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1 澳大利亚检察制度的沿革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由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罗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部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府地区、北部地区等六州二区组成。澳大利亚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整个司法体制传承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及司法体系。
(一)各州检察署的成立
1982年,维多利亚州设立了澳大利亚第一个独立起诉机构(检察院),其主要目的是消除刑事起诉工作受到政治的不当影响,实现了侦诉分离、起诉独立。1987年,新南威尔士州的起诉办公室成立。随后,澳大利亚其他几个州、区也相继效仿。
(二)联邦检察署的成立
1984年,澳大利亚联邦检察总署成立并开始运作,作为独立的起诉机构,其作用是起诉违反联邦法的犯罪及没收犯罪的收益。
2 中国检察制度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
中国古代御史制度,又称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我国现行检察制度的历史根源。古代御史制度分为三个部分的职权:对皇帝的监督,对官吏的监督和对审判的监督,这一监督职能为当今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属性提供了历史依据。
(二)中国现代的检察制度
1、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初建
(1)清末检察制度
清末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其职权是以检察公诉为主要内容。清末检察制度中刑事公诉的职权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检察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这也是清末检察制度对后来检察制度的重要影响。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普遍实行合署制或配置制,没有独立设置检察机关,而是将检察员配置在法院内部,独立行使检察权,主要负责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明确规定设立国家检察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了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并对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78年3月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宪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都作了原则性规定。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訂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此,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检察机关也走上了法制化和正规化建设的道路。
3 澳大利亚与中国检察制度的比较
(一)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
1、澳大利亚各检察署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澳大利亚联邦检察总署和各州检察总署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是相互独立平等的。当案件管辖权重合或交叉时,联邦与州将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两者是合作和配合的关系。
2、中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检察机关内容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两国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同
1、澳大利亚各检察署的独立性很强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检察署是独立的、权威的、专门的起诉组织,尽管其隶属于政府,运作的经费仍由政府提供,但对案件是否起诉享有绝对决定权,不受政府的不当影响,
2、中国检察机关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检察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三)两国检察机关的职能有差别
1、澳大利亚各检察署均以控诉为基本职能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检察署分别负责违反联邦和州法律的刑事犯罪检控工作。联邦检察署的任务是公正、独立、负责、有效地为联邦打击犯罪提供公诉支持,确保严重刑事犯罪受到司法追究。各州检察署的职能是对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上诉。检察署是纯粹行使公诉权的专门机关,没有调查或侦查权。
2、中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专门的监督。
(四)两国检察制度的性质不同
1、澳大利亚设国家总检察长
澳大利亚总检察长是国家第一法律官员,就国家全部刑事司法事务向议会负责,联邦检察署和州检察署的工作均在国家总检察长的领导之下。总检察长拥有民选议员和政府部长的双重身份。作为议员,就刑事公诉事务向议会负责;作为部长,则要保证检察长不受政治影响而正当行使职权。
2、中国检察制度为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