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钢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重庆早在2011年底分别在渝北区人民法院和万州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并配套进行了一系列的环保司法改革,在生态司法实践上做出有益探索,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创新审判模式,推进环保审判专业化。环境司法审判专业性强,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提高审判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是加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重要基础。“三审合一”“跨区域管辖”等审判模式在重庆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在接下来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具有环境保护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发挥其专业优势,从而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降低司法门槛,打造便民型环保司法。通过诉讼费用减免缓、提供公益诉讼资金保障、巡回审判等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科学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环境污染受害者实行适当倾斜性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如果受害方人数众多,允许当事人依法推选代表人共同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
完善公益诉讼,贯彻恢复性环保理念。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确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积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放宽环保领域公益诉讼门槛,提升环保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空间。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扩展适用“恢复原状”原则,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令状与裁执分离等。贯彻预防和恢复理念,注重采用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异地恢复”“补种复绿”等责任方式,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建立互动机制,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司法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但不是唯一防线。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惩治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行为。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环境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坚持审判公开,确保司法裁决公信力。人民群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整体和长远利益。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对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作了规定。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行环境司法审判的公众参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在环保审判领域全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生态环境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了解。
(作者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