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毅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州350013)
浅谈标准与专利
柯毅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州350013)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标准与专利的联系日趋紧密。本文对公共标准和私有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关系及发展变化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标准与专利相结合产生的影响及对国内企业的启示。
标准;专利;知识产权
GB 20000.1-2002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1]。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标准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标准按照制定的宗旨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标准和私有标准[2]。
1.1公共标准
公共标准主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以取得最佳公共利益为宗旨。公共标准往往由官方标准化权威机构,或由官方授权的组织来制定,比如ISO、IEC和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又比如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公共标准的制定动用社会公共资源,具有法定性质,充分协调社会各方利益,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等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
1.2私有标准
私有标准以标准制定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主要包括单个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和由非官方的联盟组织制定的联盟标准。私有标准的制定利用非公共资源,具有独占性、自主性和不公开性。私有标准是企业或联盟组织进行市场竞争的工具,以击败竞争对手、占领市场,获得最大利益为主要目标。
专利是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效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并获取相关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或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大特性。专利技术的专有性决定了专利具有排他性,有效期内实施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用,不许侵权使用[3]。
3.1公共标准与专利的冲突
公共标准的作用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追求的是公开性和普遍适用性,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参与到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标准的制定成果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使用;专利更多的是知识专属权利益,私有权属明确,专利以产品或许可费的交换形式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间接产生社会效果,具有专有性、排他性和天然的垄断属性。二者的宗旨有较大分歧,性质也截然不同,二者的矛盾本质上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专利纳入到公共标准中,可能造成两种情况:①专利的许可、收费等问题对公共标准的实施造成阻碍;②公共标准的实施推广侵犯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因此,早期公共标准的制定都尽量避免纳入专利。
3.2标准与专利由分歧走向融合
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知识经济的日益强化,标准与专利的联系日趋紧密,开始出现“专利标准化”“标准专利化”的趋势。一方面,专利需要借助标准进行推广。专利影响的是有限的企业,而标准可以影响到整个行业和地区,使用专利的人越多,专利权人获得的许可收益就越多,在市场竞争中就越具有优势。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往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开发,掌握先进技术后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专利保护,并将专利技术纳入到事实标准中,不断扩大其影响力,再想方设法参与或主导公共标准的制订。公共标准的公信力强、影响力大、适用范围广,将专利纳入到公共标准中可以获得巨大的专利许可优势,除了获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还可以排除竞争技术,实现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标准自身也需要吸收专利技术。标准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标准为了满足日益提高的公共需求,适应社会的发展,也会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这些成果往往以专利的形式出现。因此,标准与专利的结合是科学技术、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
3.3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
2006年3月,ISO、IEC和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发布了“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简称“政策”),明确了在在标准和专利问题上的立场,三大组织不反对将专利纳入标准,不介入专利的有效性和范围的审核,不介入专利争端的解决。2007年3月,三大机构发布了“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简称“指南”),2012年又进行了修订,细化了实施“政策”的具体要求。2012版“指南”对专利重新定义,将标准中的专利限定为“必要专利”,进一步明确专利政策的适用对象,建立“必要专利信息”的事前披露制度,指出许可声明表的效力,鼓励专利权人以更加优惠的条件许可其专利,并对专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对采标中专利权的处置进行了说明。“指南”的核心是专利信息的披露和平等共享标准中的专利[4]。“政策”和“指南”为世界各国的标准化组织制订专利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准则指引。
3.4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政策
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简称“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要求:①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②规定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个人有披露必要专利信息的义务,鼓励未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和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③国家标准纳入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声明;④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如果确有必要,按“规定”要求另行协商。对于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等问题,标准化组织采取不介入原则。我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都属于公共标准。该类标准从功能上看是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具有仲裁、规范的作用;从内容上看主要描述产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评价等,大部分不涉及制造工艺和制造过程。在涉及标准与专利的相关政策中力求确保公共利益,以最小的成本推广应用标准,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导致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同时也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二者的利益冲突决定了标准制定组织对公共标准纳入专利倾向谨慎、中立的态度。
4.1私有标准与专利结合的优势
公共标准的制订有严格的步骤和程序,制订和更新周期较长,制订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这类标准代表的是某个领域或区域的平均技术水平。现代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只靠公共标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代表先进技术水平的,往往是行业内龙头企业或联盟组织掌握的私有标准。私有标准制订形式灵活、更新速度快,能够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弥补了公共标准的不足。私有标准是否纳入专利,企业或联盟组织掌握自主权,无须经过社会各方协商一致,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事实上,私有标准与专利都可以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有实力的企业或联盟组织往往先进行技术创新,再利用专利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在此基础上形成事实标准,进而掌握行业话语权,控制市场的主动权。与公共标准相比,私有标准与专利相结合具有天然的优势。
4.2联盟标准与专利池
4.2.1专利池
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有标准和专利的形式也在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技术日益复杂,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各项专利之间存在竞争、障碍、互补等关系。这些关系互相交叉,又形成复杂的专利网络,出现了所谓“专利丛林”的现象。这使众多企业各自寻求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十分昂贵,也使众多专利间互相形成障碍的危险性大增。专利池的产生解决了这一问题。开放式专利池将产品包含的必要专利、相互阻碍的专利纳入一个共同体,“打包”对外许可,以统一的收费标准对外许可。这种许可方式降低了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减少了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促进了专利技术的应用推广。例如,微处理器领域约10 000名权利人持有90 000多项专利。生产商分别与这些权利人进行授权谈判的成本显然太高了,因此生产商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池许可协议实现“一站式购买”,即减少购买专利许可的成本,也解决了部分或者全部的技术问题。
4.2.2产业联盟与联盟标准
产业技术上的复杂性使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产业链不断延伸,单个企业难以掌握一项产品所有的核心技术,也难以独自承担技术研发的巨额投入带来的风险,这些单位更愿意组成产业联盟共同进行技术研发,按协商一致的规则共享成果。联盟的形式多种多样,以加强标准合作与交流为目的形成标准联盟,多个专利权人基于其持有的一个或多个专利,向他方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所达成的协议形成专利联盟(专利池)。这些联盟组织的成员在研发新技术的过程中,共同确立了联盟标准,而专利技术的纳入,又促使联盟成员采用专利交叉许可的方式形成专利池,这样联盟标准与专利池从产生之日起就紧密结合在一起。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产业联盟组织,例如光存储领域的DVD 6C和3C集团、通信领域的WCDMA联盟、数字视频领域的MPEG-2专利联盟等,其组织的核心就是联盟标准和专利池。
4.2.3国外产业联盟对我国的影响
联盟标准与专利池的结合,是标准与专利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新形式,是企业和联盟组织市场竞争的利器,对产业发展能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2002年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不久后,就遭遇到出口欧洲的DVD产品在欧洲海关遭扣压的事件,事件的起因是我国的DVD生产厂家与国外DVD联盟集团“6C”(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时代华纳)未就专利费问题达成一致,而当时的DVD标准和专利全部由国外企业掌握。自2002年起,“6C”“3C”(飞利浦、索尼、先锋)“1C”(汤姆逊公司)、杜比公司、MPEG-LA专利组织等集团,提出向中国DVD厂商专利收费,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给中国的DVD产业造成沉重的打击。受该事件的影响,在数字电视、数码相机等领域,发达国家的联盟集团也纷纷向中国厂商发起标准战和专利战,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又如,在通信领域我国提出的3G国际标准TD-SCDMA,受到以美国INTEL公司为首的WIMAX联盟提出的WIMAX标准的排挤,导致TD-SCDMA标准的在国际上的生存空间被大大挤压,产业化之路受到严重阻碍。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掌握先进技术的跨国企业联手组成专利池,占领产业链高端,制定联盟标准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收取高额许可费。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需要引进先进技术,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联盟组织制定的标准,被压制在产业链低端,成长空间更加狭小、成长过程更加艰难,最终成为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附庸。
5.1加大力度进行自主创新
当前,国际产业竞争已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及二者的发展变化,反映出一种新的利益分配规则,所围绕的核心内容是技术创新。因此,我国相关产业最根本的应对策略是加大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获取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标准制订及专利池的专利交叉许可等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发言权,在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
5.2善于利用国际相关规则
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技术与规则的结合。我国相关企业应仔细研究分析国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标准和专利的游戏规则。一方面,可以在事前有效规避“专利陷阱”;另一方面,在遭遇知识产权滥用时敢于应用反垄断法律法规,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我国厂商诉飞利浦DVD 3C专利池中部分专利无效的案件中,我方在深入研究国际专利规则的基础上据理力争,最终迫使飞利浦公司将无效专利从DVD专利池许可协议专利清单中撤出,并就此专利不再向中国主张权利。
5.3加强产业联盟建设
经济全球化将标准和专利推向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沿。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掌握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拥有品牌优势,处于强势地位。国内的中小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处于弱势的企业应该借鉴国外企业对标准和专利的经营和运用方法,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标准联盟和专利联盟,形成创新合力,共同应对来自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的标准战略和专利战略的压力,遏制国外专利池知识产权的滥用,共同振兴我国的民族产业。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S].2002.
[2]李春田.标准分类理论研究新进展及其意义[J].中国标准导报,2012(1).
[3]李蔚苹.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探究[J].工程机械,2014(5).
[4]朱翔华.国际标准组织专利政策的最新进展[J].中国标准化,2014(3).
10.3969/j.issn.1673-0194.2015.15.121
G30
A
1673-0194(2015)15-0215-03
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