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滕静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论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缺陷和重构
王勇,滕静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仅从同一认定客体的角度出发强调客体的特定性、反映性和相对稳定性,没有认识到同一认定客体反映形象在同一认定过程中的地位,更没有认识到反映过程和认识过程的价值。因此,为了尽力避免上述缺陷,可以尝试在正确把握“科学”的内涵基础上,立足于同一认定的反映阶段和认识阶段,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进行科学的重构。
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缺陷;重构
近年来,对同一认定理论研究多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同一认定理论的科学定位。主要探讨同一认定理论是否属于是侦查的基础理论。第二,同一认定理论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探讨同一认定理论在侦查中对分析案情的重要作用。第三,同一认定理论的标准。主要探讨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第四,对同一认定结论的审查。主要探讨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以及其鉴定意见的法庭运用。可以看出,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其理论外在的讨论,而对于同一认定基础理论本身的研究极其缺乏,需要引起同一认定研究人员的密切关注。
同一认定科学基础问题是同一认定理论框架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是其他同一认定理论存在的基础,是开展同一认定活动的依据,也是解释同一认定活动科学性的前提。因此,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有文献资料中,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论述基本是一致的,都是从同一认定的客体出发,分析同一认定科学客体的基本属性:形象痕迹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在分析同一认定客体自身外表结构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习惯动作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在分析先天和后天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动力定型所具有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物质成分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在分析物质本身结构和成分的特定性、稳定性以及部分结构对整体结构的反映性。
但是在鉴定活动中,鉴定人所面对的供同一认定的客体往往并不是被同一认定客体本身,而多数是被同一认定客体的反映形象,除此之外同一认定活动还涉及到同一认定的方法和同一认定的主体等。这是由于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理论的片面性,引发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是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盲目信赖。如: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方当事人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作为否定对方当事人的重要手段,这也是导致重新鉴定和多次鉴定的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另一种是对同一认定科学性的否定。例如:国内存在的关于某些种类同一认定是伪科学的争辩。国外也有类似的争论,如:宾夕法尼亚的法官Louis Pollack曾作出一项石破天惊的判决:指纹鉴定是不科学的[1]。
这两种不同声音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立足点过于单——只关注了同一认定的客体;其次,该理论缺少与鉴定实践活动的结合。同一认定所涉及的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的阶段,即反映阶段和认识阶段。同一认定客体只是同一认定反映阶段的一个要素。除此之外,反映阶段还包括了反映过程和反映的结果。反映过程即客体形成反映形象的过程,反映的结果即客体的反映形象。认识阶段其实是对反映过程的回溯分析,在这一阶段中又涉及到认识的条件、方法、主体等。同一认定的认识阶段中,认识主体——鉴定人所直接面对的往往不是被同一认定客体本身,而是被同一认定客体的反映形象。所以问题就接踵而至:为什么鉴定人能够根据客体的反映形象去判断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反映形象是否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客体的特点特征特性?鉴定人选择的用于比较分析的特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特异性?这些问题都是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难以回答的,这也是部分学者质疑同一认定理论科学性的重要理由和切入口。
理论的重构需要先破后立,所以我们首先应当就不同类型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进行研究分析,找出其存在的缺陷,为之后的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重构奠定基础。
根据被同一认定客体特征的不同,可以将同一认定划分成三种不同类型的同一认定,即: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外表形态类同一认定和物质成结构类同一认定[2]。
(一)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缺陷。
从反映阶段来看,习惯是存在于反射神经系统的动力定型,通过外化成人体的动作后才能被人们所认知,多数习惯还需要通过动作间接外化成痕迹才能被固定下来供相关人员进行同一认定。从认识阶段来看,同一认定人员通常是通过相关的痕迹去判断留痕者的留痕动作,再通过稳定的动作去判断留痕者的习惯。
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一方面运用生物学的相关理论强调了动作习惯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强调了抽象的动作习惯特征可以通过实体的痕迹被保留下来,供人们认识。
但是该理论没有认真地去考虑反映过程的细节。首先,习惯在外化成动作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重复,并且不是所有的动作都会留下痕迹。如:通过书写工具与纸面接触的书写动作会形成笔迹被保留下来,但是在书写过程中书写工作未与纸面接触的书写动作就无法被保留下来,只能依据动作的连贯性以保留下来的笔迹去推断为保留下来的动作。通过足迹判断人的行走习惯也是如此。其次,书写运动习惯在外化的过程中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正常的习惯不能正常的表达。如:受主观控制,行为人不仅可对自身的习惯进行伪装,并且可以对他人的习惯进行一定程度的模仿。再次,习惯的相对稳定性也表明了习惯是可变的。
同时,该理论更没有将同一认定的认识阶段纳入考虑之中。从上述反映阶段的细节分析可以看出,痕迹对习惯反映并不是完全重复的反映,习惯是可以被模仿的。那么,为什么在同一认定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痕迹的特点、特征、特性去认识习惯?
正因为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仅仅用了静态的视角去研究分析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的客体,没有将反映阶段和认识阶段的动态过程纳入考虑之中,所以上述问题是现有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所不能解决的,但是否就说明了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是不科学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第一,由于习惯的动作不能被完全精确地重复,所以在进行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时,需要收集数量充足的样本,通过对大量样本的仔细认知去把握行为人相对稳定的动作和习惯。第二,由于行为人可能故意改变自己的动作习惯或模仿他人的动作习惯,所以在进行动作习惯类的同一认定时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自然样本,并以自然样本作为同一认定判断的主要依据。第三,由于动作习惯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进行同一认定时需要收集形成时间相近的痕迹样本,且要求样本与检材的形成条件基本一致。
(二)外表形态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缺陷。
相对于动作习惯类同一认定而言,专家学者对外表形态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解释仿佛更具有说服力。首先,专家学者在说明外表形态特殊性的时候引入了概率。例如:在指纹同一认定中,科学家利用数学的方法,计算出了人与人之间指纹重复的几率在几千亿分之一以上[3]。其次,客体的外表形态更具有客观性,其留下的反映痕迹受人的主观因素较少。
但是该类科学基础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第一,虽然科学家利用概率说明了各人各指不同,但是其计算基础是完整的指纹,在实践中,供我们鉴定的检材指印一般都不是完整的三面捺印的指印,而常常是部分指印,甚至是没有中心花纹系统的指尖指印。并且我国指纹鉴定中一般以8或8个以上特征点为准,而不是以整个指纹的全部特征点为标准。那么两枚指纹局部有存在8个特征相同的概率又是多少呢?第二,在外表形态类同一认定中,供同一认定的客体往往不仅不是被同一认定客体本身,而且也不是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直接反映形象,而是反映形象再次的反映。以指纹为例,在刑事案件中,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指印是不会直接拿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而是要通过显现、提取、固定、拍照或扫描后再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每经过一个过程,原本特征特性信息都有可能被掩盖或改变,这种情形下作出同一认定结论是否科学呢?
虽然这些问题在现有科学基础理论中没有被阐述,但是实践中对这些问题都有一定的说明。首先,在鉴定实践中,同一认定的案件都有相关案情的限制。也就是说,同一认定的被寻找客体和被审查客体是有一定的范围的,而不是毫无头绪的在全世界确定两个客体是否同一。这种前提的限制也是同一认定科学性的重要基础。第二,虽然外表形态同一认定最终所用来与检材作比较检验的样本只需要一个即可,但是在收集其被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时,依然需要大量收集样本。一方面要收集到本审查客体外表各个部位的反映形象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其外表留下的反映形象,另一方面要保证收集到样本对客体特征的充分反映。
(三)物质成分结构类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缺陷。
相比于以上两类同一认定,物质成分结构类同一认定的最大优势在于这类同一认定过程中供同一认定的客体就是被同一认定客体本身的一部分,鉴定人员不需要通过对被同一认定客体反映形象的观察来确定被反映体的特征。除此之外,物质成分结构类同一认定的过程中会利用各种高精尖的科学仪器对物质成分结构进行精密的分析,这样就可以避免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的影响。如此直接客观的同一认定结果更具有可靠性,更能被人们接受,因此这类证据在实践中也自然而然地越来越受到公检法三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但是,物质成分结构类同一认定也存在缺陷。比如:供同一认定的客体在提取、保存或送检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变质、可能被其他物质污染。所以,在物质成分类同一认定中,防止污染就是同一认定人员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四)对同一认定结论缺乏科学性的认识。
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对同一认定结论的科学性缺乏正确的认识,过于强调同一认定对事实判断的正确性。就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同一认定主体在进行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的同一判断时,其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是判断出某一反映形象是否为某一客体在历史时空中运动留下的印迹,是对历史客观事实的判断。通过历史行为留下的痕迹物品对历史事实进行判,我们追求的是客观同一。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最终我们所能达到的状态只能是有依据的认定同一。
虽然从以往的事实来看,有依据的认定同一与客观的同一在绝大多数的时候是一致的,给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了很多的帮助。但是这并不能排除极小的错误率,因此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注意其他证据对鉴定意见的印证,以防冤假错案的产生。可惜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并没有说明这一点,以至于司法人员对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过于信任,以此作为断案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证据。这实际使鉴定人成为真正的裁判官。此种情况不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不利于培养法官审理案件的能力和素养。
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缺陷不仅使法官不能正确认识鉴定意见,也使鉴定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正确认识鉴定意见在法律中的作用。一旦鉴定意见和鉴定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所认为的情况不同,一旦影响法官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之后,就开始去找鉴定机构闹事,要求鉴定机构赔偿自己的损失,或者强行要求鉴定机构更改鉴定意见。
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无形中增加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面对的鉴定风险,阻碍了鉴定机构正常鉴定活动的进行。
因此,对同一认定应当有一个科学的认识。首先,承认同一认定活动的概率性。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只是一种鉴定人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的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是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作出的判断[4]。这种意见的作用是辅助法庭的审理,而不是直接决定法庭审理的结果。且面对不同的被同一认定客体,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大小是有所差异的。就算面对是同一类同一认定客体,由于在形成供同一认定客体时形成条件、提取、固定、保存的方式不同,也会影响到同一认定最后结果的可靠性。所以在使用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进行案件审理时,使用者即法官应当积极审查其可靠性的大小,对于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才是对待同一认定科学态度。
(一)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构建的科学视野。
要重构同一认定科学基础,使其更加科学,应该从科学的基本属性出发进行探究。
1.科学是一个系统。因此,在重构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时,我们既要顺向地考虑反映过程,合理地解释为什么客体形成反映形象时其特征可以被科学地固定下来,又要逆向地考虑认识过程中,认识主体通过客体反映形象的特征去认识客体特征并判断客体是否同一的科学性。只有将这两个阶段中的各个因素纳入同一认定科学基础重构的框架之中,才能从各个方面为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理论添砖加瓦,使得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更加稳固,可以经受住来自外界的各种质疑。
2.科学是从经验事实推导出来的知识。由经验事实推导出来的知识,其自身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当有新经验产生时,原本形成的知识就应当有所修正。所以要保证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科学性,首先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框架,且这个框架所填充的绝大多数的内容也应当是稳定的,剩下的内容应当是具有灵活性的,可以随着时代的演替,科技的发展,新经验的产生而被作出不同的解释。
3.科学是有条件的科学。辩证唯物主义的条件论认为,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有条件的,即使改变条件、创设条件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任何事物的存在、运动、发展,只有“有条件”这一点才是无条件的[5]。科学也是如此,具体的科学应当将自身置于一定的条件中才能保证其正确性。同理,同一认定要保证其科学性也应当有条件限制的。在实践中,同一认定活动的限制条件包括:检材和样本条件的限制、案情条件的限制等。
(二)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框架构建。
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框架由反映阶段和认识阶段两个部分构成,反映阶段包括反映体的基本属性、反映过程都是客观的。认识阶段包括认识的条件的设定、方法的选择、主体的资格都是主观根据客观做出的选择。下面将对上述框架内容进行具体的阐述。(如下图1)
(三)反映阶段分析。
反映过程具有复杂性。正常的反映过程所形成的反映形象能将客体特征清晰明了地反映出来。此种条件下,认识阶段同一认定主体就能高质量、高效率地认定反映形象是否同一。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条件和主体心理状态的影响,客体的反映形象对客体特征的反映也会随之受到影响。非正常状态下形成的反映形象不仅能反映出客体的本质特征,还会反映一定数量的非本质特征。然而,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并不能否定认识主体通过反映形象去认识反映体的可能。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只是增加了认识的难度,对认识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认识阶段分析。
任何应用科学都是有条件的,但是现有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只是纯粹的在理想状态下进行阐述,缺乏对条件的考虑。这样缺乏实践条件考虑的科学基础必然会引起人们的质疑,这也给我们的鉴定工作、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障碍。因此,在科学基础的论证中应当加入限制性条件的论证,尤其是对供同一认定的客体条件的限制。第一,检材和样本条件的限制。在动作习惯类和外表形态类的同一认定中,鉴定人所面对的供同一认定的客体都是同一认定客体的反映形象。因此,鉴定正式活动开始之前,就应对供同一认定的客体——检材和样本进行审查,分别确定检材和样本的鉴定条件。如果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就不能受理该鉴定,如果样本不符合鉴定条件,可以要求进行补充样本,不能补充合格样本的也不能受理该鉴定。这样的审查筛选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同一认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虽然在物质成分结构类同一认定过程中,鉴定人能够直接利用同一认定的客体或客体的一部分,不需要考虑形成反映形象的过程影响。但是,这类同一认定的客体依然要考虑其条件,如:物质提取、保存的方式方法是否会对物质造成污染;物质自身的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第二,相关案情条件的限制。在受理同一认定时,我们不仅要审查检材和样本的鉴定条件,还要对相关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了解案件情况,一方面可以缩小同一认定被寻找客体的嫌疑范围。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通过侦查可以分析将嫌疑客体的范围缩小,而不是真正的去全世界漫无目的地寻找遗留反映形象的客体。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更是清楚可知的。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去判断同一得出正确结论的概率是远远大于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同一的概率。另一方面,案件的情况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综合分析提供了更多的依据。有了案情,鉴定人不仅可以静态地根据反映形象的特点分析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还有可能动态的分析客体形成反映形象的反映过程,动静结合,综合判断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否同一。
同一认定的认识方法是在人们了解反映阶段特点的基础上寻找到的认识客体特征的手段。首先,认识主体对特征的认识以及对用于比较检验的特征的选择并不是随意的。在同一认定中,不同特征的价值是有所差异的,比如指纹同一认定中,分歧、结合、起点、终点出现概率较大,单个特征的价值相对较小;而小眼、小桥、交叉等出现的概率小,单个特征的价值相对较大。在笔迹的同一认定中也是这样,那些具有规范性的书写动作表现出来的特征价值相对较小,那些脱离规范的表现出自己个性特征的价值相对较大。其次,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所以进行同一认定并不是简单地对单个独立特征进行分析,而更加注重对多个特征地综合分析,比较多个特征之间的组合关系是否相同,能否对特征的相符点和差异点能否做出合理的解释。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最终做出是否同一的结论。最后,随着科技的发展,认识主体在同一认定过程中,不断将高精尖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应用到同一认定的过程中,扩大了认识主体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使得同一认定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可靠。
同一认定主体在我国是由法律规定的获得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授予鉴定资格不仅有专业知识技能的要求,还需要在鉴定机构进行长时间的实习。如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需要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等。通过系统学习鉴定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让鉴定人从整体上了解鉴定工作的目的、意义、程序等。能够让鉴定人从细节上了解自己所从事的某一项专门鉴定工作的特别要求,如受理同一认定的具体条件、认识和发现特征的具体方法、识别伪造变造的具体方法、比较分析特征相符点和差异点的原因等等。通过在鉴定机构长时间的实习,能够让鉴定人将自己的专门知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可以加深鉴定人员对其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知识的运用能力;同时可以弥补理论知识的不足,积累鉴定的实践经验。
同一认定主体的专业性可以从主观上保证同一认定过程中,对客体特征认识、比较、分析的科学性,可以更好的向法庭说明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因此,同一认定主体的专业性是进行同一认定的主观依据。
科学来源于系统的完整的认识。理论上,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完善应从同一认定活动涉及的两个阶段入手,对参与同一认定活动过程的各个要素进行研究分析总结。
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对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理论的阐述是为了说明为什么我们能够进行物的同一认定,其目标是为了保证同一认定活动认定的真实与事实真实相同。这样的认识观点不仅需要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中确立,还应当被委托人、法庭所真正接受,只有这样同一认定的结果才能被合理的应用。
总而言之,同一认定是具有科学性的活动,其活动结果的可靠性依赖于该活动过程中各个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同一认定科学基础的构建应当将不同要素考虑其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才能保证其科学可靠性,才能保证同一认定的科学健康的发展。
[1]郭少波.付雪峰.指纹鉴定科学困境浅析[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校学报,2012,(4).
[2]贾治辉.徐为霞.司法鉴定的科学原理[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33
[3]邹明理.痕迹学[M].法律出版社,2000.
[4]任惠华.侦查学原理[M].法律出版社,2012:249.
(责任编辑:吴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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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声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
On Im perf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Identical Cognizance Scientific Basis
WANG Yong,TENG Jing
the current identical cognizance emphasized the specificity,reflection and stability o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dentical object,ignoring the reflective image of the identical object in the identical process,even ignoring the process and its value.Therefore,to avoid such imperfections,we canmake attempt to understand what basis of science is and reconstruct the identical cognizance scientific basis at the stage of reflection and cognition.
Identical Cognizance;Scientific Basis;Imperfection;Reconstruction
D918.1
:A
:1674-5612(2015)01-0121-07
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3XZYJS206)
2014-10-15
王 勇,(1964- ),男,四川通江人,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司法鉴定制度;滕 静,(1990- ),女,安徽宣城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