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秩序

2015-01-07 13:51文一舒杜晟
卷宗 2015年1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文一舒 杜晟

摘 要:法律秩序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個重要课题。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以市场体制为导向的变革时代,在改革开放这一华丽转身30年之际,法律秩序作为法律制度实现的标志,其产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本文即从这一角度,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秩序,及二者间的互动。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秩序条件

法律秩序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以市场体制为导向的变革时代,在改革开放这一华丽转身30年之际,法律秩序作为法律制度实现的标志,起源于法律制度,实践于市场之中。

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秩序

(一)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

关于“法律秩序”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说。即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规范体系或行为规范体系;

2.过程说。即认为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调整实现的有序化的社会控制过程。例如,谢晖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人们间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1】;

3.结构说。即从法律秩序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角度定位法律秩序。例如,傅再明和张文彪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与社会因素手段互动所产生的社会主体间与法律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体系”[2];

4.结果说。即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结果状态,也就是将法律秩序确定为法律调整的实现标志。例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结果,是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结果。”[3];

以上观点都是对“法律秩序”这一概念所进行的不同维度的揭示。规范说和结果说是从静态角度看法律秩序,结构说和过程说则是从动态角度讲法律秩序。如果把法律秩序比喻成一段跑道的话,那么,规范说是起点,过程说是终点,过程说则是掐头去尾后的中间。当然,没有起点,则没有中间过程,更谈不上终点。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秩序

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体制,竞争规律、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是其三大基本规律。具体来讲,市场经济的共性体现在:1.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他们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风险;2.有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保障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由市场对资源起基础性作用;3.有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政府对市场运行实行一定的价值和目标的导向和监督;4.有比较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5.市场主体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行的规则与惯例。[4]马克思在其著作中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5]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是法律生长的土壤,而法律秩序又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明显地,法律(具体指法律规范体系)是联系市场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桥梁和纽带。三者的逻辑关系为:市场经济——法律——法律秩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秩序以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之一。沿此理论推理,把法律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秩序必然要以社会经济结构为基础。但法律秩序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2 法律秩序的资源配置功能

作为法律秩序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说到底不外乎是各种资源(如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资源)不同排列组合的结果,无论是在资源配置数量上,还是在组合方式上。如何配置资源对于个人、国家、社会三者关系的影响,反映在法律秩序上是这样的:当权力资源占主导时,国家本位主义盛行,个人、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表现为压抑型的消极的法律秩序;当经济资源占主导时,个人本位主义盛行,个人、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表现为自由型的积极的法律秩序;当社会资源占主导时,社会本位主义盛行,个人、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表现为回应型的积极的法律秩序。

那么,法律秩序的资源配置功能又体现为何呢?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资源相对于人的需要而言总是处于稀缺状态。法律秩序的功能实现,不过就是在遵从经济规律前提下,稀缺资源与功能实现相互博弈的结果。[6]法律的确定性,使得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即可获得预设的资源,进而通过不同的资源组合方式扩大资源占有量,从而进行下一轮的资源配置。法律秩序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机制是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有学者认为,法律秩序功能是以结果化形式体现的规则适用的动态过程,体现了规则在社会关系中的具体适用,标志着规则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已经转化为社会关系参加者的实际行动方案,标志着规则调整过程的结束。显然法律秩序的功能实现属于一个实然范畴,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存在着紧密关联。[7]

3 市场经济需要的秩序条件

法律秩序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功能”一词不仅是自身效用问题,并与现实条件紧密相连,此种功能的实现归根结底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

(一)市场的统一性

市场的统一性是市场经济需要的秩序条件中的前提条件。在社会化大生产充分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基础上,市场也日趋多样性和多元化。市场的统一性是指市场体系无论是构成上,还是空间上都是完整统一的。从构成上看,它不仅包括一般商品市场,还包括生产要素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期货市场;不仅包括批发市场,还包括零售市场;不仅包括城市市场,还包括农村市场。从空间上看,各类市场在国内不同地域是一个整体,不应存在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部门或地区对市场的分割,会缩小市场的规模,限制资源自由流动,从而大大降低市场的效率。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经济,而市场体系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市场机制是在竞争市场中通过供求与价格连锁互动来进行资源配置的,如果市场体系没有形成,只有商品市场而无要素市场,市场机制的配置资源功能就难以发挥。

(二)市场的自由性

市场的自由性与统一性是不矛盾的,统一并非是自由的桎梏。这一条件包括市场准入自由、市场运行自由和市场退出自由三部分。第一,市场准入自由。市场准入自由的目标是公平竞争,没有准入自由何谈公平竞争。只有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是统一的,准入自由才可实现。第二,市场运行自由。市场准入自由是市场运行自由的基础,进入市场以运行为目的。进入市场的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独立承担风险。第三,市场退出自由。只赋予主体准入自由而缺少退出自由的自由必定是不完整的。鲜明地体现退出自由的法律是《破产法》。此外,对于那些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市场主体,除由市场调节外,监管主体亦应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处理。

(三)市场的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正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任何场合使用“公正”这一概念,它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属于同一范围或阶级的人同样的对待。市场经济中的公正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8]市场的公平性体现在市场规则的统一性、交易机会的均等性、税负待遇的公平性等。

(四)市场的竞争性

市场的竞争性以市場的统一性、自由性和公正性为前提。只有在这三性存在的基础上才可谈竞争性。市场的竞争性是指它鼓励和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而一切行政封闭、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都有损市场效率。竞争的实质是,这一点充分反映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五)市场的可控性

可控的目标是有序。市场经济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其市场必须形成健全的网络、合理的结构,各类市场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范下有序运行。市场无序、规则紊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它会损害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容易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政府状态。市场可以受到政府的调控和引导,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以间接引导为主,辅以直接。这就是赋予当代中国经济法的特殊使命之一。政府对经济的引导有多重手段,如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但法律是最佳手段。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法律便是市场的要素和催化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9]

参考文献

[1]谢晖.论法律秩序.山东大学学报,2001(4).

[2]傅再明、张文彪. 论法律秩序.学术研究,1989(4).

[3]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06.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3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23.

[6] See 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p.4.

[7]杨力.法律秩序的功能限度与社会拒绝之补救.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8] 【美】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9]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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