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01-07 06:40王会
卷宗 2015年12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问题

王会

摘 要:司法会计鉴定是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应用,是司法会计与司法鉴定两个范畴的交叉部分,它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核鉴定的一项技术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检查的进一步深入,它准确确认了犯罪性质和数额,是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经济犯罪侦查;问题;对策研究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指派或委托,对经济案件涉及的财会事实,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通过审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证定性,出具鉴定意见的技术工作。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中的作用是司法会计检查不可替代的,它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认识和鉴别判断,同时,也象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应用于一定范围。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为经济犯罪鉴别、判断涉案财务资料书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司法会计鉴定的在侦查中的作用

司法会计鉴定是不能脱离司法活动而存在的,其鉴定活动的开展更要符合刑诉法的要求。在侦查中运用司法会计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加深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对专业问题的认识程度。司法会计鉴定的任务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财务专业知识,以送交鉴定的材料中得到与案情有关的客观的言词证据——鉴定意见。此专业意见是专业技术规范和具体案情的交融,法院收到鉴定结论,使之对所要关注的案件的认识面大大延伸,认识深度上也更深入了。同时使为案件当事人对证据信息的理解提供了专业咨询,为庭审活动的各方参与人更加深入地认识案件事实提供帮助。二是补充各类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认识能力。司法会计鉴定介入有关专门问题,会使后续程序法庭审理更加顺畅。三是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司法鉴定人员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得出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解读和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该证据的证明力,他们运用技术手段将案件事实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展示给诉讼各各方当事人,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2 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实践运用中问题与解决对策

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包括侵犯财产型、破坏经济管理秩序型、渎职型。具体来讲有对贪污侵占案件的鉴定、对贿赂案件的鉴定、对偷税、骗税案件的鉴定、对经济诈骗案件的鉴定、对妨碍财物管理犯罪案件的鉴定、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鉴定。侦査环节就是要获取证据,司法会计检查工作帮助侦查人员发现线索或找到证据,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证据的准确认定。

(1)鉴定机构的设置不明确问题

由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而产生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由于无权威性的监管调控机构,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成本。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制订技术规范,明确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的多系统重复建设和侦查、审判和鉴定不分、职责不明;另一方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管理,建立司法会计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措施保证监督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避免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发挥整体技术优势。

(2)鉴定人及鉴定权问题

我国诉讼法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如检察系统要求司法鉴定人为具备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并经过检察系统培训考核认可,最终授予鉴定权。有鉴定权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求在技术部门工作,如调到侦查部门则不再保留鉴定资格。由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引,导致滥用鉴定权,甚至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解决办法上,严格限定资格条件、健全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避免多头鉴定的矛盾和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现象的发生;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健全激励机制,保障鉴定人员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机会,有效纠正当前司法机关重办案轻技术的错误思想;加强建立鉴定人的违规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对可容忍差错之外的违规执业错误要严格追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责任;提高了鉴定工作质量,维护了鉴定的权威性。

(3)鉴定要求太笼统、不明确、不具体问题

送检人员在送检时,有时提的鉴定要求很笼统,很不明确,如“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及其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此在受理上,受委托的鉴定人员可要求送检人员提出明确的鉴定要求,在其提不出明确的要求时,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听取案情介绍或简单阅卷等途径和送检人员一起修正鉴定要求。对于超出鉴定人员职责范围的,如对行为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挪用的法律定性问题,鉴定人员应当拒绝并说明理由。

(4)鉴定依据不科学、不充分

经济犯罪侦查中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中存在一个主要的问题是鉴定的依据不科学、不充分,在鉴定中大量引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和本身需要经过司法会计鉴定来确认而并未经确认的有关财务书证。在解决上,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其他类型的鉴定意见,在未经法庭查证属实前,其本身的可靠性是有待证明的。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只能是案件所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实践中很多司法會计技术人员如果不引用上述证据无法做出鉴定意见。如果不依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资料而无法作出意见的话,这本身就说明此案不具备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条件,不应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5)鉴定意见越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些领导、某些办案人员不懂司法会计,往往要求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作出是贪污或挪用的鉴定意见。更有甚者,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对司法会计“生疏”,在涉及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往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来进行鉴定,而且在委托鉴定时就明确要求“鉴定是贪污还是挪用”,法院便据此进行判决。针对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遵守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鉴定工作,不能超出自己职责权限越权鉴定,法律定性问题应交给办案机关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去决定。

(6)司法会计技术标准不统一问题

目前司法会计实践中还未形成一部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司法会计工作中的很多基本问题还无“法”可依。不同省市或地区、不同鉴定人对于相同的问题,鉴定结果分歧很大,造成实践中的鉴定意见混乱的现象。为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对证据的提取、对比试验、鉴定手段、综合判断、鉴定意见用语等方面进行明确,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

3 结语

由于经济犯罪复杂、隐蔽、多变,而大多会在会计帐务上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学会分析选择其适合的检查或鉴定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司法会计理论、实践中加以完善,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海娟,刘艳明.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机制的重构进路探究[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04).

[2] 韩飞.贪污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应用研究——基于裁判文书网2014年的样本分析[J]. 财会通讯. 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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