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思考

2015-01-02 13:38陈国荣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5期
关键词:增值税出口部门

陈国荣

(浙江省商务厅)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对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予以退还,实现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各国货物公平竞争。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和贸易惯例。作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机制主要包括了“制度设计和资金承担”两方面的内容。2015年以前,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是对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确定。具体操作中,先由中央财政统一将出口退税资金退付给企业,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年终上解中央。同时,中央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2015年2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进一步明确,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从这次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改革来看,中央在不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确保出口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间收入划分,解决了地区间负担不匀,即资金承担的问题。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将侧重讨论退税制度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1985年4月依据《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到1994年建立新的以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围绕着出口退税率主要历经了7次较大幅度的调整。与之相配套的在出口退税承担机制方面,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200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总的来看,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整体呈现出:借助市场力量培育了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借助地方优势调整了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借助税收杠杆调节了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借助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了人民币升值压力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了出口整体效益。

由此,分析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也就有了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笔者思考了出口退税制度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主要表现在:

(一)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税收法制建设)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中,海关、国税、外管等部门虽然相互核对,但各部门标准各异、信息系统不匹配,给部门相互配合和监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整体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设计上还存在漏洞(如出口骗退税),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的应有效益。

(二)出口退税政策稳定性保障有待进一步落实

近年来,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给相关部门和广大中小企业的退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不利于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容易造成公信力的缺失。尤其是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出口退税改由生产企业退税,流通型外贸企业不退税。如果这一做法得到执行,发挥不了外贸流通企业资金及退税专业服务的优势,势必影响到流通(外贸)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中小生产企业的人工、垫资等成本负担。由于直接面对更多的生产企业退税,也更进一步增加了国税部门的退税工作量,在目前外贸出口整体形势复杂、严峻的情况下,不利于对外贸易的持续性、稳定性发展。

(三)出口退税审批程序的简化、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出口退税涉及到海关、外管等多个部门,只要其中一个部门处理滞后(如函证规定),就会影响整个退税进度,进而占用企业资金,阻碍了出口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国外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出口退税政策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贸易收支的基本政策,不仅直接关系着出口贸易额,也对国家财政运行有着关键影响,是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风向标。鉴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笔者简要摘取了法国、意大利、英国的退税制度进行学习和借鉴。

(一)法国实行全额免税、先免后抵退的出口退税制度

1.全额免税购买方式:一是对于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年初依上年出口实绩向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年度出口免税额度指标,批准后自主办理免税购物;二是对新成立的或临时性出口企业,依合同逐笔审批免税额度。

2.先免后抵退方式: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环节税款进行抵扣,不足部分结转下期。另外,法国由同一税务部门负责征退税,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日常管理,依风险实行退税企业的分类管理,强化事后审查和追溯制度(10年)。

(二)英国出口退税采取指标不限定、单证简单、税款滞退金制度

英国为提高出口退税效率,提倡出口退税与征税一体化,采用简单可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有:一是出口退税率法定。主要方法是免、抵、退,出口企业在出口环节免税(专业出口公司实行免税采购)。二是出口退税单证简单,采用申报表制度(每月可申请一次退税)和规定时限(两周内)办理退税的做法。三是无指标限制。

(三)意大利利用信息化管理流程支撑出口退税管理

意大利税务部门采用信息监管系统实现财政部与海关、财政警察、银行以及欧共体的联网,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对生产企业实行全部出口货物的免、抵、退,一年一结,下年结转;对进口商,允许将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相冲抵(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进出口基本平衡的)。此外,意大利也实行滞退金制度以保证及时退税。

可以看到,上述国家以信息化管理实现协同,以税收征退的统一、滞退金倒逼退税管理来促使退税管理更趋于科学、简洁,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建议

总的来看,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有效性本质上讲就是要严格政策的执行。一方面要切实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干扰,特别是从2015年起,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更要保障退税指标的及时到位;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的制度建设,完善退税管理机制。具体来说:

(一)制定稳定合理的出口退税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只有出口退税运作方式与本国的流转税税制相配套,形成有机的整体,才能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机制。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国际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制定稳定可行的长期退税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和出口企业的长期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出口退税工作程序相对复杂、专业性突出的特点,如果贸然推出上述出口退税前置到生产环节的做法,势必进一步增加中小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负担,由此,建议国家在当前的外贸形势下,稳定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和支持专业的外贸公司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继续承担好出口退税这一专业性较高的工作,充分发挥中小生产企业和专业外贸公司各自优势,集中精力和优势,推动外贸出口良性发展。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流程,形成有效的退税管理机制

我国税法虽然明确了对税收违法的处罚条款,但由于管理、手段、执法等问题,违法分子往往以身试法,存在侥幸心理。为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法律制度的规范,明确相关部门权责,形成各部门相互监督又密切合作的局面,有效遏制骗税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提高办事的效率,如:简化审批流程,规定退税工作时限等措施,避免涉及过多的部门而造成退税时间过长,保障纳税人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参考英国税务部门的做法,规定在接到企业退税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两周内)办理退税,超过期限的需支付企业滞退金。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退税网络管理体系

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深刻影响着政府管理,一些部门对互联网迅猛发展和科技快速变化挑战,仍延续旧的思维进行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管理,对新业态、新行为,在管理上存在越位、缺位的管理现象。为此,有必要用互联网思维、平台思维来构建和完善有效的退税网络,强化交叉核查,加强海关、银行、税务、外管等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多环节、多层次的审查制度,提倡网络化、信息化、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技术手段深化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规避和堵塞增值税征收中的漏洞,切实实现管理的科学和现代化,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有效打击和防止出口骗税,避免退税“时滞”给企业发展造成影响。让互联网的优势转化为具体的成果,服务外贸发展真正落地。

[1]道格拉斯・A・欧文.备受非议的自由贸易(第二版)[M].辽宁教育出版社,2013.

[2]翁兆杰.中国出口退税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2008.

[3]郭远程.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辨析[J].国际贸易,2013(8).

[4]保罗·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著.经济学[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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