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滨
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深入企业检查劳动用工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纠纷维权的主要行政手段,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有特殊地位,对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有待完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市人社局委托进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近年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合法用工,发挥了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
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监察大队通过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等专项检查行动,增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意识,引导广大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坚持全面清理与重点打击相结合、落实政策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纵到底、横到边、职责明确、反应迅速”的新型三级互动长效管理机制。
强联动增合力,提升维权服务能力。劳动保障监察通过加强与社保经办及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市场等的协调沟通,妥善处理不依法办理社保、未按时足额缴费、骗取社保基金及社保待遇和违法招用工等案件,同时,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切实做好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市场、农民工工资等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衔接,不断完善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刑事案件移送和案件办理的协查机制。
强化“两网化”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和实地走访登记等方式对网格内企业信息摸排汇总,并加强乡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业务指导,开创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新局面。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一是人员配备不够,监察力量薄弱。目前,都江堰市有上万家用人单位,而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仅有10名,监察用车只有1辆,远远不能满足监察工作需求,不能将劳动违法案件遏制在源头。二是缺乏强制执行力。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只有行政处罚权和处理权,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在执法过程中,违法用人单位往往采用各种方式逃避监督检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存在重合情况。在工资支付、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上,劳动者既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获得民事救济,也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获得行政救济。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使劳动执法的制度成本升高、执法尺度不一甚至出现案件相互推诿的情况,不符合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强化监察执法权力。恶意欠薪入罪,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确实加大了劳动违法的成本,但是欠薪仅仅是劳动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其他劳动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全面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应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力,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
增加监察力量。增加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编制,壮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才能有效开展监察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直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打交道,其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执法效果,关系到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因此,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健全劳动监察制度。针对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与劳动仲裁制度存在部分重合管辖的情况,应健全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分离与劳动仲裁的业务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作用最大化发挥,让劳动保障监察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