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邸秋杰 卢红丽 王筱喆
关于加强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管理的思考
◎文/邸秋杰 卢红丽 王筱喆
为加强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2014年4月份以来,天津市财政征收局多次深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走访市级社会团体单位,认真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社团会费收据管理,对100余个社团单位使用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形成此篇调研报告。
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管理
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一般由社团单位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每年收取一次,为一式三联手写专用收据。截至2014年10月,在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登记购票的市级社会团体有511个。
2014年4月之前,社团单位首次购领会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综合处核定数量,社团单位到票据管理中心办理 《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直接领购社团会费收据。社团单位再次领购社团会费收据无需审验旧票,持《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直接到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从2014年4月起,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核发部门的通知》(津财综〔2014〕12号)精神,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财政征收局核发。社团单位首次购票,要提交有关资料,经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核后办理 《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票据。社团单位再次购票应出示《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票据存根,经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审验无误后,按核准的数量继续领购。
社团会费收据管理执行的文件是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津财综〔2011〕36号)、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按照文件精神,一是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监制的新版财政票据,2012年1月1日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监制的旧版票据一律停止使用。二是从使用新版票据开始,社团会费收据的申请、审批、批准、核销、购买等纳入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管理。三是自2014年7月25日发布之日起,社团单位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社团单位的票据长期缺乏监管,加之宣传力度不够,因此,一些单位在社团会费收据使用中存在各种问题。在调查的100余个社团单位中,90%的社团单位存在票据使用不规范,20%的社团单位存在社团会费收据违规问题,违规金额达800多万元。
(一)超标准、超范围、任意多收费
一是超标准收取会费。一些单位违反规定,未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例如:某A协会每年应收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万元,实际按照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收取,超标准收取会费130万元。某B协会,从2007年至2013年,超标准收取会费87万元。
二是超范围收取会费。一些社团单位用社团会费收据收取名目繁多的培训费、材料费、评审费、活动费和会议费等。例如:某C医学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2013年用社团会费收据收取会务费、培训费、场地租赁费等,共计31万元。某D测绘学会自2009年开始用社团会费收据收取申报费和资料评审费,用于优秀测绘工程奖评活动费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共收取19万元。
三是任意多收会费。个别社团单位将每年一次收取的会费多次收取,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某E协会,随意收取会员会费,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多收会费41万元。
(二)社团会费收据管理混乱
一是票据填写不规范,随意处理票据。一些社团单位聘用兼职或临时会计人员,缺乏应有的票据使用和保管知识。部分单位作废票据没有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开错的票据自行销毁,或整本票据丢失后,不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大部分社团单位普遍存在票据填写不规范问题,不填写计费数量、会费标准、会费收取不标注时间,看不出是收取哪个年度的会费。例如:某F研究会,开具的社团会费收据的第一联存根和第三联收入凭证金额为空白。2010年4月某G协会擅自将开错的票据撕毁,造成两张票据连同存根联一同灭失。如某H商会于2011年前购票,2014年4月份再次购票时才发现《天津市财政票据购领登记簿》和一本票据丢失。
二是票据领购数量过多,旧版废止票据仍在使用。有些单位领购票据数量过多,远远超过半年或一年的使用量,个别单位仍在使用已废止的旧版社团会费收据。如2011年12月某I校友会领购票据20本,至今未用。如2007年5月某J促进会领购4本社团会费收据,直到2014年10月再次购票时仍在使用旧版作废社团会费收据。
三是使用市级社团会费收据为中央级协会收取会费。某K医学会、某L燃气分会、某M协会等单位,使用社团会费收据分别代收中央级会费,收取的会费实行中央和市级分成。
(三)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缺乏对社团会费收据的监督管理。过去,财政部门不审验社团会费收据存根,难以及时发现违规问题。
二是未开展对社团会费收据的稽查工作。财政部门尚未开展对社团会费收据使用情况的稽查,导致社团单位违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
三是未建立社团会费收据的基础资料。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核发会费票据前,财政部门没有留存社团局批准的 《天津市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备案登记表》,也无社团单位的会费收费标准等资料,给票据验旧领新审核及会费标准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四)宣传培训和主动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对社团会费收据管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缺乏。财政部门对相关政策规定宣传培训不到位,致使一些社团单位对社团会费收据使用和管理的政策了解不清,认识不高。
二是对社团单位主动服务意识不强。财政部门主动服务的意识不够,很少深入社团单位进行辅导。购领社团会费收据的办公地点分设两处,给社团单位的票据领购工作带来不便。
(五)票据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购票单位制度不健全。目前,社团单位对正确使用社团会费收据的重要性认识不高,普遍没有制定票据管理制度,造成票据管理混乱,问题频发。
二是财政部门管理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社团会费收据管理执行财政部的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对违反规定后如何处理未做出详细规定,导致日常工作中的管理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为规范社团组织收费行为,严格票据管理,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依据财政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建议财政部门制定 《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管理办法》或《购领市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办事指南》,规范社团单位购票工作规程,领购票据时,需要提供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统一社团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票据核销管理、票据收费标准录入管理,达到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的目的。
社团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制度,杜绝乱收费现象,规范票据管理。
(二)严格票据审核,加强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社团会费收取标准,参考社团会员数量,限定领购数量,严格验旧领新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超标准收取、超范围使用票据等情况,帮助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其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并检查日后的落实情况。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单位,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票据,严格遵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严格票据丢失、毁损的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社团会费收据电子化管理,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不断提高票据管理水平。
(三)完善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建议财政部门,一是建立社团单位购票档案。建立申请函、社团会费标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章程、《领购财政票据档案卡片》、《天津市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等审批资料档案。二是增加社团收费标准录入非税系统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会费收费标准录入非税系统,对修改会费标准的单位及时注明,便于审核票据时及时查询,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建立社团单位《票据办理记录》、《来电来访记录》、《意见建议留言簿》,详细记录社团单位票据领购和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社团单位来电和来访咨询工作,做好咨询电话和票据办理记录,定期对社团单位走访,及时反馈意见,做好财政票据购领申请、审验、审批、购买的“一站式”服务,为购票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搞好票据培训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社团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全面开展,财政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天津社会组织网站,刊登办理社团会费收据的有关事项,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团交流QQ群或微信群,宣传有关政策,提高社团单位人员对票据管理的思想认识水平。
财政部门与社团局要培训办事社团组织财务积极配合,开展社团单位人员的票据使用培训工作,讲解有关文件政策,票据的填开、使用、保管知识,解决社团会费收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制度规定,提高社团单位人员政策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
(五)加大稽查力度,规范收费行为
建议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社团会费收据稽查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定期对社团单位购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落实票据管理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社会团体必须按章程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向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收取会费。另外,社会团体会费的用途须经过严格审查,应该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制止挪作他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服务范围广泛,同时也为各级主管部门拓宽工作领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管理,财政部门不仅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对票据的监管,还要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通过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协作与努力,逐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从而实现天津市各类社会团体健康有序的发展。
责任编辑:解忠艳 曲 宁
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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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255-(2015)01-0053-03
邸秋杰(1963—),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邮编:300070
卢红丽(1963—),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邮编:300070
王筱喆(1985—),天津市财政局征收局。邮编:30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