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配价是题元配价的基础

2015-01-09 11:40孙颖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4年1期

[摘 要] 配价是一种普遍语法现象,配价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从词汇意义的微观角度为句法研究提供更具理据性的方法。由于词的信息结构与句的信息结构在形式上有本质的不同,即词的信息是网络结构,句的信息是线性序列结构,因此配价分为词的语义配价和句的题元配价。句的题元配价围绕动词展开,并取决于动词的语义配价。

[关键词] 语义配价;题元配价;语义变项

一、引言

配价概念与当代语法研究发展注重语义、注重词汇驱动的思想,提倡语义句法的观念不谋而合。配价理论视动词为语法的中心,研究动词及其所能携带的名词性成分之间的组配数限关系,强调动词对其他成分的绝对支配功能。泰尼埃尔把动词比作带钩的原子,"能根据用以钩住人物语使其处于依附状态的钩子的多少,吸引相应数目的人物语,动词所带的钩子的数目,也就是动词所能支配的人物语的数目,就是我们所说的动词的价"(袁毓林 2010:12)。动词的配价是句子中单词间构建联系的基础,它赋予句子以有机性和生命力。说话人依据动词的价能力选取可与之成为一个整体的不定形的词,表达一个确定的思想;听话人也要依据动词的价能力找出构成句子结构的各种不同的联系,理解说话人所要表达的思想。

二、词的语义配价:句的题元配价的基础

由于词的信息结构与句的信息结构在形式上有本质的不同,即词的信息是网络结构,句的信息是线性序列结构,因此配价分为词的语义配价和句的题元配价。沈家煊认为,谓词配价与句式论元要有所区别(沈家煊 2000)。“语义配价和题元配价的研究要素也完全不同:词的语义配价研究词义结构要素特征、类别及相互关系;句的题元配价研究词义要素体现为句法成分的形式特征及相互关系”(薛恩奎 2006::89-93)。也就是说,语义配价构筑的网络结构是客观世界的“事件”或“情景”在自然语言中的映射,具有自然语言的普遍的共性特征,词的配价的价数的确定要排除句法结构的制约作用,要超越语言类型的限制。句的配价显示的线性序列结构在词义要素的基础上,与具体语言句法结构对词义要素数量及类型的可容度具有紧密的关系。将词的语义配价和句的题元配价区分开来实质上是把对语言系统的描写和对语言运用的描写区分开来。

1、语义变项与题元配价

句的题元配价取决于一个谓词在表层句法结构中有可能支配的强支配成分的数量。对动词的语义配价而言,有些变项(如动词的主体成分)在中性语境下是强制性的句法题元,必须映现道句法平面,而有些变项(如与体成分或客体成分)则只是强制性的语义变项,是构成完整认知框架所需的,并不一定映现到句法平面。文炼(1991)指出跟动词发生联系的名词性成分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如果没有语境的帮助,一定要在句中出现;一种是非强制性的,根据表达的需要,在句中出现或不出现。例如:

(1)a.小王向小李借书。

b.小王借书给小李。

动词“借”要求施事A=小王、受事C=书、与事B=小李共现,这是强制性的;只有依靠语言环境的帮助,才能省略成(1)'。

(1)'a. 向小李借书。——小王借书。——小王向小李借。

b.借书给小李。——小王借。——小王借给小李。

然而,表示占有时间的状况T不是强制性的,出现或不出现两可。据此,根据动词所要求的强制性名词的数量来确定动词的价,即,有一个强制性名词的动词为一价动词,有两个强制性名词的动词为二价动词,以此给出确定动词的价的前提和标准。文炼给出的动词的价,本质上是动词“借”的题元配价,并非语义配价。语义配价并不是使用该动词语义的表层句子中的句法题元,而是在该动词的语义结构或释文中有必需的变项,这些变项缺一不可,删除任何一项都会导致词汇意义的变更或破坏(张家骅 2003:34-35)。“也就是说,语义配价取决于动词的词汇意义,”是对一个动词所表示的“事件”的结构元素和结构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描写,从而确定动词的语义结构、结构元素的数目和性质(薛恩奎 2006:72)。由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语义配价和题元配价的关系是一种复杂对应关系。语义变项和题元配价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强制性的语义变项不一定就是强制性的句法题元。当动词的强制性语义变项全部映现到句法题元时,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完全映现,反映了认知结构中的完好图式(well-formed schema),从语义网络结构构形上看是完整的。当一个动词强制性语义变项只有一部分映现为句法题元时,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不完全映现,反映的则是非完好图式(ill-formede schema),从语义构形上看是不完整的。但是,这里的完全和不完全映现与特定语境下“省略”不是一回事。

句的题元配价围绕动词展开,并取决于动词的语义配价,动词有什么样的语义配价,才能有什么样的题元配价,词的语义配价是句的题元配价的基础,而不是相反。词的语义配价为句的题元配价提供网络屏障,也为不同语种间的互通搭建基于“事件”的结构元素及其关系的可能性渠道;句的题元配价依据本语言的线性句式框架约束语义配价在句式中的体现数量和类别,将网络结构理限制到线性结构中,在这个过程中不同语言文化经验的差异决定具体语言句法结构对词义要素数量和类型的可容度。

2、给予动词的语义配价和题元配价

文炼(1991)指出“人类的理解过程中,类推常常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类推活动中,人们往往抓住事物的特征去推断整体。理解句子也常运用这种策略。”在表达时,人们也常常采用这个策略,本质上是有语言表达的经济性原则决定。有的动词要求3个语义成分同时映现,有的动词要求映现其中的两个,也有的动词可以只要求出现一个强制性语义成分。换言之,由两个成分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推导出另外一个强制性语义成分的性质。反之,词语之间的联系不容易推断,这类动词的3个语义成分都要出现。

给予动词表示给予事件,指的是一个使物体移动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3个事物参与其间:一是给予动作的发出者,即NP1,二是给予动作的承受者(即被给予的物体),即NP3,三是被给予物体移动后的接受者,即NP2;与“事件”的结构元素相对应,给予动词的语义变项自然也是包含3个。如果这3个强制性语义变项作为强制性成分映现为表层句法结构形式时,可体现为:

S1:NP1+V+NP2+NP3/S2: NP1+PNP2+V+NP3

这种情况是给予动词的完全映现,反映出认知结构中的完好图式,其语义网络结构也完整。当然,在语境充分的情况下,NP1、NP2 和NP3有可能不出现,采用缩减结构形式:

S3:NP1+V+NP2/S4:NP1+V+NP3。

这种情况是给予动词的不完全映现,语义构形上看虽不完整,但语境。

比如动词“卖”有三个强制性语义变项“卖者”“买者”“卖者所卖之物”。

“我卖他一本书”:三个语义变项都映现为句法成分;

“我卖了一本书”只有主体成分“卖者”和客体成分“卖者所卖之物”得到映现。

这种情况,我们很难说动词的与体成分“买者”是映现为句法成分之后被省略了,否则很容易使句法平面和语义平面简单地对应起来。比较合理的说法是这个与体成分没有得到映现,但在语义网络中存在。

三、结束语

配价是一种普遍语法现象,“凡是能划分词类的语言,都可以用配价理论来解释”。配价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从词汇意义的微观角度为句法研究提供更具理据性的方法。根据词汇意义,词的内部语义结构可分解为若干意义构件,语义配价分析每一构件的语义属性、组合能力及相互之间的组合关系,从意义单位的组合规律构建句法层面词与词之间的组合关系,也就是说,词的语义配价构成句的题元配价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沈家煊.句式和配价[J].中国语文,2000(2).

[2]文炼.句子的理解与信息分析[J].语言研究,1991(5).

[3]薛恩奎.词汇语义量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4]袁毓林.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张家骅.俄罗斯当代语义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现代日语三价动词的语义分析与实践”(12522211)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十二五”规划课题“日语三价动词教学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颖(197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汉族,现职称:教授,学历: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日语语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