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新思路

2015-01-02 08:25◎文/孟
天津经济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户融资

◎文/孟 颖

论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新思路

◎文/孟 颖

本文根据天津市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以调研为基础,提出了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新思路,并从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角度提出了几种产品创新模式,对涉农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拓宽涉农融资渠道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但本文提出的涉农金融产品还处在研发阶段,其应用性需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得到验证。

涉农金融;业务流程;产品创新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可见,改革、创新是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主旋律,因此,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必将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打破农村金融供求的藩篱,解决农民贷款难、金融机构放款难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探索与先进技术相结合的金融服务工具的创新,开发适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以此来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运作成本,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

现有涉农金融产品主要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区经济文化的巨大差异要求涉农金融产品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许多商业银行盲目照搬照抄他行的经验和产品,从而造成涉农贷款水土不服,导致不良贷款过高、效益低、难以广泛推广等诸多问题。归纳起来,现有涉农金融产品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一是过于注重担保方式创新,且风险缓释工具设计不尽合理。许多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缺乏充分调研或是缺乏完善的市场支撑,如增加抵质押品种类和改变担保模式(林权质押、土地承包权质押等),这类产品模式理论上可以,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在缺乏规范的市场且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权流转和质押权执行问题突出,使押品处置起来难、变现能力差,起不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是客户细分不准确,导致产品设计有缺陷。由于产品研发前没有进行准确的客户细分,使产品的指标设计等不合理,不能有针对性的服务于特定客户,产品的生存能力差。比如有的涉农产品借鉴国外的一些小额贷款品种,贷款额度定为1-2万元甚至几千元,但这种贷款设计在我国可操作性不强、风险大。主要原因就是农业适合集约经营而不是个体经营,农产品利润率低使得个体经营收入太少,导致农民还款能力低,违约率高,银行信用风险大。因此,这类信贷产品不仅不能提高农民的收入,某种程度上甚至会给农民带来经济负担。

可以说,解决这两类问题,才能实现产品和融资需求主体更好的对接,使产品更能满足市场需求。

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研究思路

涉农金融产品创新需要针对问题对症下药,首先要考虑的是进行客户细分,简单地理解就是把农户资金的需求者从大量的农户中分离出来,根据自身特点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的。除涉农企业外,本文根据天津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农村客户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天津市作为四大直辖市之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走得比较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比较迅速。到目前为止,天津市大约建立了300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农村种、养殖业以及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等,几乎遍布每个乡镇甚至每个行政村,从业人员达到10万人左右。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多是农民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头脑、有技术、吃苦耐劳的“优等生”。这些农民信用基础好,又有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作保障,融资风险比较低。

二是体现农业生产集约化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城镇化过程中,农业的集约化经营是农村城镇化的必然途径。据了解,和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天津市农村的绝大多数年轻人都选择在城镇和市区居住,空巢村逐步增多。随着农村原著居民年龄的增大,劳动能力降低,原有的一家一户式的土地经营管理模式必将改变。许多农户愿意出租土地,原来零散的地块集中起来,搞大规模家庭农场式的经营成为可能。

三是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中产生的转型农户。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大量的新农民将离开土地融入城市。但是,新农村的建设不仅仅是新城镇的建设,更是新农民的建设,因此,培养新型农民,把农村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使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新农民是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市民群体,他们有稳定的住所,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会掌握一定的技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迫切需要劳动就业。在这一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需要银行机构设计适合的金融产品,满足他们的融资需要。

当然,在产品创新过程中,需对这三类客户继续进行细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客户细分中,并不是把所有农户都纳入涉农金融产品支持的范畴。对一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大、缺乏创业能力的农户,可能需要的融入的资金过少,过少的资金产生的收益很少,除去利息剩不了多少收益,最终导致这些农户贷款风险过高。比如,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经营不易于扩大再生产,因为这些个体经营者没有扩大再生产的经营管理能力。从农户的角度看,额度过小的贷款可能给他们带来的是债务而不是收入,因此,应该鼓励这类农户受雇于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从而得到的工资收入要比自己贷款经营获得的收益要高。另外,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孤寡老人等贫困农户是获得政府补贴或扶贫支持的对象,也不是金融创新产品支持的对象。金融产品创新不具有普适性,就是说,金融产品创新不能覆盖所有农户,只有能使农户和金融机构双赢的金融产品,才具有生命力,才能提高农村金融的服务质量。

涉农金融产品设计的几个创新点

涉农金融产品创新需要抓住几个要点:一是方便、快捷,操作简单;二是把控风险;三是有市场需求,能够给银行带来效益;四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只有把风险控制好,才能在规模和效益上做文章。本文对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主要突出业务流程创新,从业务操作环节上进行风险控制,弥补过去涉农放贷的薄弱环节,创新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一是借鉴住房储蓄业务的做法,存贷结合。对涉农银行机构而言,农村网点机构多,天津市的农村地区基本实现了网点全覆盖。我们可以借助农村网点机构这个平台,通过农户在银行的交易流水获得客户信息,挖掘农村的储蓄大户,对干事有头脑、工作有魄力,有文化、讲诚信的农村青壮年提供信贷支持。家庭储蓄比较多的农民,一般肯吃苦、头脑灵活,赚钱能力比较强,诚信也会比较好。我们可以借鉴住房储蓄银行的做法,先存后贷,利率上低存低贷,这样可以沉淀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可以起到保证金的作用,从而降低信用风险。

二是支付方式上采用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上采用分期还款。在支付方式上采用受托支付,这是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的有效方式。在农户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购销对象往往比较分散,采用受托支付有一定困难。但我们可以遴选出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比较正规的农村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或是部分信贷资金采用受托支付。这些农村经济组织一般购销量较大,上下游的企业或是涉农商户都有营业执照,而且有的企业和银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更适合采用受托支付。还款方式一般采用分期还款,根据农户的经营周期、农产品的生产周期等实际情况,精心设计还款计划,使贷款既能还得上,还不影响农户生产。另外,可以考虑采用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对上下游企业或商户给予融资支持。

三是采用大数据全量信息的方法评估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参考银监会发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可以采用大数据全量信息的方法进行信用评估,对涉及客户的各类信息都做收集和考查,从全部数据中提炼信用信息。从实际工作中可以看出,客户没有信用比没有资产更可怕,有很多客户有资产,就是赖账不还。因此,贷前调查更关注农户的信用而不是抵押担保,一定要实地考查,和借款人面谈,和四方邻居以及村里的长辈谈,看看家里的积蓄,是不是能吃苦,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贷中审查也着重对农户的诚信、家庭关系、在村中的地位等的审查,就是更看重农户的软条件,因为农户的硬条件(抵质押物)欠缺。贷后管理要密切跟踪农户的生产经营,对存在还款困难和逾期的,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催收。对于为人忠厚、肯吃苦、讲诚信的农户,可以考虑信用贷款。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可以支持展期。按时归还贷款的客户,根据实际情况,可评出星级客户,给予提高授信额度和优惠利率的奖励。

四是创新业务流程设计,避免从众效应的产生。在实际工作中,有一种现象很突出,就是某一类农户的贷款,由于其中某个人或几个人不还贷款,会产生从众效应,导致绝大多数人都不还贷款,从而导致一个村或整个乡镇大部分贷款都成为不良。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以通过业务模式和流程设计,对同类贷款打包形成团购贷款,将5家或10家同质性客户组成一团,批量做贷前调查、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并设定领头人,通过对领头人的控制,实现对从众效应的控制。初步设想是:选择经济实力相对雄厚、有文化、善于经营、信誉好、守法意识强、平时在村镇声望较高,并愿意带领其他农户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年轻人作为领头人,团购内的其他农户由领头人选择,给予领头人一定的利息优惠,同时领头人也有带头还款并督促其他农户还款的责任,否则将免去优惠甚至有罚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防止从众效应的发生。

五是开展涉农融资租赁,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大型农用机械、运输车辆等,需要投资金额较大,若采用信贷融资方式,可能抵质押品不足且还款压力较大,因此,通过融资租赁满足涉农融资需求是更可行的融资模式。天津市融资租赁业较发达,在大飞机、轮船、工业厂房等方面的融资租赁业务已走在全国的前列,但还没有开展涉农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兼具融资、融物双重功能的多方合同安排,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低成本的途径。涉农企业自身资本少、信用资源少,缺乏抵押品,很难利用银行贷款获得全部融资额购买资本设备。而融资租赁由租赁公司全额支付设备价款,企业可获得全部的融资额,只需分期偿还资金,降低了融资门槛。另外,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而且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所以非常适合涉农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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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虞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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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5)03-0024-03

孟 颖(1970—),天津农商银行。邮编:3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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