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经绍阳 编辑/王莉
保险融资再解构
文/经绍阳 编辑/王莉
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融资,将对我国企业实现“中国制造”的转型提供助力,同时也是银行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在国际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日趋成熟的大趋势下,信用保证保险在中国金融市场上也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纷纷重新审视这一业务蓝海。但信用保证保险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业务经验十分有限,所以中国保险主体和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尤其应结合国内市场经营环境的特点,主动研究、推出相关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发挥保险风险转移的职能,助力“一带一路”以及企业升级转型战略的实施。
信用保证保险是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统称。这两类保险都是以债务人的信用违约风险为保险标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二者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险关系中所担当的角色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债权人;而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债权人。
现状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相比发达经济体仍存在差距。
信用保险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一枝独秀”。自2009年起,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开始高速发展。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出口的渗透率达33.6%,超过了国际上20%的平均水平。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年初,国家财政部批准人保财险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标志着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开始向商业保险公司放开。但整体而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
保证保险方面,2009年平安保险“易贷险”的迅速发展,拉动了我国整个保证保险市场的增长。此外,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也使保证保险,尤其是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重新回到大众的视野并广受关注,业务规模随之迅速扩大。
现状二:信用风险评估渠道来源单一。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出口企业如果能够在信用保险工具的支持下,广泛地采用赔账类(OA)的结算方式,将有助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获得更多的订单,进而扩大贸易额和提高利润。赔账类(OA)的结算方式一般需要有完善的国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和国外买家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作为基础,而我国还没有建起完备的风险评估系统。目前,国内信用保险公司所参考的有关风险的信息几乎都是出自外国资信渠道或者公司。而这类资信报告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缺失,或明显与出口企业提供的买家信息不符,甚至与国外不同资信调查机构得出的报告相互矛盾。这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准确地掌握国别风险信息和国外买家风险信息,使其无法及时进行风险预判,并制定出不同的销售对策。
现状三: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覆盖面低。
目前,我国企业中真正懂得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技巧,并借之提升海外竞争力的屈指可数。从保户数目来看,虽然逐年上升,但到2014年也仅有15000多家企业,覆盖面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多在20%~30%之间的水平(法国甚至高达40%)。这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规模持续增长的形势极不相称,不仅造成我国企业的海外坏账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产品在全球的行销和我国资本在全球的扩张。在农产品方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覆盖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2014年,在我国2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中,只有1000多家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其中主营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尚不足1/2,而投保率更是低于2‰。而在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已覆盖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10%~20%。
现状四:业务种类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他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而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以中长期业务为主,并把中长期业务作为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项目。相对而言,国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还没有培育起来,发展比较慢,企业投保意识也不强。从数据看,短期险从2002年的17.5亿美元增长到2014年的1502.7亿美元;而同期,中长期险只从9.3亿美元增长至180.6亿美元。此外,2005年才开展的投资及担保业务,在整个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占比也都很低,到2014年,投资业务为146.6亿美元,担保业务仅为11.3亿美元。
信用保险作为金融产品,是在投保企业遭受约定的来自于海外的风险而导致应收账款发生损失,或一定条件下海外项目投资失败时为其提供的赔偿。国内商业银行一般对于国内客户的信誉和履约能力把握和了解得比较清楚,但对于来自于海外的各种商业和政治风险的控制则难以企及。而信用保险机构在这一领域可运用专业的手段进行风险控制,并围绕赔偿损失的核心功能,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使客户(借款人或申请人)和融资银行均能借助信用保险公司的咨询信息和丰富经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和融资的风险、防患于未然。这是国内的商业银行能够更理性、更有信心地在贸易融资领域和海外项目融资(全球授信)中积极探索与信用保险合作的重要方面。
通过信用保险,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为出口企业及对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支持,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架起出口商与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桥梁,拓宽海外项目融资与担保途径。相对一般的进出口信贷,信用保险作为促进本国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手段为国际所允许和认同。其资金杠杆效应,可以调动广大商业银行提供贸易融资和参与海外项目融资或担保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还可取得巨大的与融资配套的结算、投行、咨询顾问的综合收益。而这块业务随着国家“一路一带”战略的实施,将直面巨大的机遇。
目前,国内银保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和“保理+保函”而开发,主要有针对买方信用风险的国际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二是面向金融机构间“拆借”业务而开发的针对金融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三是面向“对公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而开发的针对企业信用风险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四是面向“个人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而开发的针对个人信用风险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具体到商业银行,未来可以重点在银保合作模式和贷款保证保险两方面发力。
其一,在银保合作模式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参考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两种创新模式:日本的“分润分险”机制和美国的“ART”体系。日本的“分润分险”机制在具体操作中,银行和保险机构根据全国15万家中小企业不履行债务的比例来确定保险费用,将银行贷款利润的2/3作为实际保险费,剩余1/3作为银行利润。这种利润分成的方式虽无法保证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高利润率,但可有效识别、分配风险,减少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利益纠纷。而在美国的“ART”体系中,保险机构将参与银保信贷体系所获得的保费收入,通过风险投资体系得到高回报。而高回报的资本收益足以覆盖贷款企业的债务代偿义务,以确保保险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使商业银行实现了转移信用风险的目标。
其二,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展方面,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开展的时间较晚,主要是汽车消费信贷履约保险和住房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2009年的新保险法中,已明确地将保证保险列在了财产保险项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运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贷款通过不同形式获得保险,可以降低和转嫁信用风险,间接提升小微型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并可以减少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打破小微型企业资产规模小、偿债能力弱引发的融资瓶颈。在我国推广贷款违约保证保险,是解决目前小微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新途径。
作者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