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华扬,姚坤明
(重庆理工大学 会计学院,重庆 400054)
会计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不仅为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还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但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我国会计信息化迅速发展普及的今天,对其进行法制规范约束的必要性也在不断增强。可以说,进行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既是会计发展的要求,又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从会计电算化到如今的会计信息化,从1979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89)财会字第65号,到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20号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都伴随着相关法制规范的制定与颁布,然而根据会计信息化的工作特点和当前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来看,我国会计信息化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制上的困局。本文对当前我国法制框架下的会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以促进会计信息化在法制化轨道上发展,达到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会计电算化起步以来,会计信息化事业不断发展,到今天已获得了可喜的进步。但相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时间有限,对会计信息化在理论以及实物上的研究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我国对会计信息化方面的法制研究同样存在研究基础比较薄弱的问题,并且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理论准备不足。由于信息化事业的起步较晚,在会计方面的应用实践时间有限,很多都是对于发达国家经验的照搬,导致当前我国对会计信息化方面的理论研究比较匮乏。在会计信息化的法治方面,当出现一些重大的信息化法制建设问题时,需要寻求立法上的保护时,却经常找不到相关的理论作为立法得支撑,使会计信息化的发展陷入法治困局。
(2)研究成果匮乏。在西方学术界,网络法或互联网法律问题,是出论文出成果最多的领域,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成果非常有限。究其缘由,还是因为我国对这方面发展时间有限,研究时间不足,从而导致对会计信息化法治建设的研究成果不足。
(3)人才准备不足。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人才准备不足。一方面指的是那些既具备法律研究素质,又掌握信息技术知识的法学研究人员不多;另一方面,是指从事信息化法制问题研究的专门人才少[1]。从法制角度去研究会计信息化问题,就需要同时掌握三个学科的专业人才,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还很匮乏。
会计信息化法制研究基础的薄弱,将会影响到我国未来继续制定会计信息化相关法律规范的工作,甚至会限制到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重视我国会计信息化研究基础薄弱的问题,并就其三个主要表现进行加强。
会计工作从传统的手工记账发展到如今的会计信息化,实现转变的过程中,不论是在工作内容上还是思想观念上都带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在法制建设上也同样如此。在过去《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估规则》及《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为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变革和广泛应用,由此对现行会计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过去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创建和制定新的会信息化工作规范,尤其是创建和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要求,而前面提到的关会计电算化的各种法规已经明显不能满足这些要求。
从最新发布的《工作规范》来看,国家在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方面也在不断探索与完善,但由于我国研究基础的薄弱以及信息化发展速度过快的原因,使得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立法工作存在滞后以及不全面等问题。例如,旧的法规与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相脱节,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或者虽有配套法规但却已严重滞后于现实,难以发挥作用;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不足,无法保障软件开发商与消费企业的利益,或者无法对信息化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遏制和打击等。可以说,我国的会计信息化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是一项挑战。
信息化的应用同样为会计工作的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以前,如果有人篡改会计凭证的数据都会在凭证上留有痕迹,但在会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都是电子数据,这会使在实际工作中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对会计信息进行篡改,甚至消除数据,然而当前电子数据的修改无法被监管,甚至无法被识别出来,这将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对财务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虽然都明确的指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行为,但相应的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法制建设却一直很匮乏,或者是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新型的违法行为,要保障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合法运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将难上加难。
当前,加强会计信息化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财政部会计司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领域是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其中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2]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加强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针对当前我国暴露的法制困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是解决会计信息化法制困局的根本措施,必须不断建立和健全会计法规制度。针对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化的立法存在滞后性和不全面等问题,国家一方面应结合当前实际和现施行的相关法规进行评估,推陈出新,完善旧法规和制定新规定,使得法律法规适用于当前会计信息化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会计信息化的相关法规,例如制定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管理规定,保障软件供应商和消费企业的权益,打击会计信息化犯罪等相关规法规。
通过完善立法,能够有效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增强人们关于会计信息化的法制观念,同时还能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保障会计工作进行与发展。
会计信息化中存在着这样一些软件,他们可以提供凭证的反过账功能,在客观上为假账的行为提供工具,而且这种工具比之手工做假账更有效率且更隐蔽。《工作规范》第十条指出,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金额、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3]很多法规的制定其实是源于当前的会计软件还不完善,功能不够全面,存在系统上的漏洞,这样不仅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也给立法与执法增加了一定难度。因此,国家应该大力推广并研发统一的会计信息化软件,并完善漏洞,研究开发出比较完善的通用财务软件,满足市场的需要,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信息化带来的违法行为。
做假账现象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存在,甚至成为行业的“潜规则”,信息化环境下这种现象不仅没有减少,甚至在一些方面提供了便利,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经济发展会受到破坏,法律的尊严也将不复存在。然而除去法律约束的原因,缺乏有效的追究机制也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之一。当前社会会计人员的流动性较强,一方面是因为自然的工作流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在原单位做过一些违法违规的业务,为了逃避责任而离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关键在于没有对违法会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建立了会计诚信和违法的追溯机制,违法违规的风险与代价提高,使违法的会计人员无法通过离职等形式逃避责任,才能够有效的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研究基础薄弱,缺乏人才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加强培养会计人才,提高其综合素质,对于我国未来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意义重大;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一直是违法行为中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不管当前的法律多么的不完善,会计软件系统存在怎样的漏洞,最终的处理权依然掌握在会计工作人员的手里。只有在培养会计人员工作技能的同时,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职业道德,才能促使会计工作人员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减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能加强我国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而且还能减少违法犯罪现象。
加强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法制建设,不能仅仅依赖法律及各项机制的约束,会计人员作为工作的主体,如果能动用他们的力量,将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很多案件来看,领导权力的压力是许多会计人员走上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很多时候,会计人员在受到权力压迫的时候,由于害怕被打击报复,而选择顺从,其原因就在于当前并没有一个合适的途径能够帮助会计人员安全的反对违法操作。因此,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会计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可以充分调动会计从业人员守法护法的积极性,还能有效遏制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会计信息化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
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与经济活动的联系将更加紧密。然而在我国当前法制框架下会计信息化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隐患,这势必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运行产生影响。因此,为了保障经济建设的平稳运行,加强会计信息化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1]旷野,欧阳武.我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3):86.
[2]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Z].2011.
[3]财政部.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