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朕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 450008)
“民营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按传统说法,把集体、私营、三资企业和转让给私人承包的国有企业,均称为民营企业。有的文献中,它是指非国有(包括集体)非外资企业;有的文献中它又仅指私营企业。笔者兼顾私营企业的特点和我国企业管理体制的现状,将企业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定义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是指民营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从其实质来讲,它是以民营企业为资金融入者的融资活动。
民营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的羁绊,其根源在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缺失。设立民营企业融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层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存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是一种直接、简便、灵活的融资方式,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个人生产消费、民营企业经营融资的缺口,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
(1)从所有制上看,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间接融资,间接融资中商业银行是主导性的,尽管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大部分仍然控制权属国家所有的所有制形式。这种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实际上对银行业的发展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这种情形下,金融业务集中于存贷款市场,而且主要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他们的金融资产约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资产的70%以上,并且同时占有的存贷款份额达70%以上。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特征造成了金融服务效率的低下,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足,造成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差距,这样一来,民营企业在资金需求和供给问题上表现得非常突出。
(2)从金融体制看,与民营企业相匹配的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不但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面临进一步发展的许多障碍。目前,在中小城市中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最近几年,四大银行在集约化经营过程中,纷纷减少了县以下分支机构,或回收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农村信用社虽然数量众多,但观其规模有限,仍然无力满足县域经济中广大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由于民营企业是中小城市经济的主体,然而,其金融的状况与其经济的状况存在较大的不适应。近几年来,缺乏资金投入及相应的金融服务,是中小城市经济不断萎缩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实体经济部门的纵向、横向失衡以及行政管制,无法很好地满足多层次的企业融资需求,使得到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局。
基层银行和信用社授权、授信不足制约民营企业贷款。当前,商业银行都按照自己内部的标准对企业资信实行分类管理,但真正符合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企业为数不多,其余民营企业则属严格控制对象。各行对基层行一笔贷款的授权从100万到300百万元不等,少的仅有50万元。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急需的固定资产贷款,则没有贷款权,只能向上申请。上级行对企业的了解一般较基层行少,因此办完一笔权限以上的贷款往往需要往返上级行数次,这样一来费时费力,即使对"黄金客户"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也是如此。
从我国当前情况看,为了控制金融风险,主管部门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控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其余的场外交易属于非法交易,从而导致了资本市场只有交易所一个层次的独有景观。在这种结构单一的资本市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已突出表现在:一是难以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的作用,二是难以提高资本市场的集中度,三是不利于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由于国家行业管理和资本市场的门槛较高,民营企业普遍通过现行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不多。
受到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限制,资本市场结构表现出了严重的畸形,股票现货几乎成为资本市场唯一的投资工具。由于交易品种过于单一,相对多子的社会资金只能面对极其有限的投资渠道,使得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严重受阻,同时大量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也无法利用资本市场以适合自己的方式筹集资金。
我国现有银行体系仍然为国有银行所控制,民间资本进入的壁垒较高。即使有少睦民间资本能够进入银行资本中,但是因受到行政控制而无法按照真正的市场准则运行。鉴于正式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很多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难免从非正式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但是这类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管制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当普遍。同时市场发育程度很低,仅仅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非社会信用关系进行操作,难以发展成真正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我国形成于重工业化的经济基础上的国有银行体系,虽然经过长期的制度演进,但银行体系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借用基础还是一种“集体信用”。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国家信誉自上而下维系着“集体信用”,国家出面为国有企业提供信用,形成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在改革开放后,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非国有经济崛起,地方政府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担保或组建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很显然这种以地方政府为纽带的信用体系仍然属于“集体借用”之列,即国有银行为乡镇企业提供贷款仍然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银行本身和乡镇企业本身并没有发生信用关系。其后在乡镇企业衰落之后,非国有经济的新生代——民营企业却失去了“集体信用”的维系。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尽管形式多样,但民间金融的以下优势和特点使它能够适应民营企业非标准化、多样化、分散化的融资需求。
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方便、灵活、自由的特征。民间金融运作的基本原理非常简单,易于操作,学习和推广成本低,这使得民间金融能够被各种层次的人们广泛接受,能够根据需求来变换不同的形式。它的许多结构性要素可以灵活调整,对各种各样的环境都具有适应性,使民间金融富有创新性。
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操作简便,技术要求不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具,在有些地方,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转只需一个练习本和一支铅笔就行了,操作人员需要支付很高的薪水以及培训费用。其次,虽然民间金融的组织和运行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但是如果考虑到经济落后地区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较低,这些花费也是微乎其微的。再次,民间金融的各种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使得其交易成本更低。
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民间资本,企业和个人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促进了相互间的信任和依赖,使借贷者和房贷者结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当资金的提供者限于朋友圈时,在资金需求者,也是经营者遇到暂时的经营困难时,提供者会延长还款期限,以帮助经营者渡过难关。从股权融资的形式来看,资金供给方并不会对控制权提出多大要求。因此,民间金融不仅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克服融资的供给约束,也克服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约束,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维持民间金融正常运转的有一种无形的隐性担保机制。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繁荣和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繁荣和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融资难、政策不平等、治理结构不完善等诸多内在、外在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增加民营企业活力、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和保证。使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平等的进行融资。是金融服务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保障。
[1]魏文轩.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研究[J].统计与管理,2013(1).
[2]荆红.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探究[J].中国商贸,2012(11).
[3]吕丰民.民营企业融资现状与金融创新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