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兴球+张哲+张艳
内容摘要:经济学家奥尔森否定了传统理性人会自觉从事有助于集体利益的传统观点,指出搭便车而非主动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更符合“理性人”的“理性”,这种理性会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等人在对于奥尔森理论修正的基础上,将制度分析融入到集体行动研究之中,并认为一群相互依赖的人可能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本文从集体及行动的本质、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对集体行动成败的看法、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的方法论差异这五个方面对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进行阐述,以便更为深入地了解集体行动的逻辑。
关键词:集体行动 困境 奥尔森 奥斯特罗姆 理论比较
集体及行动的本质
集体是人们由于某种目的而结成的共同体,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共同体的本质就是目的,每一个共同体是什么,只有当其完全生成时,我们才能说出它的本性”。集体行动则是为了争取这种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都认为集体是一种利益共同体,集体行动的目的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但对于利益共同体的描述却有所区别。
纯公共利益共同体。奥尔森认为纯粹的私人利益可以由个人单独行动实现,并且更为有效,而一些人具有的共同利益需要则通过集体或组织的形式实现。比如企业家对有利的税收政策和更高的商品价格的追求而形成了商业协会。集体的存在是为了增进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是集体存在的依据,集体的实质之一就是提供普遍和不可分的利益,如商业协会争取的有利法案对每一家企业均有效。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和不可分性使得集体行动的成果不能把集体内的个别成员排除在享用的队伍之外,一个成员分享集体物品也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享用。根据集体对外来者的态度可以把集体分为排外性集体和相容性集体。排外性集体限制外来人员加入集体,而相容性集体对外来者的态度相当友好,欢迎有相似利益的人加入其中。集团的排外性和相容性取决于集体追求目标的特性,当商业协会争取有利政策时,它是一个相容性集体,而当它需要通过限制成员产量来提高产品价格时,它就是一个排外性集体。
准公共利益共同体。奥斯特罗姆认为个人采取独立行动的总收益通常低于个体以某种协调方式去争取的利益。“只要占用者继续处于非组织状态,他们就不可能取得进行集体行动时可能取得的那么高的利益”。她关注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问题,研究的是生活在牧场、森林、渔场、地下水流域附近的居民如何采取集体行动去分配公共池塘资源和维护他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系统。一方面,集体行动所带来的环境系统的改善这一好处不能把生活在该环境系统内的个别居民排除在外;另一方面,集体行动分配给个体的公共资源单位又具有非共享性特性,即某一成员分享了特定区域的公共池塘资源,其他成员便不能享用。因此,奥斯特罗姆所谓的集体行动的本质是一种准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兼具相容性和排外性两种特征。
奥尔森认为集体行动的本质是纯公共利益,集体内的成员都可以分享集体物品,而奥斯特罗姆研究的公共资源问题则表明集体行动的本质是准公共利益,特殊的非共享性意味着使用集体物品会带来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等问题。此外,奥尔森的集体利益对成员来说具有附加性的意义,也就是说集体行动达成了固然好,即使达不成,也不会使成员的其他利益受损,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是奥斯特罗姆的集体利益对成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那么集体内的所有成员都要分担由此带来的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等后果,因此集体行动事关成员的切身利益。
集体行动的参与者
完全理性经济人。奥尔森认为人的本性是理性自私的,集体成员也是如此。个体商人攫取更高的利润,工人要求更高的工资,消费者追求更低的商品价格。经济人的人性假设最早由英国经济学者亚当·斯密提出,他认为人的行为动机的根源在于经济诱因,人都要争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奥尔森显然是赞成斯密的观点,他认为加入集体的成员是懒惰的,总是设法躲避争取集体物品的集体行动。尽管集体的全体成员对获取集体物品有共同的兴趣,但是他们对承担获取集体物品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集体成员通常是消极被动的,不愿意承担集体责任,逐利性是集体成员最根本的特性,感情、权威、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无足轻重,利益才是个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个体除了自私自利,还具备十足的理性,奥尔森在分析集体成员是否参与以及参与多少集体行动时采用了成本收益分析法,由获取集体物品的水平(T)、集体的规模(Sg)、个体成员收益占集体收益的份额(Fi)、个体获得好处(Ai)、个人采取行动的成本(C)等变量可以得出:Ai=Fi·Sg·T-C,个人取得不同数量的集体物品的收益取决于个人的好处(Ai)随着T的变化而变化的方式:dAi/dT=dVi/dT-dC/dT。基于内部计算的个体行为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完整信息、精确计算等前提条件上的,集体行动参与者最终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选择。
有限理性社会人。奥斯特罗姆从分析影响人的的行为因素入手,表明在不确定性和极其复杂的环境变量作用下,个体行为表现出的不是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影响个体行为的因素不仅有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还有内部规范和对未来的贴现率等因素。现实中的个体难以使用衡量总和变量的方法来计算得失,只能通过分析这四个因素的环境变量来决定个体行为。影响收益的环境有集体规模、集体物品的数量、集体物品在时空上的变动性以及所使用的现行规则等等;而影响成本的环境变量则涵盖了参与者过去的策略、领导者的技能与资本、决策的人数、公共物品的规模和结构等等;影响内部规范和贴现率的环境变量有集体内的其他成员的行动、参与者获得有关其他机会的可能性等等。实际上,影响个体行为的四个因素的环境变量之间有着极其繁杂的联系,有限理性的个体无法计算出最优行为策略,只能得出比较满意的行为策略。而且集体成员并不是把经济利益的追求当作唯一目标,他同样重视与集体内其他成员的关系,并且尽量不违背集体行为准则,以保持他在集体内的荣誉和社会地位。集体内成员长期相互依赖,已经形成了互惠、信任等社会资本。如果说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有自利的特性,那也是有着长远眼光的自利人,他对行为所造成的未来损失也相当重视,并且能从危机的角度考察未来集体行动的后果,以限制当前行为。此外,与奥尔森的完全理性经济人相比,奥斯特罗姆对个体参与集体行动所面临的问题又多了一个层面的考虑,即除了提供集体物品的问题外,还要面临着如何使用集体物品的问题。占用问题是如何配置在时间和空间上比较异质的资源单位,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避免损失。endprint
奥尔森认为集体成员有着经济人特性,在是否参与提供集体物品问题上表现出来完全理性,个体行为受计算出的总和变量的影响。奥斯特罗姆把集体行动的参与者看成是社会人,不仅重视其在集体的地位和荣誉,而且关注集体及自身的长远利益。由于单位集体物品的非共享性特性,个体还需考虑如何配置和使用集体物品的问题。个体行为策略无法通过计算的方式得出,只能通过分析影响成本、收益、内部变量和贴现率的环境变量来采取相应的行动。
对集体行动成败的不同观点
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指出传统集团理论的矛盾之处:经济人假设和集体具有共同利益的前提不能推导出集团会自动增进其共同利益的结论。非排他性意味着集体内部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使用集体物品,不管他参与集体行动与否。参与者是自私自利的,所以他总是希望别人付诸行动而逃避自己对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除非存在着强制和选择性激励,否则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去实现集体利益。理论模型进一步表明集体行动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低效率和搭便车现象,集体行动的困境不可避免。此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不同规模的集团存在着不同比例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低效率是指集团物品的供给达不到最优水平。集团得到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的条件是:集团收益和集体物品成本以相同速率增加。鉴于集体物品的非排他性和负担分配的专断性,集团总是达不到最优数量的集体物品供给。大集团存在着什么集体物品也不会提供的倾向,因为集体成员知道依靠单独力量根本不可能达成集体目标,即便是无私的人,也不会采取任何措施促成集体行动。小集团则存在着提供低于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是因为个别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均等,同时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比较近,诸如荣誉、社会地位等社会激励对个体行为产生了影响。
“搭便车”是指部分成员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即使不参与集体行动也能占有集体行动的成果。在对集体物品兴趣不等的小规模集团中,存在着“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小成员知道单靠自己的微薄力量不足以达成集体目标,他们对集体物品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而对占有较大份额的成员来说,他宁愿多分担甚至全部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成本,小成员一旦免费获得集体物品,就不会有激励去参与集体行动。在规模非常大的集团中,存在着“多数剥削少数”的倾向,为促成集体目标而成立的压力集团得不到自私、精明的成员的任何资助。
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奥斯特罗姆认为理论模型的完美演绎不能掩盖存在着良好集体行动的事实。作为一个研究实际现象的新制度主义者,她观察到瑞士和日本的山地公林、菲律宾赫拉的灌溉系统并没有所谓的强制和选择性激励等制度安排,但它们依然可以运转自如。这些集体行动的参与者们设计了基本的操作规则、创建了民间协会论坛、起草了配置集体物品的法案,他们积极投入集体行动。事实证明,人们并不是在“集体行动的困境”里泥足深陷,相反,个体有从不同困境中解脱出来的能力,尽管他面临着“搭便车”、规避责任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这种解脱并不是“利维坦”或私有制解决方案,实际上集体可以依靠自主力量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只要规则安排符合一定的原则特征。虽然在考虑集体行动问题时,人们往往很强调所涉及的群体规模,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变量,较低的贴现率、有普通影响的替代规则、低转换成本和信息成本以及群体共识等变量对集体行动的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奥斯特罗姆认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忽略了制度资本的存在和增长的过程,制度供给和制度变迁可以确保成员的行为选择更符合集体利益。在需要集体一致行动时,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着策略性互动,如果集体内部的制度规则优良,那么相互监督、分级制裁以及权变式承诺之间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违规率将逐渐降低。
对集体行动的成败,奥尔森显得悲观一些,他认为低效率和“搭便车”行为阻碍了集体行动的成功。小集团比大集团的行动能力更强一些,但他对集体行动仍然不抱太大的期望。奥斯特罗姆所谓的集体更像是奥尔森所说的排外性集团,奥尔森认为排外性集团的集体行动很难达成,因为这种集体的行动需要一致同意,任何一个拒不参加集体行动的个体都具有特别的力量,他可以剥夺集体内其他成员的所有劳动成果,因此集体行动更难达成。对此奥斯特罗姆表示不赞成,她对集体行动显然更乐观一些,她认为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具有改变约束规则的能力,“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样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
动力机制是促成集体行动获取集体物品的一套安排,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对此研究有显著的差异。
强制和选择性激励。奥尔森认为集体内部成员不一致的行为选择导致了低效率和搭便车行为,采用强制的手段,迫使集体成员采取集团期待的行为是重要的措施之一。强制的手段可以是强制的成员资格,如限期加入集团,也可以是强制的政府政策,要求集体成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脱离集体或者是成员必须作为,工会的发展历程和国家的岁入便再好不过地证实了这一点。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积极性激励即包括经济性激励,如额外的奖金和红利,也包括社会性激励,如更高的荣誉和社会地位,但后一种激励的作用随着集团规模的增大而有所弱化。通过奖励那些为集团利益而出力的人,激励这些人和诱使其他人更多的参与集体行动;通过惩罚那些消极怠工的个体成员,迫使他们和引导其他成员参与集体行动。选择性激励是在集体提供正常的公共物品之外,向部分成员提供私人的、非集体性产品,这意味着激励与个体行为直接挂钩,“多劳多得,不劳少得甚至不得”的激励机制促使理性的个人承担起为获取集体物品的部分费用。
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奥斯特罗姆提出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这三者有内在的联系。新制度供给提供了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的规则安排,可信承诺产生了相互监督的需求,而相互监督的结果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变承诺的信念。良好的新制度供给符合一般的原则:清晰界定的边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相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以及嵌套式规则安排体系。产权界定限制了外来者的进入;规则与环境的相适应性提高了规则的有效性;集体选择安排和对组织权的认可保证集体内成员最大限度的自主管理权;嵌套式规则体系以操作规则选择、集体规则选择、宪法规则选择三者为核心,确保制度变迁的成本不至于过高。可信承诺是权变式承诺,即“你遵守规则,我也遵守”,良好的制度安排使得监督成为最大程度获取集体物品的愿望的副产品,相互监督带来的结果不仅限于改善了集体物品的水平,也为成员下一步决定是否继续遵守规则提供了信息,权变式承诺和相互监督这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强化。endprint
考虑到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作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不能有效达成集体行动的情况下,奥尔森所提出以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为核心的措施将面临着“二阶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出于自身利益最大考虑的个人,没有理由把精力和时间投放在维持集团或组织正常运转的秩序中来,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不能把其他个体排除在外。奥斯特罗姆则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提出了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参考性措施,以新制度供给、权变承诺和相互监督为核心的动力机制使得集体在不依赖外界帮助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并不认同强制是促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措施,这种措施可能使成员产生愤怒的情绪从而破坏集体行动,而温和的制裁不遵守规则者,原谅个体成员偶尔的过失,也可以达到纠正错误行为增进集体收益的效果。
方法论的差异与启示
以上比较分析表明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理论存在极大的差异,而差异的根源在于两位学者截然相反的研究路径。
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奥尔森先从传统集团理论的思想基础入手,提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的结论有失偏颇。这个结论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经济人假设和集体具有共同利益这一结论,但是这两个前提并不能合乎逻辑推出集团会自动增进其集体利益,原因在于公共物品的内在特性使得理性自私的人可以不分担成本而直接享用它。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演绎出发,奥尔森得出了大集团的副产品理论,即大集团的长久存续并不是因为它执行了疏通游说以获得集体物品的正职能,而是它同时行使了其他职能,比如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些职能维持了大集团的正常运转。沿着集团分类的研究,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的九个命题。特殊利益集团比潜在集团和大集团更有行动效率,特殊利益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它热衷以分配社会收入而不是创造社会收入的方式来增进集体利益。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特殊利益集团操纵者国家政策使得社会分配方案有利于它们,长此以往,社会不公平愈显突出,政治生活的分歧加剧,社会收入和效率停滞不前。从理论的逻辑思辨到新理论模型构建再到实践验证,奥尔森考察了工会、农场主协会、行业协会、卡特尔组织等集体,又分析了二战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的经济的繁荣与衰退,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理论。
从实践分析到理论反思。奥斯特罗姆认为理论模型研究存在局限性,它把前提条件限制地相当苛刻,如信息完全对称且充分、没有人为失误、监督成本忽略不计。但是现实中这样的前提很难存在,并且‘理论模型显示的是无法改变的环境中人们会做什么,但是理论模型并没有告诉我们,当人们具有重塑自己环境的自主权时,他们会做什么。奥斯特罗姆称自己是研究实际现象的学者,她观察到有些社群解决了共同行动问题,而有些没有。瑞士的托拜儿村庄的公共财产制度、日本的平野庄和良木家庄的公共土地制度、韦尔塔的灌溉制度给她提供了成功的集体行动案例,而土耳其渔场、加利福尼亚地下水流域以及新斯科舍近海渔场等则提供了失败的集体行动案例。基于对上千个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案例的分析研究,奥斯特罗姆完成了从行为世界观察到理论世界修正工作。她从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总结出了自主治理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的结局并不是那么冷酷,相反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和制定符合实际条件的制度安排。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重心应该放在设计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去解释成功的集体行动的一般原则和环境变量。
基于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奥尔森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得出了大集团副产品理论和国家兴衰的秘密,而奥斯特罗姆从实践研究到理论反思,走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提出了利维坦和私有化之外的自主治理方案。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并没有否认奥尔森研究的合理性,这两者之间有互补性和衔接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更适用规模较大、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以提供纯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适合小规模、长期存在的以提供和占用准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两代集体行动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政策启示意义,前者为国家干预介入集体选择过程提供了依据,而后者为国家和政府有限干预集体行动,保证集体自主权提供了启示。
参考文献:
1.罗宾斯.组织行为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4.斯蒂芬.P.罗宾斯著.李原等译.管理学(工商管理经典译丛)[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5.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7.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格致出版社,1995
8.曼瑟尔·奥尔森著.李增刚译.国家的兴衰[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endprint
考虑到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作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不能有效达成集体行动的情况下,奥尔森所提出以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为核心的措施将面临着“二阶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出于自身利益最大考虑的个人,没有理由把精力和时间投放在维持集团或组织正常运转的秩序中来,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不能把其他个体排除在外。奥斯特罗姆则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提出了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参考性措施,以新制度供给、权变承诺和相互监督为核心的动力机制使得集体在不依赖外界帮助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并不认同强制是促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措施,这种措施可能使成员产生愤怒的情绪从而破坏集体行动,而温和的制裁不遵守规则者,原谅个体成员偶尔的过失,也可以达到纠正错误行为增进集体收益的效果。
方法论的差异与启示
以上比较分析表明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理论存在极大的差异,而差异的根源在于两位学者截然相反的研究路径。
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奥尔森先从传统集团理论的思想基础入手,提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的结论有失偏颇。这个结论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经济人假设和集体具有共同利益这一结论,但是这两个前提并不能合乎逻辑推出集团会自动增进其集体利益,原因在于公共物品的内在特性使得理性自私的人可以不分担成本而直接享用它。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演绎出发,奥尔森得出了大集团的副产品理论,即大集团的长久存续并不是因为它执行了疏通游说以获得集体物品的正职能,而是它同时行使了其他职能,比如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些职能维持了大集团的正常运转。沿着集团分类的研究,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的九个命题。特殊利益集团比潜在集团和大集团更有行动效率,特殊利益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它热衷以分配社会收入而不是创造社会收入的方式来增进集体利益。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特殊利益集团操纵者国家政策使得社会分配方案有利于它们,长此以往,社会不公平愈显突出,政治生活的分歧加剧,社会收入和效率停滞不前。从理论的逻辑思辨到新理论模型构建再到实践验证,奥尔森考察了工会、农场主协会、行业协会、卡特尔组织等集体,又分析了二战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的经济的繁荣与衰退,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理论。
从实践分析到理论反思。奥斯特罗姆认为理论模型研究存在局限性,它把前提条件限制地相当苛刻,如信息完全对称且充分、没有人为失误、监督成本忽略不计。但是现实中这样的前提很难存在,并且‘理论模型显示的是无法改变的环境中人们会做什么,但是理论模型并没有告诉我们,当人们具有重塑自己环境的自主权时,他们会做什么。奥斯特罗姆称自己是研究实际现象的学者,她观察到有些社群解决了共同行动问题,而有些没有。瑞士的托拜儿村庄的公共财产制度、日本的平野庄和良木家庄的公共土地制度、韦尔塔的灌溉制度给她提供了成功的集体行动案例,而土耳其渔场、加利福尼亚地下水流域以及新斯科舍近海渔场等则提供了失败的集体行动案例。基于对上千个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案例的分析研究,奥斯特罗姆完成了从行为世界观察到理论世界修正工作。她从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总结出了自主治理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的结局并不是那么冷酷,相反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和制定符合实际条件的制度安排。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重心应该放在设计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去解释成功的集体行动的一般原则和环境变量。
基于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奥尔森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得出了大集团副产品理论和国家兴衰的秘密,而奥斯特罗姆从实践研究到理论反思,走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提出了利维坦和私有化之外的自主治理方案。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并没有否认奥尔森研究的合理性,这两者之间有互补性和衔接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更适用规模较大、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以提供纯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适合小规模、长期存在的以提供和占用准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两代集体行动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政策启示意义,前者为国家干预介入集体选择过程提供了依据,而后者为国家和政府有限干预集体行动,保证集体自主权提供了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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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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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著.余逊达,陈旭东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
7.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格致出版社,1995
8.曼瑟尔·奥尔森著.李增刚译.国家的兴衰[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endprint
考虑到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作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在不能有效达成集体行动的情况下,奥尔森所提出以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为核心的措施将面临着“二阶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出于自身利益最大考虑的个人,没有理由把精力和时间投放在维持集团或组织正常运转的秩序中来,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不能把其他个体排除在外。奥斯特罗姆则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提出了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参考性措施,以新制度供给、权变承诺和相互监督为核心的动力机制使得集体在不依赖外界帮助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自主治理。奥斯特罗姆并不认同强制是促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措施,这种措施可能使成员产生愤怒的情绪从而破坏集体行动,而温和的制裁不遵守规则者,原谅个体成员偶尔的过失,也可以达到纠正错误行为增进集体收益的效果。
方法论的差异与启示
以上比较分析表明奥尔森和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理论存在极大的差异,而差异的根源在于两位学者截然相反的研究路径。
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奥尔森先从传统集团理论的思想基础入手,提出‘集团会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增进它们共同目标的结论有失偏颇。这个结论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基础上的,即经济人假设和集体具有共同利益这一结论,但是这两个前提并不能合乎逻辑推出集团会自动增进其集体利益,原因在于公共物品的内在特性使得理性自私的人可以不分担成本而直接享用它。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演绎出发,奥尔森得出了大集团的副产品理论,即大集团的长久存续并不是因为它执行了疏通游说以获得集体物品的正职能,而是它同时行使了其他职能,比如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这些职能维持了大集团的正常运转。沿着集团分类的研究,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的九个命题。特殊利益集团比潜在集团和大集团更有行动效率,特殊利益集团会降低社会效率,它热衷以分配社会收入而不是创造社会收入的方式来增进集体利益。在边界不变的稳定社会中,特殊利益集团操纵者国家政策使得社会分配方案有利于它们,长此以往,社会不公平愈显突出,政治生活的分歧加剧,社会收入和效率停滞不前。从理论的逻辑思辨到新理论模型构建再到实践验证,奥尔森考察了工会、农场主协会、行业协会、卡特尔组织等集体,又分析了二战以来美国、德国、日本的经济的繁荣与衰退,进一步证实了他的理论。
从实践分析到理论反思。奥斯特罗姆认为理论模型研究存在局限性,它把前提条件限制地相当苛刻,如信息完全对称且充分、没有人为失误、监督成本忽略不计。但是现实中这样的前提很难存在,并且‘理论模型显示的是无法改变的环境中人们会做什么,但是理论模型并没有告诉我们,当人们具有重塑自己环境的自主权时,他们会做什么。奥斯特罗姆称自己是研究实际现象的学者,她观察到有些社群解决了共同行动问题,而有些没有。瑞士的托拜儿村庄的公共财产制度、日本的平野庄和良木家庄的公共土地制度、韦尔塔的灌溉制度给她提供了成功的集体行动案例,而土耳其渔场、加利福尼亚地下水流域以及新斯科舍近海渔场等则提供了失败的集体行动案例。基于对上千个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案例的分析研究,奥斯特罗姆完成了从行为世界观察到理论世界修正工作。她从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总结出了自主治理理论,认为集体行动的结局并不是那么冷酷,相反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和制定符合实际条件的制度安排。集体行动理论研究的重心应该放在设计一种理论分析框架去解释成功的集体行动的一般原则和环境变量。
基于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研究,奥尔森从理论建模到实践验证,得出了大集团副产品理论和国家兴衰的秘密,而奥斯特罗姆从实践研究到理论反思,走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困境提出了利维坦和私有化之外的自主治理方案。奥斯特罗姆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并没有否认奥尔森研究的合理性,这两者之间有互补性和衔接性,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更适用规模较大、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以提供纯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奥斯特罗姆的集体行动理论适合小规模、长期存在的以提供和占用准公共产品为目标的集体,两代集体行动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政策启示意义,前者为国家干预介入集体选择过程提供了依据,而后者为国家和政府有限干预集体行动,保证集体自主权提供了启示。
参考文献:
1.罗宾斯.组织行为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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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郭宇峰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格致出版社,1995
8.曼瑟尔·奥尔森著.李增刚译.国家的兴衰[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