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购食品的法律监管问题

2015-01-01 16:51何雅洁
市场周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卖家销售

何雅洁

论网购食品的法律监管问题

何雅洁

网购食品已经逐渐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人们通过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轻松地购买到来自各个地方的商品、食品。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缺失,网络食品销售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因此文章首先分析网络食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又分析网络食品的优势,了解其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我国的各项立法现状提出监管建议。希望以此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

网络;食品;监管

21世纪是互联网技术急速发展的时代。随着电脑互联网的发展及普及,无形中扩大了人类的活动范围,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网络电商的大量增加,人类通过网店和物流就可以购买几千里之外的商品,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网络电商和物流行业都逐渐成熟,人们通过网络电商能够购买的产品,几乎涵盖了生活中所有能想到的产品,包括食品。但由于食品的特殊性质,在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出现了众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何对网络贩卖食品进行有效地监管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

一、我国的网络食品乱象

食品网购行为,主要是指以食品为交易标的的网络购物行为;网络购物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商品零售的行为,其买方主要是指个人网购用户。在网络电商和网络支付技术急速发展的今天,在网上购买商品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根据易观网2014年发布的《食品网购白皮书》中显示,食品网购行为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购物的模式,不再是最初的潮流购物模式,而购物人群,也由原来的以学生、白领为主,到现在向全年龄化的人群变化的趋势。

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阶段,网络食品中出现了各种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食品销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另外生产企业同时还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等,其会受到多个部门的监管。但与之相比,网购食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还有许多的新兴形式处于法律监管的漏洞之中。

网络食品销售中大部分为C2C的销售模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庞大的数量,目前很难进行有效监管。例如淘宝卖家、微信微店一类的网络销售商家,其中有些卖家可能规模较大,是以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在经营,但除此之外的大多数卖家都是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小商家,其与消费者之间便是个人对个人的C2C交易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难通过准入许可进行监管,一方面此类卖家的数量庞大,如果全部都要通过准入许可,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源,另一方面,严格的准入机制也会使很多人不愿加入网络食品的销售行业,这最终也会抑制我国电商行业的发展。

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销售形式将会不断地出现,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不可能做到对新型网络销售形式的及时监管。例如现今网上出现各种自制食品的爱好者,通过低门槛的网店,将自己制作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想要在网上开一家自制食品店铺,只要按照申请程序很容易就申请到了店铺,电商方并未强制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仅要求签订一份食品安全承诺书。但生产食品必须要有相关的资格认证,例如需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另外,生产的食品也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检验,同时还需贴有相关的标签;除此之外,法律对食品销售店铺中的摆放食品的场所也有要求,对设备、人员、工艺流程和容器等也有十分明确的要求。而我国现存的自制食品销售商家几乎是没有任何资质许可的,卫生条件也无法保证,这样的食品非常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自制食品之外,微信上也出现了销售快餐外卖的微店,消费者通过微店下单点餐,卖家就会把快餐外卖送到消费者手里,但是此类卖家也通常都是手工小作坊,不仅没有相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许多快餐的制作环境更是无法达到要求。而对于这些新事物的出现,不仅法律滞后无法有效规制,相关部门的监管执行也是十分艰难。

网络食品的销售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质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联系,买家无法亲自看到、摸到、闻到实物,只能通过卖家的图片、文字描述以及自己的日常经验做判断,对产品的生产和来源也同样只通过文字材料了解,没有直观的认知。当商品邮寄到自己手里却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再退换货也比实体店铺购买的商品有难度。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

二、网络食品的优势及带给监管的新挑战

网络食品销售是21世纪互联网科技带来的新产物,能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普及还是源于其与传统实体销售不同的优势。

首先,网络销售的进入门槛比较低。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的最大优势就是准入门槛低,卖家几乎不需要太复杂的手续和许可,就可以进行食品销售,例如在淘宝开一家销售食品的网店,只需要注册淘宝账户,并且进行实名认证,以及一些基本信息的登记之后,就可以上架销售,并且整个流程都是免费的,整个注册流程与认证都十分简便。正是这样的低门槛才吸引了大量的卖家进驻,但是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低门槛虽是网络食品销售的优势,但也是监管的难点,低门槛容易造成市场中流通着大量的不合格产品,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但是网点数量庞大,有关部门全部监管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网络食品的销售路径更宽,消费受众更广。网络食品的销售依托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面对大量的用户,并且低成本、迅速地将消息传递出去。与传统的食品销售行业相比,网络食品的销售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在传统的销售中,一个食品店的辐射范围有限,只能面对周围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但互联网技术改变了这一状况,人们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通过互联网技术买到云南的鲜花饼、西安的肉夹馍、山东的大枣,也可以买到海南的新鲜海产,这意味着卖家面对的市场更加庞大。但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的地理位置较远,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追责、取证的难度也是传统销售行业不能相比的。而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管的时候也会面临相同的问题。

最后,网络食品销售具有成本上的优势,也符合科技发展的潮流,便利人们的生活。与在现实中开一个实体的食品销售店铺相比,网络食品的销售不需要实体店铺,在人力成本和生产成本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对于逐利卖家来说是最好的选择。另外,现代科技的发展方向就是以便利人们的生活为主,网络销售、网络支付和物流的发展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通过轻点鼠标就能购买商品,并且网络上购买的东西价格更低廉,这些都是网络食品销售能够发展起来的重要的因素。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虽然网络食品的销售具有种种优势,但也正是这些因素使得传统的法律监管面临困境。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地规制,让其充分发挥优点的同时,抑制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我们将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三、我国现状下,网络食品监管的建议

为了改变网络食品销售的乱象,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在2014年5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结合此稿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本文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首先,对网络食品销售进行严格的准入的管理。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均规定进行食品的生产经营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手续,但都是对实体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法律约束。关于网络销售者,在《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应当对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且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也就是说虽然要求网络销售者进行实名注册,但对网络食品的销售者并没有特殊规定,也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虽然《办法》的第七条中规定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但对食品经营者的卫生条件如何管理还没有具体的说明,笔者认为应该对此做补充规定,应实施网络食品经营者持证照准入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不仅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还应该在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证照齐全才可在网上进行食品经营。另外对现存的卖家还应该逐一进行清查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卖家应限期整改、补办证照或者予以关闭,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准入制度进行监管,才能有效地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义务。应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也是网络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同样受到有关法律的约束。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且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网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对卖家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等内容。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建立巡查制度,即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督促,促使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细则,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并及时备案,及时建立巡查制度,并应定期公开检查情况和数据,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另外,网络交易平台还应对卖家的身份进行实质的登记和审查,杜绝非法商家被关闭店铺之后,又轻松改头换面重新开店的情况。

最后,开辟举报维权平台,并且及时处理、公开信息。虽然大部分的网络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维权渠道,但是大多流于形式,无法真正改变消费者维权难的事实,所以应该建立统一的维权举报平台,并且及时公开处理信息,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也应与此维权平台联通,及时处理违法违规的卖家。并且卖家的信用信息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联通,也可以杜绝卖家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被关闭店铺之后,又原封不动到另一个网络平台上开店的情况。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也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如今已经走入了人们的生活,网络销售渠道也是日后必然的发展方向,网络食品销售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特殊之处,使得目前我国的网络食品销售市场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虽然我国也出台了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也未能完全有效地规制。在符合科技发展方向的前提下,规范新事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行业的发展,将是我们还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1]张青川.工商网监消费警示:网购自制食品安全隐患多[N].安徽法制报,2014-12-15.

[2]刘俊芳.网购食品的法律探析——以食品安全法的视角[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3]封俊丽.完善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J].食品工业科技,2013,(23).

何雅洁,女,贵州六盘水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D922.29

A

1008-4428(2015)07-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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