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雨萌,叶立新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陆雨萌,叶立新
本文在阐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涵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从披露内容、市场约束及会计体系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对策。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国外经验;启示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或者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用一定的形式传递给相关信息使用者,以便其有效地加以决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由八部分内容组成,分别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风险管理、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内部风险控制情况、遵循的会计原则及公司治理情况。①王鹏程.如何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J].现代金融,2013,(1):P40-41.
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诱发银行管理人员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银行的储户、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充分区分出银行的好坏,易导致银行遭受突然的挤兑,进而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及公众的恐慌。由此可见,规范的信息披露是稳定我国银行体系、增强公众信心的重要保证。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公众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
此外,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以及程序都不够规范,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两点。首先,商业银行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非财务信息指的是以非财务资料形式出现,但与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联系的信息,如银行的背景信息、银行管理部门对业绩的分析等。其次,风险披露是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例如,缺乏对市场风险权数、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信息的披露,基本没有披露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的信息。
(二)披露机制不给力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具备有力的外部约束。对于信息的供给者——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国家是大股东,且银行的相关利益人大多与国家有着较密切的联系,所以说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各当事方大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背景,这使得推动银行披露信息的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得以减轻,信息披露预期效果不佳。
(三)披露基础欠扎实
商业银行会计体系不完善。完备的会计体系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前提与基础。会计标准直接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异,我国银行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基本为框架性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相对较少。
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对经济社会可能构成的威胁也在增长,尤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频繁爆发的大规模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等)对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引起人们对金融深化的反思,加强必要的金融约束受到重视。作为改善和强化金融监管的基本措施,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已在世界各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以及部分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银行信息披露有效性方面采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较好成绩,给我们以不少有益的启示:
第一,信息披露规范化。各国政府部门对本国银行的信息披露均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推动了这些国家银行运作的透明度。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之一的日本,在1997年的金融危机过后,更加重视银行业的信息披露。为全力恢复市场对银行财务报表的信任度,日本金融主管机关指导银行采用美国会计、审计标准,同时要求非上市金融机构必须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义务,进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接受相同的会计审计。①张强,付强.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J].金融论坛,2002(5):P33-34.此外,新西兰也很重视银行的信息披露问题,新西兰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定,所有银行必须每季度公布一份披露报告,报告由十二项主要内容及大量的财务报表和信用评级信息构成。银行公布的信息披露报告每半年受到一次局部范围的检查,在每年年末的时候接受一次全面的审计检查。
第二,披露规制国际化。很多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披露规范时,都很注意执行国际权威组织倡导的标准。例如,美国引进了全球报告组织(GRI)体系,该体系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美国非政府组织等国际组织联合制定,旨在提供全球适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GRI体系内容清晰具体,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为美国银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套可量化的标准。这些国家在信息披露规范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同时,也注重制定相配套的会计、审计标准方面的规范。例如,新加坡的会计准则正不断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其上市银行遵守的上市规则就是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指南制定的。此外,新加坡一些大银行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运用了VaR模型,且使用的衍生产品在品种上也与英美银行大致相同。其披露指数(指已披露的项目与要求披露的项目总数之比)和披露比率(指披露某项目的银行数与银行总数之比)和美、英国家的银行已非常接近,有些方面甚至还超过了美、英国家的银行。
第三,披露监管系统化。英美等发达国家大多具有较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监管主体分为多个层次。英国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以自律监管为主,由民间组织与政府组织共同对银行的信息披露实施监管。其中,政府制定审计、结算等方面的法规框架,而在细则方面,由证券交易所等民间组织实行自律监管。充分体现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美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是自律监管与集中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且重视立法监管。美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主体的层次更丰富,可分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立法、行政和司法)、政府、民间监管机构、自律团体及各利益团体。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多层次监管的本质在于政府监管与民间监管相结合,在政府与民间的相互作用下不断完善银行信息披露的状况。
第四,披露内容实用化。不同国家监管当局在制定披露规范时,看到了本国银行业由于业务类别开展不同、技术水平高低等造成的信息披露的差异,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1997年金融危机前,韩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其商业银行的股权收益率仅相当于美国商业银行的一半。金融危机过后,韩国的政府及银行均在完善信息披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金融监管当局重新规定了银行信息披露的项目,并开始使用新的标准;大部分的银行都成立了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对每一项新产品、新业务都进行风险评估,而且所有银行贷款都要经过贷款委员会的讨论,部分规模较大的韩国银行尝试着在风险管理中引进统计模型。尽管韩国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并不太成熟,韩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韩国银行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不如新加坡等国,但韩国银行在信用风险方面的披露较好,走在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前面。
(一)根据各商业银行的不同情况,渐次推行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构成多样,各银行在日常经营、风险管理以及业务发展等水平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银行的要求可因其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银行,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步伐可适当慢一些。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差别化的信息公开标准。
(二)提升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会计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会计规范已经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阻碍了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所以变革商业银行的会计规范是当前的重要任务。首先,应出台适应当前金融环境的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国际准则靠近,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其次,规范表外项目披露的标准。目前我国各银行对表外信息的披露还没有统一的格式,使得银行间表外信息披露的可比性较差。我国应尽快针对会计体系中表外项目制定统一的披露标准,使商业银行表外项目的披露与表内项目的披露同时达标准化水平。
(三)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控制度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有限以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的现实,仅仅依靠市场竞争很难促使银行充分、及时公开那些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控制度来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可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一是完善日常监督机制。应该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制定出有效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日常监督机制。在制定制度时,可参考香港、韩国及新加坡监管当局的做法,罗列出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或制定具体的指引性文件。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瞬息万变的特点,应定期对披露规定做出适当的修改。二是完善惩罚机制。应重视并完善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起一套适宜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追究、惩罚机制。对于重大的虚假信息披露,应向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强化个人的法律责任。三是促进监管主体的多层次发展。政府监管为主的同时,适当提升民间组织监管的地位,使民间监管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
(四)处理好监管披露与公开披露之间的关系
通常来说,金融监管当局可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比公开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这些信息中,有些是按国际通则银行必须要披露,但在我国尚未公开的信息,在一些条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公开披露这类信息可能利小于弊。因此,在对市场反应没有把握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对外信息披露谨慎进行法律授权,待有一定把握之后,再考虑纳入公开披露范围。
[1]胡奕明.银行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对13个国家和地区银行年报的调查分析[J].金融研究,2002,(03).
[2]马威,靳荆.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J].经济纵横, 2012,(09).
[3]杨晏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01).
[4]王鹏程,黄秀琴.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研究[J].金融纵横,2012,(09).
[5]何悦,黄卫红.中国上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21).
陆雨萌,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叶立新,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F832.33
A
1008-4428(2015)02-8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