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汪婷婷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 文/汪婷婷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目前尚未形成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会计业界就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确认、计量范畴与方法等一些基本问题亦尚未达成共识,这为高校开展教育成本核算带来了实际困难。有基于此,本文首先界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其次,辨证分析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第三,说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范围;第四,阐释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分期;最后,结合高校教育成本的特性,指出宜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高校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核算;基本问题
2013年1月,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正式施行。《制度》新增独立章节——成本费用管理,该章节定义了高校各类费用的含义;要求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区分费用期间;同时要求正确归集和分配各项费用;建立成本核算和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随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亦把“教育费用”等相关费用项目列入会计核算和报告要求。可见,高校的成本费用管理是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热点和重点。高校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1]。这其中,人才培养作为高校的首要任务,与之直接相关的教育费用核算的基本环节问题,是本文探讨的立足点。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是指高校教育成本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当前,高校教育成本已具有明确的对外报告要求:2014年1月正式施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所列示的《收入支出表》,要求高等学校分项目清晰反映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各项事业支出的情况。可见,从对外报告的角度考虑,有且仅需要学校一级作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
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同时需要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与大多数高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对应,为有效落实经济责任制,实施绩效评价,同时直观比较不同学科专业教育成本的差异,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可以且应该以二级学院为基本单位划分,有条件的学校亦可进一步细分至专业。这亦正好符合新《财务制度》规定的 “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的要求。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亦称客体,是指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容。企业成本核算的对象是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的成本。一些学者认为,高校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对象是其教育产品——在校生(毕业生)[2];另一些学者认为,学校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教育产品应是指教育服务[3]。诚然,高校教育服务的对象是大学生,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述,“学生不可能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任意塑造,现代法律和伦理更禁止将人作为买卖的对象[4]”,因此,直接将大学生定义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对象是不恰当的。参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界定,结合会计可计量性的基本特征要求,笔者认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对象,是指高校提供教育服务所消耗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总和。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围,旨在明确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成本归集的范畴。根据成本信息的覆盖领域,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围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3],三种模式都是以二级学院作为核算主体,但在间接费用的分配范围上呈升序排列:第一,直接教育成本模式,仅核算二级学院发生的教学费用支出,不分配间接费用;第二,间接配比教育成本模式,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校级有关教学费用进行分配;第三,全成本模式,核算二级学院的直接支出,分配校级有关教学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综合评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直观、简洁,但所提供的成本数据不完整;第三种模式最为复杂,但提供的成本数据包含教学支出和非教学支出,不够准确,且不利于控制公用支出;第二种模式符合受益原则,也是大众普遍认可的教育成本概念,且单独归集学校公用支出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费用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新《财务制度》规定,高校的教育费用,指高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项耗费[1];高校的管理费用,指高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新《会计制度》亦专门指出教育事业支出主要归属高校各二级学院(含其下属不单列的科研中心)、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4]。显然,制度层面的费用划分,为我们选用第二种模式核算高校教育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且进一步明确了费用归集的主体。
在会计实务中,高校若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其二级学院的各项支出均有独立的账务体系,可以直接确认,则其工作重点在于校级层面发生的教学相关费用的归集和分配;高校若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则需要进一步在校级一级核算的基础上,归集和分配各二级学院的直接支出及校级层面发生的教学相关费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其《支出预算表》归集。以H高校为例,其采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支出项目包括工资福利支出、教学支出、学生支出、行政运营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工会党委支出、董事会经费(民办高校特有)、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支出和专项支出等。根据与教育活动的相关性及会计制度要求,其中纳入教育成本核算的支出主要为教学支出(不含教务处等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学生支出以及各二级学院、思政教育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等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行政运营支出、基础建设支出和后勤保障支出等。为减少成本归集的工作量,在会计核算时,建议实行部门明细核算,则二级学院的直接支出较容易从账户中取得。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分期,指的是成本核算的时间范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
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周期以学年为单位,与高校的会计年度不相符。以为本科生提供的教育服务为例,其服务周期为4个学年,每一个学年自公历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以学生在校期间计算,第四年止于6月30日),由此,无论是以会计年度或是学年度为成本计算期间,每个成本计算周期均存在很多“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费用分配问题,这给高校教育成本的核算带来了实际困难。但是,应该看到,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是连续的,且一般来说,同一个时间段高校的在校生包含各个年级,而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由此,其相近年级的提供的教育服务成本亦变化不大。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将一个会计年度的上、下半年分别视为一个学年度的上、下学期,将对在校不同年级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视为对一级毕业生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提供教育费用的综合体[5]。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以会计年度为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时间范围,这既符合我国高校会计制度的报告要求,亦可以规避成本核算周期与会计年度不一致带来的“在产品”分配工作量问题。
传统的成本核算基本方法是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基本成本核算方法的适应范围各不相同,但其对间接费用的分配却是一致的。传统成本核算方法认为,企业的产品按照其耗费的生产时间或产量线性地消耗各项间接费用,因此,其一般采用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简单平均分配间接费用。这与高校教育成本的特性是相悖的。近年来,学者讨论得较多的,是采用作业成本法核算高校教育成本。
作业成本法,通过关注作为基础成本对象的各个作业,计算作业和成本对象的成本,评价作业业绩和资源利用情况。一个作业,是一项事件、任务或具体目的的工作单元[6]。作业是一种可以计量的狭义的、具体的交易活动,又是一种动态活动,其表现为资源的投入和另一种效果产出的过程。作业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作业耗用资源,产品耗用作业,从而导致成本发生”。因此,作业成本法计量下的成本,按作业的消耗量进行分配;作业成本的核算深入到资源、作业层次,其通过选择多样化的分配标准分配间接费用,大大提高成本的可归属性,提高成本信息的准确性。
作业成本法适用于间接成本所占比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复杂的企业。若企业的间接成本所占比重较小,则依据会计计量的重要性原则,可以采用传统成本会计的方法,简单平均分配,以降低核算成本并提高工作效率;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较为简单,则其作业亦相对单一且同质,同样无须逐个分析作业特点,即可通过传统成本会计法归集和核算成本。
高校的教育成本核算符合作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高校教育所发生的成本多属于间接成本。除奖助学金、实习实践经费等项目直接计入单个学生教育成本外,其他大部分教育资源都是共享的,如师资力量、图书资料、教学场馆设施等,其耗费均属于间接成本,且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各异,不能单纯按照学生数、课时数等平均分配,否则必将导致成本信息失真,进而影响管理决策的准确性;二是,高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复杂性。以教学活动为例,涉及教师选聘、教材征订、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验管理、教学仪器维修等更具体的作业,且不同学科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其各自的特点,应分析各项作业的特点,发生原因等,归集、核算和反映作业成本,寻求管理改进。
此外,作业成本法的成本信息资料除报告产品成本外,亦报告各作业的成本,包括各作业的资源投入与产出状况,还原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成本形成过程,其成本信息资料的详细程度高于传统成本计算法。有基于此,作业成本法提供的高校教育成本信息,可以视作对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耗费进行信息反馈和控制的过程[7],有利于高校管理者追踪、分析影响教育成本形成的各个环节的因素,改进现有的必要作业,减少不必要的作业,降低支出。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是《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是政府确定拨款和收费标准的依据[4];是高校强化内部管理、落实经济责任制、实施绩效评价的基础;是高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途径。本文的探讨,集中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基本原理,说明核算主体要符合对外报告和内部管理的双重需求,以二级学院为基本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核算客体不应是人,而是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耗费;核算范围是各二级学院的直接支出,且要同时分摊校级有关教学费用;核算周期应与会计年度保持一致;核算方法宜采用作业成本法,以利于成本的正确归集和分配,并提供作业层级的可靠的成本信息以寻求有效的成本控制。
[1]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S],2012-12-19.
[2]刘悦.作业成本法在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中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2014(11):119-122.
[3]尤谊,谢娟,张贺章.高校教育成本:理论基础、计量及其构成[J].会计之友,2009(2): 40-43.
[4]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S],2013-12-30.
[5]孙丽雅.基于作业成本法的高校教学成本计算模式构建研究[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7):116-118,125.
[6]查尔斯•T•亨格瑞等.王立彦等译.成本与管理会计(第11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崔荣芳,杨海平.基于作业成本法的高校学生培养成本计算模式研究[J].财会通讯,2009(7)127-130,133.
(作者单位:厦门华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