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
摘要:当前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法治理念、法律体系、法治平台以及治理能力和化解矛盾等等方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和途径,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创新;路径
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社会转型特点已经有了全新的认识,我们的国家也已经进入社会治理时代。但不可否认,我们的创新仍然面临诸多障碍,需要从多个方面进一步探索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路径。
一、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关键在于创新
要解决国家治理能力方面的滞后问题,尤其需要不断地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社会转型危机的产生是一个动态过程,社会大众对公共决策的参与需求的增加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当前社会公众参与程度还不够深入,所以要增加国家与社会互动。现代的国家治理实际上是政府和社会之间不断互动的一个过程。只有政府与社会之间产生了良性的互动,才能长期有效地实现好的国家治理。创新首先必须以治理价值观念创新为先导,树立民主、法治、文明、科学的价值观念,强调政府向公民负责以及公民可以问责政府的合法性,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这就要求政府必选转变观念,摒弃从前的“统治”和“管制”思维,将更多的事项、权力下放。对于民间社会和公民个人来说,也需要适应“被统治、被管理”到积极主动参与“治理、共治”的过程,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珍视和利用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做一名“积极行动的公民”,而不再是“被动服从的臣民”,形成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市场、个人依法积极参与,各尽其责,履责又不越轨,共同参与、协同治理、和谐有序的“共治与善治”局面,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
二、当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障碍
(一)理念障碍,是指社会治理创新有三个方面的法治理念亟待加强
一是“法律至上”理念。但目前许多领域“法律至上”观念淡薄。法律没有权威,公民权利不能得到应有保障,权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在党的干部队伍中不少人的法律观念也很淡漠。二是“民主管理”理念。在现实社会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之脑后的现象屡见不鲜,从而引发不少不应有的社会利益群体间的冲突。三是“公平正义”理念。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二)制度障碍,是指社会治理创新急切呼唤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在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在社会工作的组织建设方面,政府立法应当有所体现。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立法法》赋予的创制权,针对本地问题,结合地方特色,将社会管理实践经验法制化,并以法制引导社会管理实践,互相推进,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系统完备的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三)资源障碍,是指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资源亟需整合
要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信息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在坚持法的基本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借鉴、继承进而整合国内外法治资源,进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创新路径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
(一)要坚持法治思维,树立社会治理法治理念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以思想观念的解放和创新引领社会治理实践创新。一是树立“权利本位”理念。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使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得到普遍尊重,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得到依法保护。二是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从无限行使公权力向约束限制公权力转变,将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限定政府在社会管理的职责边界,实现责权对等,将更多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交回社会组织行使。三是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从社会管控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加快政府转型,将提供公共服务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管控以服务为本位,服务寓于管控当中,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利益诉求,不断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和正当要求。四是树立“正当程序”的理念。它要求政府在做出社会管理决策、实施社会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公正、公开、听证、回避、中立决定等程序,而这本身就承载着正义、公平、民主、人权等价值理念。
(二)要加强科学立法,完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完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以法律为基础构建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要认真总结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制定和完善与社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规范行政立法工作,依法确定各项行政管理的界限和内容,使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型向法制型转变。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制度。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三是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立法。大力探索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坚持民生导向,搭建社会治理法治平台
要从影响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民生问题入手,全面搭建法治平台,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功能,用法治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构建公众参与管理的平台。通过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听证公示制度,以利于公众及时获得政府的各种信息,为公众参与管理提供源头性渠道,从决策施政上预防社会问题的产生。二是构建官民平等对话的平台。以全新的理念、刚性的制度、扎实的举措,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争议综合化解工作,着力实现由“被动应诉”向“主动作为”的转变,从平等对话中消除官民对立情绪。三是构建司法救助的平台。紧扣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全面构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从社会救助上化解矛盾纠纷。四是构建实事惠民的平台。切实将群众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从惠民实事上回应好群众诉求、维护好群众利益。
(四)要坚持法治改革,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要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除了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修改宪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决议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固化下来、推广开来,通过宪法的权威来确保改革不因政府换届或人员变动而出现停滞或倒退。二要推进民主立法,重塑公法价值。与中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立法工作也应适时跟进,尤其要加强在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并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三要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要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防止司法行政化以及行政对于司法的干预,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机关的垂直化管理将斩断其与地方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要进一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民主性和专业化,拓宽民众的司法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公共治理中的救济作用。
(五)要确保和谐稳定,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一要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确保不同职业身份、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二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妥善处理群众各种利益诉求。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加强市县两级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建立联合接访机制,妥善接待处理信访问题。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与执法监督相结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三要建立社会矛盾预警机制。要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三调”工作模式,统筹化解矛盾纠纷。四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工作,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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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