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宝刚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融资租赁业务相关问题答疑
文/黄宝刚 张瑞洋 编辑/靖立坤
A: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年度期间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乘以外方股东注册资本金到位的比例。
A:境内机构从境外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大型设备的,应参照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其融资租赁设备金额占用境内机构外债指标。
A: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A: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相关规定办理:如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向发改委申请额度,如借用短期外债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外债指标;在取得额度或指标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但所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A:(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A:在满足对外债权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前提下,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A: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由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中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A:不可以。目前相关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尚未明确,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确有实际业务需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A:可以。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了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作者单位:外汇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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