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梅
(南宁市新点线交通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530000)
很多勘察设计企业领导者都是勘察设计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一般都注重专业技术管理,而忽视财务管理,更意识不到合同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不参与合同审批会签,财务难以融入项目管理,导致后期款项结算中陷入被动,很多款项无法及时回收;财务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出现错帐假账现象,企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合同结算方式、履约担保、违约赔偿等条款直接影响着应收账款的结算期限,制约着企业资金周转。
合同条款决定了企业的发货、收款等业务流程,而发货、收款的业务流程又决定了企业账务处理,如果企业账务处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会导致财务出现错帐、假账现象。
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企业交多少税、何时交税不是由财务人员账务处理决定的,而是由合同决定。企业账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与合同不一致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重要原因,财务部门一定要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发票,进行税务处理。
为了避免合同签订不慎造成项目结算的被动及税务风险,勘察设计企业应保证财务人员参与合同审批会签。财务人员审批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结算时间、结算金额及结算方式,对违约赔偿、履约保证等条款应慎重接受。
1.合同约定按收款时间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决定其应收账款结算跟项目建设周期相关联,很多项目都是分期结算,结算周期较长。因此,勘察设计行业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依据建设周期确定款项结算时间,按实际收款时间作为自己确认收入的时间,合同应约定未收到货款不开具发票的结算方式,防止因合同跟税法的分歧导致企业提早缴纳税款。
2.分包合同优选一般纳税人企业,约定按付款时间开具发票
勘察设计行业已于2013年8月1日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就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外包劳务时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降低自身增值税税负。合同应约定根据实际付款时间,由对方开具发票,保证及时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降低自身税负。签订外包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如下条款:劳务提供方在全部款项付完后开具发票。这样会有一定的税收陷阱,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扣税。
“营改增”政策是按行业性质分阶段进行的,虽然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最快有望在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但2015年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并没有如期而至。即使建筑业完成“营改增”,勘察设计行业和建筑业也是执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勘察设计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人工支出是最主要的成本内容。很多企业为了给职工规避个人所得税,本来应该计入工资的成本让职工按费用报销的方式。
勘察设计企业在合同签署后就应及时建立合同台账,将合同纳入财务管控范围。合同台账应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项目名称、业主名称、合同金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工作量等相关内容。
勘察设计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特色,开发以项目管理为结点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合同相关内容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资源共享,降低管理费用,保证财务及时掌握各个项目结算金额、结算时间、完工程度、项目各项成本、项目回款情况。实现财务管理从事后分析到事前、事中、事后业务及财务数据的挖掘与分析,从而建立及时准确的动态分析体系。
勘察设计行业项目的单独无重复性决定企业财务管理中应重视合同管理,要保证财务参与合同审批,及时建立合同台账。结算期限跟建设周期相关联性决定应依据建设周期确定款项结算时间,按实际收款时间作为自己确认收入的时间;分包合同要优选一般纳税人,约定按付款时间开具发票,从而延迟自己的纳税时间。要避免不同业务混合签订合同导致企业重复征税。勘察设计企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应改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合同,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在合同管理中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做到资源共享,降低管理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