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
试论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陈燕
发票不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以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着手点,强化发票管理,以准确纳税、防范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发票;税务风险;税务管理;发票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和计划、监控和处理协调和淘通、预测和报告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面对错综复杂的管理工作,以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着手点,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合法合规,可以提高企业纳税工作的准确性、防范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一)合法性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发票的票面格式、内在构成要素和印制要求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只有依法印制并具备法定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合法票据,才能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因此,财务人员在受理票据时要注意识别假发票,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真实性
发票所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对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财务人员对外来的发票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去伪存真,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三)统一性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或同一行业)所使用的发票是统一的,且发票监制章、印色、用纸、防伪标识等均有统一的规定。
(四)时效性
即要求填写单位和个人在商品交换活动发生后及时开具传递发票,以确保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同时也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不能超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发票的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缺少了合法性,发票管理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缺少了统一性,发票就失去了发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真实性,发票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没有了时效性,发票就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商品交换的全貌。
发票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发票广泛使用,并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即时性等特征,会计核算主体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发票记录了该经济活动的各项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形式、时间、金额等,为个人、企业在财务上的查询、管理提供了依据。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能够利用发票信息了解企业商品、劳务的交易状况、税款发生情况从而能够控制税源,为税款的征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4.发票是监督国家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利用发票承载的信息发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维护市场环境的稳定,保护国家和人们的财产不受侵犯。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
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
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
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来说,发票仅当发生经营活动时,才会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时间代替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当月多缴纳增值税16万元,缴纳税金之后产生的可抵扣的采购设备进项税额15.98万元,一直没有全部抵扣。
对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实质上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该政策解读中对企业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对基础工作缺乏严细的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内部有研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机制和活动,那么这73万元利益也就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经施行,相比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发票管理办法》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同时把作为受票方或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责任升级;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让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到纳税人一方。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都应该对发票重视起来,加强再学习和再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
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是与子公司所签订,业务也是由子公司来具体提供,而开发票与收款方却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问题,付款方可能与发票填开方也不全一致。
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的业务实质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子公司真实提供了业务却未开发票亦未申报纳税,母公司未提供业务却开票收了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款方和开票方应该一致,付款方和发票取得方应该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无论是接受方还是代开发票的第三方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收取和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必然会产生企业的税务风险,强化企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质量,能够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适合本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收支管理。
(二)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
只有加强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企业,从而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业务人员普及发票基本常识,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具备的要素,并养成取得发票、自觉验票的习惯。
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有真实的业务才能提出相应的报销要求,确定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出纳人员还要加强对发票的形式审查。第一,要检查各负责人员是否签批到位;第二,要查看发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确的版本,辨别票据真伪;第三,要查看相应联次是否齐全,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全面等;第四,要审查业务性质、摘要、金额、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经复核人员审核,可以杜绝发生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现象。
(三)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企业对外开具发票时,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为前提,不得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情况不符的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坚持先填开、后盖章和一人填开、一人复核的原则。
在“以票控税”、“查税必查票”的税收征管环境下,发票管理是税务工作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管好发票,不仅能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而且还会为企业节税增利。企业如果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节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也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显然,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应尽量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这样便可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综上所述,一张小小轻轻的发票,反映了财务部门、供销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的税收政策水平;由发票管理衍生出合同管理,具体经营活动方式;所涉及经营活动行为,小到发票开具时间,大到企业经营活动组织方式,甚至要改变企业结构体制才能具备低税率或者减免税等优惠。由正确使用发票要求,引发上述这些企业行为,都是环绕合理税负,税务筹划、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而展开的行为。
陈燕,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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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4-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