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相关阐述

2015-01-03 06:02吴彩虹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45期
关键词:报告规范主体

◎吴彩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相关阐述

◎吴彩虹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和意义

证券市场的风险性和上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济管理都有关系,所以投资者对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十分的看重。因此我国特别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施。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要定期评价和检测该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其作用。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是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供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实现企业目标的手段,由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投资者要求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因此关联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必要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企业信息披露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再以报告的形式出具评价意见,让投资者判断企业的价值,以满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形式化严重,缺乏主动性与自愿性。目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所有者,对内部监控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对财务报告中的内部控制采取强制披露的手段,而对于维持企业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内部控制,则主要采取自愿披露手段,企业可自主决定披露与否与披露程度;另一方面有些公司考虑到成本效益﹑公司商业秘密等因素,就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由于这样的原因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自愿披露原动力不足,实际披露效果并不理想。

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执行效率是决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首要和最为根本要素。我国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先后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控指引》等规范,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已经要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但同时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些法律规范目前还很笼统,有的甚至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它仅对被指引对象发挥指导性﹑参照性作用。针对因法律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诸多问题,说明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已成为目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责任主体不明,披露监察乏力。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方面,仍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高管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将内控规范的事实简单定位于满足监管要求。监事会并不是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他们发表意见仅仅是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是董事会与管理当局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缺乏统一评价体系。我国目前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并没有强制的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包含在董事会报告或其他报告中,也可以单独提供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内控评价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降低了内控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有效性,不利于报告使用者对上市公司内控规范体系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不具体。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所作的规定较为零碎,且规定本身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从企业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相关人员对内控的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如:内控缺陷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不够科学充分,在区分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区分重大﹑重要或一般缺陷明确﹑指导性不强,内控缺陷认定的客观性﹑合理性很难保证。存在内控缺陷分类披露含糊不清,或有意回避对缺陷严重程度分类的披露。对内控缺陷整改的理解不当,认为内控评价发现的错报已得到纠正或已补充完善相关签字手续,或在评价报告出具日之前完成整改,即认为内控缺陷整改完成,并得出内部控制有效地结论。

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框架

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要想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保证上市公司的发展顺利,就需要制定一个信息披露标准。首先证监会应该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制定合理的﹑统一的披露标准和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设计要合理,要有可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认真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按照监管要求,严格遵循内控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客观全面地作好内控评价信息披露工作,提升内控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向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多有效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

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首先要确定法律责任主体。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法律就失去了执法对象。所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法规的主体,就是上市公司。但是法律不光是要确立主体,还要把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法律责任

明确清楚,并把其应该履行的职责明确规定,让各部门各司其职,让上市公司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同时要让监管部门时刻监管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杜绝违规事情发生。

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内控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内控评价工作走过场,缺陷认定不客观,评价结论不恰当,内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适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督,是为了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样的。对上司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是为了不断修正上市公司内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所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的国情,市场运营情况,并且借鉴国国外的先进的评价体系,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加强内部控制宣传﹑培训增强披露意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意识不够强,所以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宣传与培训。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为企业充分﹑客观﹑规范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了解到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可以为公司提高信誉度,增加公司的公众力,还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经济状况和内部控制,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风险性的大小。很多股民或是参与者,急需要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经济信息,所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为了了解信息的唯一渠道。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投资者不相信上市公司作出的报告。所以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上市公司需要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报告质量,作出真实有效的信息报告。

(作者单位: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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