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霞,张晓宁
(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61)
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石,农产品安全的供给与稳定的价格是保障一国社会安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同时农产品的价格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国内的多种初级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有如“过山车”一般,涉及的产品也越来越多,农产品价格下降会影响农民种植的积极性,进而对我国粮食安全造成威胁。农产品价格过高,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使他们在农产品大幅上涨的时候承受部分上涨压力,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会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例子屡见不鲜。
对于农民生产者来说,农产品价格上涨确实会使收入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生产者在农产品定价上基本没有话语权,流通领域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获益最多,流通商凭借其实力雄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够囤积物品,低吸高抛,赚取最大的利润,而农民生产者只能获得很少的溢价收益。同时,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民生产者的积极性会增大,盲目扩大生产又会造成市场供大于求,结果导致农产品价格下降,生产者损失严重。
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农产品是人们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如果其价格持续暴涨,必然将引发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涨价预期,供应商开始囤积产品,而消费者则会出现抢购现象,结果会使农产品供求缺口进一步加剧,市场的稳定性被人们怀疑,对正常的市场行动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另外,大多数居民对农产品的价格变动十分敏感,使得农产品价格波动具有较强的传导性和放大效应,即使是一种小宗农产品价格上涨,也可能造成整个农产品市场的不稳定。
农业是第二、第三产业的基础,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会引发下游产品,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品价格的变动,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产品价格波动,会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价格波动。
基于以上农产品价格波动的不良后果,笔者建议可以参照国际贸易中的“缓冲存货”措施来稳定农产品价格。
缓冲存货是国际商品协定经常使用的稳定价格的措施,国际商品协定一般是某些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产品的经济收益、保证供销稳定和促使其发展的目的而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为了稳定价格采取的措施,会员国要缴纳两种会费:实物和现金;然后由该商品协定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其办法是把该商品的价格划分出高、中、低三档。当市场价格涨到高档时,抛售缓冲存货的实物以维持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在中档时,不动用缓冲存货;在低档时,利用缓冲存货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把价格保持在最低限价以上。其运行机制主要是考虑商品的价格变化主要是来源于市场商品的供求变化。市场上该商品价格高,说明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于是组织增加该商品的供给,从库存中拿出货物(会员国算缴纳的实物),去市场上抛售,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是要下降的,逐渐回归到正常水平;同样的道理,当市场价格过低时,组织就拿出会费增加购买,来稳定市场价格;通过这样的措施,使商品价格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上。
综上所述,通过缓冲存货的使用,能起到以下作用:其一,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其二,保证稳定的供给;其三,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运行;最后,保证产业链上的不同环节的企业都可以获利。
政府规定某些商品价格的上下限,产品可在市场自由买卖,但价格需由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其目标是将市场价格稳定在政府规定的上下限价格范围内,当市场价格过高时,该机构抛售仓库的库存,增加市场供给量,或减免进口限制,促进进口,以稳定物价;当市场价格过低时,该机构又从市场买进产品,增加库存。当市场价格处在稳定价格带之内时,政府不采取任何价格干预政策,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价格。这个政策是缓冲存货的国内应用,管理费用等由财政支付。
稳定价格带制度的作用机制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缓冲存货,它把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进行了有效结合,在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同时,充分体现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价格波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适用于价格波动频繁的农产品。
它是价格稳定机制与补贴的综合运用与协调,现日本主要用此制度适用于14种蔬菜、鸡蛋和果品,指定产地1168处,指定消费地区36地165城市。
1966年,日本政府制订了《蔬菜生产上市稳定法》,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价格稳定和蔬菜农户收入补贴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萝卜、白菜等14种关乎民生的蔬菜为“大宗蔬菜”,并确定全国933个产地为大宗蔬菜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的蔬菜种植大户向当地的农协组织提交种植计划后,按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户3:1:1的比例,出资设立“蔬菜生产上市稳定基金”,由独立行政法人“农畜产业振兴机构”进行管理。当蔬菜批发价格下降至过去六年平均价格的90%以下时,该基金启动,补贴农户的损失。目前,参加这项机制的农户占蔬菜农户总数的50%以上。除此以外,当价格上涨过高时,政府和农协指导农户提前上市;当价格下跌至过低时,农协指导农户延期上市或加工后上市。
按照传统意义对农产品的分类,我国农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粮食农产品和鲜活农产品。粮食农产品指的是谷类、豆类和薯类,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以及其他谷类(大麦、燕麦、荞麦等);豆类包括大豆、绿豆、小红豆等;薯类中包括马铃薯、甘薯等。鲜活农产品是指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及其肉类产品。以及能够到达餐桌上的农副产品,新鲜、绿色食品。
如果对鲜活类农产品干预过大,不仅不会从根本上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反而会在某种程度上使价格波动加剧,造成市场的“波动预期”。另外,这种“波动预期”可能会吸引更多的社会游资来进行炒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助推市场的不稳定。所以针对这类农产品的调控手段主要是加强预警和监测,实行比较宽松的调控措施,主要依靠市场来决定价格。而粮食农产品作为农产品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又其本身具有可储存性应该是政府选择通过缓冲存货进行价格调控的重点。
“大户”一词来源于股票市场,是指股票市场上资金实力雄厚、能够影响股价走势的投资机构、集团和个人。农产品市场上的“大户”可以包括以下人群。
1.具备一定资质和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商。农产品市场上的个别农户对于农产品价格的走势也没有影响力,它们只能随行就市。经过这些年农产品波动的情况,在市场上能够兴风作浪的主要是某些投机的炒作经营者。
2.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种植大户。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近年我国土地已经开始向大户集中,出现了一些具备规模的“农场主”。
政府可以学习西方某些国家,根据农产品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供求趋势,价格变动趋势以及农民的种植意向、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以过去几年来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标准,研究确定重点农产品的价格干预区间,规定农产品价格的上下限。
1.政府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建立重点农产品的价格稳定制度,成立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产品市场中的“大户”共同出资的价格稳定基金,由政府设立的行政独立法人进行管理,当农产品的价格下降到价格干预区间下限时,政府予以购入储存,当农产品价格上涨到干预区间上限时再售出,通过缓冲存货来调节市场供求,稳定价格。
2.对于棉花、大豆等外贸依存度比较大的农产品还可以通过增加进口,利用临时收储办法来稳定国内价格。在国际市场价格低迷时,利用价格稳定基金,增加农产品进口,利用国际市场价格比国内市场价格低的优势来降低收储成本,在国内价格达到价格干预区间上限时,将其抛售,增加市场供给,降低价格。如果国内价格暴跌至干预区间下限时,可以适当增加该商品的出口。减少国内市场供给,使价格提高。
3.在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问题上,国家必须运用必要的行政措施和通过计划的调节作用来防止物价暴涨暴跌,使得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指挥下发挥更大的作用,建立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的进出口战略机制,灵活运用进出口手段,完善进出口调节机制,利用缓冲存货的方法,促进国内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求的基本平衡,确保国家经济生活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