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宋 旸
捐赠,是企业或个人对外无偿赠送和捐献各种资产的行为。例如对希望学校的捐赠,是企业或个人为支持学校教育而捐赠资金、物资的行为。
赞助,是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无偿赞助支出。例如对运动会、文艺演出的赞助,是企业或个人为支持运动会、文艺演出而无偿赞助资金、物资的行为。
两者都是对外无偿付出,但两者的方式、目的不同,在税法规定方面也差异较大,涉及到视同销售、不得在税前列支等政策,在现实环境中,两者又与广告、业务宣传相互混杂,由此带来的增值税、所得税等涉税业务也出现繁杂难辨和误判的情况。
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A单位举办一场主题论坛,B企业将一批本企业生产的市场价50万元(成本价40万元)保温杯进行赞助。主管税务所的意见是该赞助业务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捐赠行为,因此应将该赞助50万元作为视同销售业务缴纳相应增值税,同时作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而B企业认为该赞助以40万元生产成本作为视同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以业务宣传支出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和企业间产生了不同意见。
不论是捐赠支出,还是赞助支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位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时,该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货物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或者相关方法确认的销售价格计缴增值税。
主管税务所和B企业的意见基本相似,但在税基方面又有差异。根据上述规定分析,B企业应将自产保温杯以市场销售价格50万元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而生产保温杯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具有公益性的捐赠、直接捐赠、受赠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捐赠、超过扣除比例部分的捐赠,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赞助支出,又可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赞助活动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可根据交易的实质确定支出的性质,分别列支广告支出或者业务宣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5%额度内,准予税前扣除。
B企业发生了两个经济业务,一是销售产品,二是对外赞助。B企业应确认一次视同营业收入、结转一次营业成本、确认一次销售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其中营业收入按保温杯的市场销售价格50万元确认,结转营业成本40万元。相应的,在确认赞助支出时也应该按照营业收入及相关附加费总额作为赞助金额,即保温杯的市场价格50万元加上相关的附加费用来确认。而主管税务所和B企业不同意见的主要区分在赞助金额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确认。
如果A单位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B企业通过上述机构向A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并取得省级以上(含)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捐赠票据的,可以按照公益性捐赠列支营业外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额度内税前扣除;
如果B企业对论坛赞助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自身形象和自身产品的宣传,并且在论坛活动中采取了具体的宣传、广告措施,并保存相关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将赞助支出作为广告或者业务宣传列支销售费用,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额度准予税前扣除。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捐赠和赞助通常是融合在一个业务活动之中的,而具体业务因来源不同、方式不同或者目的不同反映在会计、税务方面的结果就会千差万别,税负也迥然不同,类似的情况还在其他业务方面多有出现,例如宣传礼品、业务招待费等等。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业务人员应与会计人员、税务筹划人员提前沟通,根据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做好配合,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降低税负成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3] 陈涛.不同税种的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J].财会月刊,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