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莉
“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朱丽莉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我国于2012年开始逐步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领域,外贸行业定会受其影响。本文从出口和进口业务两个方面分析了“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并举例测算,进而提出应对策略,以提高外贸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发挥“营改增”优势,提高企业收益。
“营改增”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物流成本服务成本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一直是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重复征税等原因,营业税的固有缺陷逐步凸显出来,这种流转税并行的税制结构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为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完善税制体系,我国于2012年开始逐步实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外贸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主体,“营改增”税制改革势必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
2012年8月《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8省市;2013年8月《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将试点范围推广到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增加到试点行业内;2014年1月《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8月《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又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试点已扩大到全国范围,涵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4个行业。
“营改增”政策试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有关零税率服务和出口退税的通知文件,包括《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等,将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归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明确了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一)外贸企业的特点
外贸行业是涵盖商品销售、设计咨询服务、进出口服务、物流运输、商务代理服务等业务的综合性行业。外贸企业主要有两方面特点。第一,外贸企业自身很少生产商品和服务,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再销售,并在贸易环节中承担一定的物流、商务、报关等工作。因此,不仅自身税负变化会影响外贸企业整体经营,上下游企业和贸易环节中其他企业的税负变化也会对外贸企业产生影响。第二,国家鼓励出口的退税政策是保证出口外贸企业效益的重要因素,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对外贸企业的收益水平会产生直接影响。
外贸企业主要从事出口和进口业务,“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下面将从出口业务和进口业务两方面分别阐述“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为使文章结论更具普遍适用性,以下分析涉及的企业均设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是“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出口退税政策也包含在“营改增”政策变化范围之中。因此,“营改增”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物流运输成本和出口退税两个方面。
1.对物流运输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由运输企业直接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国际运输劳务部分免征营业税;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运输代理服务的,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政策相一致,“营改增”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代理业务按物流辅助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运输物流企业而言,其在出口业务中国际运输服务部分的税负没有变化,但国内运输部分的税率大幅上升。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运输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的人工成本、燃油耗材等均不易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国内部分运输服务的税负会增加。对于运输代理企业,出口业务成本中绝大部分均为代付的国际运输费用,报关、商检和国内运输代理等费用占比较少。其上游运输公司从事的国际运输业务免征增值税,故货运代理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此外,运输企业国内运输部分税负的增加也会直接转嫁给货运代理公司。所以,“营改增”后运输代理企业的税负会明显增加。在贸易实务中,物流运输企业和运输代理企业会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到下一环节,即转嫁给外贸企业,因此会导致外贸企业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
2.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重要收益来源。“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仅局限于货物商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例如某外贸企业在国内采购了相关设计研发服务,并在其出口业务中提供了相应服务,“营改增”后该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会有所增加。虽然“营改增”政策将研发设计服务由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造成研发设计单位的税负成本增加,进而增加外贸企业研发设计采购成本,但是研发设计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最终将以6%的出口退税率得以返还。因此,与此前出口服务不能办理退税相比,“营改增”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税负水平,减少出口成本。
3.“营改增”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影响的测算举例
下文以从事成套设备出口的A公司为例,就“营改增”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进行测算举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贸企业,其正在进行一项大型机电设备出口的业务。对外销售合同总金额折人民币8 000万元,价格条款为CIF,“营改增”前,采购设备成本含税价为7 200万元,设备综合退税率为13%,设备设计成本(营业税率5%)为200万元,国际海运委托运输公司成本为600万元,国内运输委托运输公司成本(营业税率3%)为60万元,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商检报关等事宜成本(营业税率5%)为40万元,保险及其他所有费用20万元,其他因素和其他税费皆不考虑。则“营改增”前,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的利润为:
8 000-[7 200-(7 200/1.17)×0.13]-200-600-60-40-20=680万元。
“营改增”后,国际运输仍属于免税范围,税负及成本未发生变化,但设计服务、国内运输和物流代理均改征增值税,若上游设计企业、物流运输及运输代理企业要保证“营改增”前后税后利润相同,则需将其税负增加额全部转嫁给下游外贸企业。但在商业实务中,上游企业与外贸企业的谈判议价能力依实际情况而不同,且“营改增”后上游相关企业的部分成本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所以,本文在不考虑进项抵扣情况下按同等税后利润计算出上游企业的税负增加额,并以其乘以50%设定为上游相关企业向外贸企业转嫁的成本增额。
则“营改增”后,A公司的设备设计成本(增值税率6%)含税价为:
200+[200×(1-5%)×6%-200×5%]×50%=200.7万元
国内运输成本(增值税11%)含税价为:
60+[60×(1-3%)×11%-60×3%]×50%=62.30万元
物流代理成本(增值税6%)含税价为:
40+[40×(1-5%)×6%-40×5%]×50%=40.14万元
其中设备设计成本可按6%退税率进行出口退税,则“营改增”后,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的利润为:
8 000-[7 200-(7 200/1.17)×0.13]-[200.7-(200.7/1.06)×6%]-600-62.30-40.14-20=688.22万元。
通过以上测算可以看出,研发设计服务可以进行出口退税使得A公司利润增加10.66万元,而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使得A公司利润减少2.44万元。由于设计费退税基数较大且退税率高,上游物流运输企业和运输代理企业转嫁的税负成本低于研发设计服务的出口退税额,所以“营改增”后A公司出口该机电设备的利润增加了8.22万元。
(三)“营改增”对外贸企业进口业务的影响
外贸企业进口业务可分为进口货物和进口服务。对于进口货物,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作为“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其税种和税负变化将直接影响外贸企业进口货物成本;对于进口服务,“营改增”下部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亦将影响外贸企业进口服务成本。
1.对运输和物流辅助成本的影响
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货物的情况,作为试点行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进口货物所产生的国内部分运输费、运输代理费、报关报检代理费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与之前上游行业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全部计入成本相比,虽然上述行业在“营改增”后可能会将加重的税负成本向外贸企业转嫁,但是外贸企业可将上游流转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后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上游企业转嫁的税负成本更大。综合来看,“营改增”的总体影响是使得外贸企业进口货物的成本下降,利润增加。
2.对进口服务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外贸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佣金等服务类费用在代扣代缴外企税时均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部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而“营改增”前,外贸企业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不能进行任何抵扣,只能直接计入企业成本。因此,“营改增”会降低外贸企业进口服务的成本,提高企业收益。
3.“营改增”对外贸企业进口业务影响的测算举例
下文以B公司为例具体说明“营改增”对外贸企业进口业务的影响。
B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其正在自营进口一批机电设备。采购价格条款为CIF,国内销售合同不含税价为150万元,“营改增”前,设备进口成本折人民币100万元,进口关税10万元,进口增值税18.7万元,国内运输部分委托运输公司成本(营业税率3%,可按运输费用金额7%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为6万元,报关报检等委托货代公司成本(营业税率5%)为5万元,此外,需支付境外第三方企业为促成该项目成交的咨询服务费折人民币10万元(外企税均由境外第三方企业承担),其他因素和其他税费皆不考虑。则“营改增”前,B公司销售此批机电设备的利润为:
150-100-10-(6-6×7%)-5-10=19.42万元。
“营改增”后,国内运输、报关报检代理以及咨询服务均改征增值税。此处上游相关企业对外贸企业的税负转嫁设定与上文A公司案例中的税负转嫁设定相同,则B公司的国内运输成本(增值税11%)含税价为:
6+[6×(1-3%)×11%-6×3%]×50%=6.23万元
报关报检成本(增值税6%)含税价为:
5+[5×(1-5%)×6%-5×5%]×50%=5.02万元
支付境外第三方企业代扣代缴外企增值税为:
10/(1+6%)×6%=0.57万元
其中,国内运输和报关报检费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代扣代缴外企增值税也可进行进项抵扣。则“营改增”后,B公司销售该批机电设备的利润为:
150-100-10-6.23/(1+11%)-5.02/(1+6%)-(10-0.57)=20.22万元
通过以上测算可以看出,虽然上游运输公司和货代公司会向B公司转嫁部分税负增加额,但运输费和报关报检代理费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综合使得B公司利润净增加0.23万元;服务进口中代扣代缴增值税也可进行进项抵扣,使得B公司利润增加0.57万元,所以,“营改增”后B公司的销售利润共增加了0.80万元。
(四)“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总结
综上所述,在出口业务方面,一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上游物流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增加了税负成本,如其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外贸企业,会使得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成本上升,进而导致利润降低;二是对于从事研发设计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由于出口退税将设计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全额退还,会使项目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对于兼营货物和研发设计服务出口的外贸企业,则需根据业务比重综合判定“营改增”的具体影响。由于目前外贸企业中,从事货物出口的企业占比更大,货物出口总额大于研发设计服务出口总额,所以,“营改增”会降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总体收益水平。
进口业务方面,一是由于外贸企业进口成本中物流运输等成本均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即使上游相关企业将增加的税负成本向外贸企业转嫁,其相比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也较少,综合看来,“营改增”会使外贸企业进口货物成本降低;二是“营改增”后外贸企业进口服务代扣代缴的外企增值税也可进行进项抵扣,这也会降低其进口服务的成本。总之,“营改增”会降低外贸企业进口业务成本,增加其收益水平。
“营改增”税制改革使外贸企业出口、进口等业务的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税务筹划、收益核算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对此,外贸企业要密切跟进“营改增”税制改革,详细分析税务政策变化,加强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提前进行税务筹划,有效利用“营改增”有利影响,合理规避“营改增”不利影响,降低税负,提高企业收益水平。主要应对策略如下:
(一)加强企业内部核算,具体分析政策影响
“营改增”对外贸企业内部核算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首先,外贸企业应完善内部核算,详细分析“营改增”前后各项业务的利润变化,查找利润变化原因,明确成本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具体项目,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影响,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支持。其次,因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外贸企业在出口项目中取得的运输费用等增值税发票不可进行进项抵扣,需与进口等其他业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分别核算,这对企业会计核算精细化要求更高,需要分别设置会计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以避免混合抵扣而产生税务风险。
(二)合理设计合同结构,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外贸企业应在充分了解“营改增”税务政策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税务政策,在合同签约前做好合同架构设计,提前做好税务筹划。“营改增”后,退税范围扩大,不仅货物商品出口可办理退税,技术类服务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但是相关税务规定对技术服务可办理退税的条件也做了很多具体要求,包括外贸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的出口合同中需单独明确约定设计服务的内容及金额,对拟退税的技术服务合同需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等。因此,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了解税务政策的相关要求,合同谈判时充分考虑税务政策对合同结构的影响,按照税务筹划的最优结构签订合同。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变大,外贸企业在与上游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上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
(三)增强商务谈判能力,合理进行税务转嫁
目前“营改增”还未在全国全行业实施,导致部分行业的税负增加。鉴于上游企业可能将增加的税负向外贸企业转嫁,建议外贸企业增强自身商务谈判能力,在合同谈判签约时充分考虑税费影响,尽量降低上游企业拟转嫁的税负成本,并将自身增加的税负向下游企业转嫁,保证自身收益水平。
(四)主动学习政策变化,积极面对机遇挑战
根据目前“营改增”税制改革进程,其将在全国全行业范围内实行,未来“营改增”的政策变化仍将对外贸企业产生更多影响。例如,目前代理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改征增值税后,可能会使得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税负增加,而外贸企业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是否含税,可以规避未来税种变化造成的成本增加。
外贸企业应在税务政策变化前主动学习,分析未来税务政策变化方向及其影响,提前谋划税务方案,优化合同业务模式,在未来“营改增”税务政策变化落地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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