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玲
(河南工程学院,郑州 451191)
这一阶段主要是1984年至1992年,以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决定指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围绕这个中心环节,主要应该解决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即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由此拉开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大幕。改革的主要措施是通过放利让权,承包经营等方式,着力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委托经营关系,给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除依法纳税外完成上交国家利润指标和技术改造任务后,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改革的目的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减少国有企业亏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这一阶段主要是1993年至1997年,以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措施是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化改造和产权改革。改革目的是建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这一阶段主要是1997年至2002年,以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的措施主要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分离分流、债转股等形式,其目的是推动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实现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这一阶段主要是2002年至2013年,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该决定指出:“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以产权改革为重点,实现政企分开,其目的是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
综观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其核心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以及由此所引发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国有企业,也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是抽象的,具有模糊性。从理论上讲,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但当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准备行使其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权利时,却发现其权利是虚置的,是没有任何具体的权利的。因此,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一个抽象的产权,国有企业的股东也是抽象的,无法量化到具体的自然人。这样的产权,其各项权利只能有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来行使,由此会产生以下问题。
一方面,代表政府在国有企业行使最终控制权的是远离企业的政府官员,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一开始就是分离的,这种分离的结果就是产权的行使者不仅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企业经营者,也不会有真正的积极性去搜索和获取信息,有效的监督企业经营者;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基于权利下放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拥有部分控制权,但却不能享有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和责任,由此造成经营者行为短期化严重,会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在任何社会中,资源是稀缺的,交易是稀缺的,但交易成本确实始终存在的,如何配制和使用稀缺的资源,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合法的产权界定。著名的产权学派知名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因为外部性的存在,也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假定一个社会对产权有清晰的制度规定,即法律规定,那么当交易发生时,基于对外部性的认识,为了尽可能的消除外部性即外部效应,或者降低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负面影响,交易双方就会根据交易时的法律规定,也就是产权的界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订立一个协商、谈判的基准,并通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者契约,以便各方遵守。这样做的结果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实现这一目标,产权的界定至关重要,没有对产权的界定,交易中的协商、谈判就无从谈起。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导致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盲目无序,国有资产配置基本上依赖于政府各级行政部门“有形之手”,完全忽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国有投资浪费严重,这也造就了亏损这一近3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中最令国家头疼的问题。
必须承认,始于1984年的国企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国有企业有进有退,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我们同时不得不承认国有产权属性决定了单一产权主体的国有企业具有难以逾越的体制障碍,国有企业改革不触及产权问题,就无法实质性的突破,就无法真正解决国有企业最大的弊端——效率问题。既然国有企业的单一股权结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有必要进行产权调整,采取股份制,实现混合所有制,形成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新型企业形式。
如何实现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该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应该说,国有企业实现混合所有制的重要价值在于以下两方面:
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政企分开,而实现政企分开,首先要构建能够实现政企分开的产权基础。混合所有制使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了不同性质产权的融合,国有企业与国家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产权关系。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政府作为代理人只能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已不可能任意支配国有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和分配政策,政企分开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能够得到彻底实现。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基于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代替了行政干预,国有企业必须接受来自不同产权主体的约束和监督,国有资本与民有资本形成合理制衡,从而形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既相互制衡又激励相容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了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等弊端。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有资产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载体实行经营管理的,由于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经营能力有限,国有资产长期处于呆滞的存量状态,流动性是比较差的。但资产的价值,却只能在流动中才能进一步保值增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国有资本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国有资本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与非公有制资本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将国有资产将会彻底资本化,实现国有资产良好的流动性。在盘活国有资产的基础上,将国有企业的资源、品牌、市场等优势与民用资本的资金、机制等优势有效结合,放大国有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使国有资本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以更直接的方式发挥影响,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带动作用。
[1]陈文霞.国有资产管理视角下的国企改革深化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9.
[2] 汤吉军,年海石.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变迁、路径依赖与制度创新[J].汉江论坛,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