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红莉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实践的问题与对策
□ 和红莉
应当制定适应单位特点的宏观专利指标,弱化专利申报的行政干预和考核色彩,严格遵照专利法规范发明人的署名权利,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以承担国家国防武器装备研制为目标,担负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双重使命的军工企业,同样逐渐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军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以技术成果、技术创新为表现形式的国防专利;另一方面保护产品研制、生产、试验、工艺和产品保障等过程中以技术条件、生产和试验工艺、产品使用和维护技术为表现形式的非专利技术。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专利申报积极性不高。军工企业的专利带有一定的行政任务色彩,其数量受上级规定的指标影响大;绝大部分专利的申报目的明确,即申报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其他奖项;发明人的署名权基本无规范的规定,由于专利获得奖项的人数有限制,导致申报热情低;发明人从专利本身所获得的奖励或收益很少,与其个体收入相比可以忽略,导致申报动力低。另外,专利和非专利保护和维权力度也不足。
军工企事业单位在开展技术创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单位、研究所和高校开展技术合作,或者以项目合同的形式开展某方面技术研究。为了技术研究的深入,不可避免地会将某些技术资料、技术秘密或者某些技术成果提供给项目承担单位。这就可能导致承接项目者为了发表论文、评聘职称或提高自己知名度,将承担项目的某些内容发表在国际、国内公开刊物上。军工企事业单位限于长期的合作关系,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可能会严重损害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利益。
某些高校在与军工企业合作的同时可能还和多家单位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部分单位的研究思路、方法和成果,可能有意无意地被该高校告知其他单位,间接培养了一个竞争者。由于受到条件和制度所限,军工企业也很难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这是由于国家可能是项目的出资人和股东,军工企业是项目的实施者,军工企业领导是所谓的项目“经理”等等,这使各项目经理之间进行法律维权或提出专利纠纷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军工单位产品研制的质量控制过程中、关键产品的技术设计评审或技术归零中,有时需邀请同行参加,设计人员需要对整个设计思想、设计方法和整个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向评审组成员作详细的汇报,必然出现某些技术秘密被其他单位了解和掌握。在专利保护方面,大多数情况下仅仅是为了面子需要。
由于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奖励费用等均由企业承担,企业需要不小的支出,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在需求满足后,即便是专利经济价值很高,他们也没有太多的动力或者资金继续维持。近几年由于人力资源制度的调整,在军工单位出现了派遣人员和劳务人员。他们被安排在管理和技术一线或生产制造一线,必然接触到大量的技术设计规范和生产操作工艺规范。而由于待遇较低,这类人员极易离职,导致了非专利技术的流失。此外,职工日益频繁的调动,也导致非专利技术的流失。于是这也就成为一种表面上合法的人才流动而实际上侵犯了企业权利的不合法行为。
就上述问题,可采取如下对策:首先,提高专利申报积极性,在制定专利申请计划时应以本单位的经济、科技、专利事业发展水平的现状为基础, 提出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宏观专利指标。同时也应以未来一定阶段的发展需要为意愿,弱化专利申报的行政干预和考核色彩。军工企业应通过规章制度文件的形式,严格遵照专利法,规范发明人的署名权利;将专利与论文同等对待,避免重视论文,忽视专利,间接忽视了创新。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应将专利工作费用作为研制经费的一部分来考虑。
其次,加强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保护和维权。建议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核心技术不允许外部代理机构代理。该机构应对专利申请的产生到专利的维护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管理,强化该机构的职能和权威。重视专利预警,完善专利侵权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失效专利和公开技术,在现有专利技术中寻求发展空间,避开竞争对手寻求自己的发展策略。在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项目委托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专利申请权等事项。在签订合同以前,应现场考察,了解项目工作环境和保密措施。
同时,提高军工企业内部技术人员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意识,严格控制某些非专利技术被不应知悉的内部人以所谓“学习”的名义获取,防外更需要防内。对技术设计评审、归零评审或其他评审工作加以规范,对要邀请的专家进行充分的酝酿,并要求与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对于派遣和劳务人员,充分解决其面临的生活和工作等压力。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调动,可以规定合理可行的调动费用,使接受人员的企业承担一定的成本,间接保护企业的利益。在获知专利被侵权时,应主动跟踪和搜集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证据,及时对其提出警告或提起诉讼,充分维护单位权益。在收到别人认为自己侵权的通知时,应迅速核实,必要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申请,以避免侵权纠纷复杂化。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