重新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增高。为此,2012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正式重启。2012~2013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共达450 亿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压力。
2014年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加速发展的阶段,其中1~8月份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规模已超过了2013年的6 倍,并一举超过了2005年至2012年的发行总额。随着我国金融改革步伐的推进,资产证券化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进一步扮演重要的角色。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般由信用卡贷款、按揭等类型的债务资产所构成,其收益与基础资产提供的现金流密切相关。因此,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对于传统的贷款、按揭类债务资产而言,信用风险往往是因为债务人不偿还本息而造成坏账损失所引起的,发生实际损失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可以在市场上广泛交易,其信用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有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的债务资产一般由债权人所持有,直至债务人的本息全部偿还为止。由于缺乏活跃交易的市场,债权人较少在持有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因此,资产的价值是在考虑债务资产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并通过约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而确定的。债权人的损失往往是由于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预测的现金流存在差异而导致。相比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高于传统的债务资产。产品在发行后,产品持有人可以在产品到期前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在提升了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利变动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所谓的市场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归根结底还是由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所决定的。在活跃交易的市场中产品的价格必然受其内在价值的影响。如果产品的信用风险增加,使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加大,必然导致产品价值的下降。而产品价值的下降会对产品的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最终对产品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有人的损失未必是由于产品的基础资产实际出现违约而引起的。如果产品的违约可能性增加,信用风险就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得到反映,导致持有人因市场价格下跌而出现损失。这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市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对于传统的债务资产而言,其交易对手数量相对有限,交易结构清晰。债权人往往一直持有资产并承担其信用风险。当信用事件发生时,债券人承担全部的损失。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较为复杂,发行人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进行包装,在一款产品中设计包含不同类型债务,并通过市场进行发行。市场参与者均可参与产品买卖。通过市场交易,产品持有人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产品持有人一方面分享产品所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承担了产品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使得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的分散,原因在于:一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可以对基础资产进行重新分拆、组合和包装,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产品持有人数量的增加使更多的人共同承担了产品的信用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基础资产设计和市场流动性也是信用风险的传染性大大增加。产品对于基础资产的包装有可能使一些信用质量较差的债务得以发行。当经济宏观环境变差时,这些债务的违约可能性迅速提升,导致产品的价格急剧下降。而产品通过市场交易使得信用风险更轻易地向整个金融市场扩散,令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蒙受损失。
资产证券化产品还会推动信用衍生工具的创新和发展。投资者在投资相关产品时会引致转移和对冲信用风险的需求增加,由此产生基于此类产品的信用衍生工具的出现。一个典型的信用衍生工具是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通过该工具,信用风险保护的买入方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在相关债务的信用事件发生时向卖出方寻求赔偿,由卖出方承担买入方资产的损失。由于信用事件发生的概率一般比较小,缴纳保险金的金额往往远低于信用事件发生时的损失金额。因此,一旦信用事件发生,卖出方需要面对高额的赔付金。当经济不景气导致大量债务违约时,卖出方有可能无法履行CDS 合约而导致新的信用事件发生。另外,当债务资产的信用状况恶化也可以使CDS 的市场价格迅速上升,使卖出方承受巨大损失。由此可见,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信用衍生品工具得到进一步的放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主要是在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简称巴塞尔II)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巴塞尔II 中针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主要包括了对三个风险参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的测算,其中违约概率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风险参数。在此框架下,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于交易对手某一时点的财务数据,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估计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采取现有框架下的风险管理方法会带来以下的问题:
在经济运行较好的时期,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比较良好,因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过于乐观,定价可能被高估;相反在经济低迷时期,公司的财务数据比较差,此时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又过于悲观,导致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甚至于无法以此作为渠道进行融资。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特别是违约概率是随着时间而变化的。在交易期间,资产持有人必须持续地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较为复杂,资产持有人的交易对手数量可能远多于传统的债务资产,导致资产持有人利用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的难度大大增加。
在市场交易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对于有效市场,产品的信用质量的变化可以迅速地传递到产品的价格中。交易对手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披露会远远地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在我国,即使是对于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目前也只是按照季度进行披露。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或债务人,其后续财务信息的获取则更为困难。由此可见,使用财务信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无法满足产品市场交易的时效要求。当交易对手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信用变差时,资产的持有人可能已经因为市场价格的下跌而蒙受损失。
基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以及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一个有效的市场能快速准确地对交易产品的信息做出反应。有效的市场机制激励市场参与者为了获取额外利润而持续地对产品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最终反映到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另一方面,资产价格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变动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产品在未来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风险变动情况。因此,在一个有效市场中,基于市场信息的信用评估能更快速有效地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信息披露降低了市场交易者获取信息的难度,保证了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有效地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外部信用评级制度能对市场参与者了解产品的风险状况起到重要作用。为了使评级制度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的风险程度,应加强对外部评级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
基于信用风险对冲为目的的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降低资产持有人的信用风险。例如,一个高风险债权资产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买入一个与其债权资产相关联信用违约互换,通过该投资组合降低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但另一方面,以投机为目的的信用衍生品交易容易导致信用风险的放大。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降低信用衍生品投机活动所带来的危害:一是严格禁止用于投机的信用衍生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例如,基于某种债权资产的信用违约互换的规模应与其基础债务资产的规模相匹配,控制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在信用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额,使其对应于实际债务资产的损失;二是控制“裸卖空”的行为。所谓“裸卖空”,是指未实际持有债务资产而买入信用衍生产品,希望通过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或信用事件的发生而获利。通过合理引导,信用衍生产品可以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发挥重要作用。
任何产品的创新都会带来新的风险。在产品创新的同时,风险管理的手段必须与时俱进。信用风险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项重要风险,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才可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使金融产品其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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