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嫖宿幼女罪待何时

2015-01-05 11:13
党建文汇·下 2014年1期
关键词:学武幼女女童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嫖宿幼女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诚如中科院法学研究所的屈学武所言,“性工作现在还被我们国家立法为非法行为……斯德哥尔摩宣言上都提出了不能让幼女、儿童成为卖淫的人,我们国家法律一定要禁绝这种行为。而嫖宿幼女罪从法定意义上承认了受害者是一名卖淫女,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大”。

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3.67亿,占总人口的28%。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他们才能更健康成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而绝无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也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 (王石川)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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