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静 副教授(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5)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我国出现了全国性的粮食供需矛盾。由于城镇和矿区人口数量的急速增长,致使城乡粮食供应面迅速扩大,对商品粮的需求急剧增加。然而,分散的小农经济对于粮食增产和提高粮食商品率的能力有限,余粮户又有一种“待价惜售”的心理,加之产粮地区的自然灾害,导致1953年国家粮食收购量减少,而当年销售量却比上年增加31%,粮食短缺情况严重。在此形势下,一些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粮食市场开始动荡,私营粮商同国家争夺粮食的斗争日益尖锐。为了避免粮食市场的投机行为,稳定粮价,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定量配售,即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10月16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11月19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初开始,全国城乡(除台湾、西藏外)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第二,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即定量配售;第三,国家对粮食市场实施严格控制,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理,并严禁私商经营粮食购销;第四,在中央统一管理下,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于1953年11月15日作出“计划收购油料、食油计划供应”的决定;此后,又于1954年9月实行了棉花的计划收购和棉布的计划收购与供应,并且城乡开始凭布票供应棉布。
统购统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初步缓解了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取缔了市场投机,保持了粮价的稳定,保证了“一五”期间大规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确保国家掌握物资资源,进而加快了工业化进程,确立了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
但是,统购统销的实施也暴露出很多弊端。首先,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农产品作为商品的基本属性,农民没有定价权,也没有自主谈判权,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格,长期低于其实际价值,损害了农民利益,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限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其次,它割断了市场与生产者之间的联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无法发挥基础性作用,农业生产资源的配置仅仅依靠主观想象和行政指令;第三,遵循统购统销体制进行的农产品流转是一种非市场流转,这种非市场流转导致农产品供需缺口不能自动消除,从而造成农产品长期短缺。因此,统购统销这一违背经济规律的方式逐渐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障碍,并严重阻碍了城乡商品经济的开展。
“价格双轨制”是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由统购统销向完全市场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也涵盖了统购统销政策逐步取消的整个过程。
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1978年发端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激发了农村的巨大潜能,对农产品流通机制的改革也逐步深化。但是,鉴于统购统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改革直至取消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首先,是在不触动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其他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也分别视情况逐步作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基本做到让农民获得降低成本所带来的益处。
其次,有限度地调整统购统销政策,在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范围内,对农产品购销体制进行逐步改革。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一号文件),对农副产品统购销制度改革作了原则规定;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一号文件),提出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商业部作出《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统购派购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
再次,对统购统销的进一步变革。中共中央发布的1984年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再一次提出,遵循“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继续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具体规定:“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改善,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鲜活产品要尽量放活,要有合理的季节差价、地区差价,以便活价促产,减少腐烂损耗;为保证出口和大城市供应,可以试行建立专门的生产基地或用平价生产资料换购。三类产品和统派购任务外的产品价格要真正放开,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以便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
最后,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和“双规制”的产生。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取消了实施32年之久的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提出国家对农民实行粮食“合同订购”制度。即无论是计划任务还是“超购加价”,政府根据确定的价格收购确定的数量,剩下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销售。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一方面标志着国家和政府向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市场调节迈出重要的一步,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农产品交易方式的重大变革。
价格双轨制的实施。1985年,夏收时的粮食歉收导致粮价上涨,大城市和缺粮区出现了抢购粮食现象,进而导致合同订购制度的实施遇到困难。秋粮上市以后,国家不得不实施一种过渡体制,即“尽管市价上涨,但还是按照合同价收购。在完成合同收购之后才允许进行市场交易”,也就是“一个合同制,一个议价制,议价按市场,平价按合同”,这被称为“双轨制”。
鉴于当年的形势,虽然政府明确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采取了粮食的合同定购制度,但是传统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未被完全打破。“合同制”和“议价制”并行,农民只有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之后,剩余的粮食才可以进入市场自由销售。这样,粮食的流转便存在两个渠道:计划供销渠道和市场供销渠道。
双轨制的出现适应了农产品交易方式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渡时期要求。国家通过合理确定农产品合同定购数量,逐步压缩统销农产品数量及品种,扩大议购议销和市场调节的范围。这既照顾了农民的利益,也兼顾了城市居民的利益,同时还坚持了发展商品经济的既定目标。
价格双规制的实施结束于1991年。但在此之前,农产品市场化程度已呈现出逐年加大的趋势。具体体现为:农产品集贸市场于1978年恢复之后,自1983年开始,允许农民和商人从事长途贩运,农产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1984年,政府在主要消费地设立了农产品贸易中心;1985年,真正意义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出现;1990年,政府将交易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核心,并作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大力培育和推进。
1986-1993年期间,在政府的鼓励下,农产品交易市场大量涌现。1993年,政府明确提出,确立以商品交易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交易市场的制度化,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主要包括:1994年颁布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5年颁布的《全国新鲜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五年规划》和《国家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制度》(1995)等等。
2004年,我国在农产品交易的市场化方面又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把粮食市场完全放开,由农民自主决定流通,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同时,政府也不完全放弃宏观调控。当然,政府的这种宏观调控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实行“最低收购价托市”:即当粮食价格下跌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之下,就由政府出面按照保护价格进行收购,以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此后,直至2015年,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于三农问题,在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推动着农产品交易方式持续不断地发展、完善与创新。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几十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产品交易方式。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以城乡集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期货市场为补充,新型零售业态不断出现”的农产品交易体系。
现货交易(实体交易)。当前这种处于主要地位的集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农产品现货交易方式是解决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性、集中性与农产品消费的广泛性、分散性矛盾的有效组织形式。因此,无论在批发环节还是在零售环节,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的数量、质量都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
农产品批发市场。自从1984年我国第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武汉皇经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以来,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农产品批发市场4476家,年成交总额达到37414.4亿元,同比增长18.6%;成交量78128.7万吨,同比增长9.5%;市场总摊位数246.8万个,同比增长11.7%,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3年年交易额在亿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达到1759家。从批发市场的分类发展来看,2013年,综合市场的数量超过1772家,占全部市场总数量的39.6%,专业市场中,果蔬市场占市场总数量的25.7%;肉禽蛋市场占市场总数量的8.3%;水产品市场占市场总数量的5.3%;花卉、茶叶、调味品等专业市场合计约占市场总数量的12.7%。
农产品零售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零售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最初以农贸市场为主到生鲜超市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不同的时期。
国营菜场时期(1980-1984)。这一时期受到改革开放前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影响,农产品零售由国营商业公司“一统天下”。例如,水果蔬菜由国营果菜公司统一经营。
农贸市场时期(1985-1995)。1985年以后国家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的销售。特别是蔬菜、水果、肉类及水产品等生鲜农产品的购销,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枢纽,以城乡集贸市场为末端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超市经营农产品的迅速发展时期(1995年至今)。连锁超市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超市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农产品。随着同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沃尔玛、家乐福等国外超市的示范效应,1996年,北京、深圳等一线城市开始出现超市对生鲜农产品的零售。到2000年,在规模较大的城市,超市经营农产品的份额在农产品销售总份额中已经占到20%以上。截至2003年,全国74万家超市销售总额4600亿元,其中约有1250亿元是包括水果、蔬菜、水产品和肉类在内的生鲜农产品,占销售额的27%。同年,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国家政策的鼓励、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大量的企业实践推动着超市生鲜农产品经营市场份额的持续上升,使超市经营农产品、乃至农产品生鲜超市成为农产品零售领域的重要交易方式。
期货交易(非实体交易)。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立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成立为标志。在其后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几次清理整顿,日渐规范。
从期货交易起步之初到1993年下半年,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受部门和地方利益的驱动,各地纷纷创办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市场秩序混乱,风险事件频发。为遏制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国务院于1993年底要求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因此,自1994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并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重新审核。到1995年,15家试点期货交易所获得批准,进行交易。1998年8月,在对期货市场再次进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国务院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继续进行期货试点。同时,批准上市的农产品期货分别是大豆、豆粕、籼米、小麦、绿豆、红小豆、花生仁等,但是,实际进行交易的品种仅为大豆、豆粕和小麦。到目前为止,我国期货市场上市了20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占已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总数近一半。
1999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此之后,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实施。这些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2000年12月1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期货市场三级监管体系的形成,我国期货市场开始步入规范发展的阶段。此外,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次提到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发展农产品期货交易的重视程度: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粮食期货市场”;2005年要求“注重发挥期货市场的引导作用”;2006年则提出“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2007年强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2008年明确“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农产品期货品种”;2009年提出“采取期货交易等措施稳定发展生猪产业”;2010年提出“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以现代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标志的全球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形成了农产品交易方式存在与发展的新环境,也对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的发展走向提出了新要求。“混合型”的交易方式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会成为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的主流。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拍卖交易主要是指通过公开市场方式,以竞价形式获得标的物的一种特殊交易形式。与一对一进行的对手交易相比,拍卖交易能够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形成权威的价格信息、降低生产经营者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并推动批发企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好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农产品拍卖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引入我国。1997年,深圳福田农产品批发市场首先将拍卖方式引入蔬菜批发行业。1998年,北京莱太花卉中心将拍卖方式引入花卉交易领域。2002年,中国首个产地型花卉拍卖中心在昆明开拍。但是,在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之后,拍卖交易在我国仍然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除了云南花卉拍卖市场比较成功之外,其他拍卖市场的发展均不尽人意。在大规模的批发市场上,对手交易,即生产者与批发商之间的一对一交易,仍然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
从资源禀赋上看,我国同日本、荷兰等国家类似,均属于人均耕地面积较小的国家,小规模市场与大规模流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较为独特的市场环境,农产品拍卖交易自引入开始,就必须面对较为复杂的竞争环境。首先,我国农产品大多为小规模种植,但拍卖交易对于产品的标准化和等级化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现有经济条件和产品需求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取缔传统市场,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批发环节的农产品全部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这意味着我国的农产品拍卖体系必须与传统市场交易方式共存、竞争,并且传统交易方式的规模远远大于拍卖交易的规模。其次,我国拍卖市场引入和构建的时期恰逢全球网络通信技术发展的黄金期,各类信息技术大量涌现且迅速普及应用,为电子直销、电子商务模式的产生和推广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因此,拍卖交易在我国尚未走上正轨就必须面对来自于电子直销、电子商务等交易方式的竞争,由于后者更为先进便捷,对拍卖交易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这种动态复杂、可以相互替代的市场格局对拍卖交易方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巨大挑战。
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改进、大批农业生产基地的产生,在批发环节引入交易费用更低、效率更高的交易方式显然有利于批发市场的发展。因此,在现有环境下有步骤地推进拍卖交易的发展将成为促进我国批发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具体而言,可以在已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上采取拍卖交易与对手交易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尤其是在大型农产品集散地、大规模区域种植的产地推行拍卖交易。对于那些已经具备拍卖交易条件的农产品品种组织拍卖交易,对于一般品种仍然进行对手交易,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拍卖交易的农产品范围,实现稳步发展。而在保障政策和措施方面,则注重交易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农产品储藏、保险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电子统一结算系统的建设。
作为我国农产品交易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农产品期货交易在全国期货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01-2009年间,我国农产品期货交易总额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总额的比重大部分处于50%-70%之间,农产品成交量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量的比重处于80%-90%之间,体现了农产品期货在我国期货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其次,提升了我国农产品期货的国际地位。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升。最后,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规模、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量的上升,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权威性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且逐渐成为相关品种现货贸易的主要定价基准,尤其是大豆、豆粕、玉米、天然橡胶、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已经对现货生产和流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逐步成为较有代表性的价格,为国家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引导与调控农业生产提供了依据。
尽管如此,就整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农产品交易方式仍然以传统的现货交易为主。期货市场与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具体体现为:第一,农民未能分享到农产品期货市场所带来的利益。在当前的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上,参与者大多是农产品购销商、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种投机机构和个人,尽管他们可能与农户之间以多种方式进行合作,但其交易行为仍然从追求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所获得的收益分摊到农户的比例十分有限,农户实际上并不能获得完全的套期保值收益,因此缺乏参与期货交易的积极性。第二,期货交易参与者以投机为主,风险意识较为薄弱;一般而言,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者和以通过风险投资获利的投机者。两类参与者缺一不可,且需要有适当的比例,期货市场才能够正常运转。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投机者的比例明显偏高。投资交易风险较高且使期货交易脱离现货基础,无法形成反映真实供求状况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发现远期价格的功能。第三,农产品期货品种仍然较少。目前,我国3家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农产品期货品种达到20个,较之期货交易起步之初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国际上农产品期货品种有数十种之多。此外,从覆盖的范围来看,我国农产品期货品种的覆盖面也不够广,不能满足较为广泛的避险需求。一些主要农产品期货品种,如大米、生猪、肉鸡等等还没有推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削弱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价格形成机制中的竞争力。
从上述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期货市场实际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一系列措施,诸如对农民进行培训、引导其参与期货交易、并积极培育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中介组织以使农民真正能够从期货交易中获利,完善农产品期货品种和结构,完善有利于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宏观环境等,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的介入使农产品交易从传统形式发展到网络形式,使交易关系有可能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延伸至网络所及之处。
农产品交易的电子化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农产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提高农产品交易的效率、降低农产品交易成本、减少物流消耗。正因为如此,农产品交易的电子化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趋势。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可标准化农产品交易大约有80%是通过网上电子化交易完成的。
近几年来,尽管受到农产品交易不规范、标准化程度较低等条件的约束,我国农产品电子化交易总量较小,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农产品标准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电子化交易的趋势逐渐显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政府涉农网站(如农业部网站、商务部网站、供销合作社网站)、期货网上交易平台、大型网上交易平台、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平台、实体交易市场网络平台、零售网站构成的多层次性的电子商务网络体系。多种形式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形式也不断涌现。具体包括:企业之间的电子化交易(B2B模式),即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产地市场批发商之间,农产品加工企业与销地市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产地市场批发商与销地市场批发商、零售商之间,销地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交易的电子化。例如,作为第三方平台的深圳农产品交易中心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200亿元,占农产品公司实体批发市场交易额的20%左右;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在2010年也已经成立了农产品电子交易中心。零售交易电子化(B2C和C2C模式),即农产品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借助于网络完成与农产品交易相关的所有环节(B2C),单个农户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完成农产品交易(C2C)。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的生鲜农产品网络零售公司,如易果网、1号店、顺丰优选、菜管家等;而2013年,在阿里平台注册地址为乡镇的农村卖家约为72万家;淘宝网卖家为37.79万家,比2012年增加了45%。收购环节交易电子化(C2B模式),即农户生产者通过网络将农产品销售给加工企业、批发商或零售商。农户借助网络平台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行展示或者与第三方电子商务运营商合作,发布自己产品的信息,以联系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实现销售。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制约农产品交易电子化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具体包括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落后、现代化物流水平低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匮乏等等。鉴于此,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是推动我国农产品交易电子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例如,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注意整合农村现有的信息资源和设施;推进农产品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将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标准化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培育“新型农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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