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华详
中国法治文明是中国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显著标志。从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进程来看,中国是世界法治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华历史历程中,虽然朝代盛衰更替,但五千年之久的文明延续不断,特别是古代成文法传统从来没有中断过,源远流长的中华法制文明博大精深、成果丰硕,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①张文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人民日报》2011年3月13日第12版。中华法治文明随着陆海两条丝绸之路广泛地传播并影响着东西方国家的法治,在很长时间里位于世界法治文明的前列,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法律在世界法治文明中的历史与现实地位不容忽视。但长期以来,在西方主流比较法学文献和比较法学研究中,都只将西方法律作为正统,而认为中国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传统社会中不占主导地位。然而,中国法律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上重要而独特的地位不容置疑。西方传统观点对中国法律地位认识的偏差,特别是西方社会历来对中国礼法结合的法治文化认识不清,对中国法治模式理解不透彻。这当然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西方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能力等诸多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同时,这也充分暴露了西方对中国的偏见、狭隘与无知。②顾华详:《论西方比较法学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一国的法治文明程度、法治体系的完备程度,直接反映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国家政权的生命力和国际形象。因此,消除西方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误读③不 可否认,中国对外国法律也存在着诸多误读,但彼此存在的误读和误解,恰恰说明比较研究还非常不够,彼此间的交流交往交融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都显得特别重要。,对引领国际社会正确认识中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更加有助于国内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更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外国法治的有益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3版。确保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是法治全力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生动实践的现实需要;是对内积极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对外积极“加强互信协作、促进安全稳定”的能力,不断提升中国法律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现实需要;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国梦”、通过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实现与欧亚及其更加广泛区域共同发展的现实需要。⑤顾华详:《论西方传统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误读——以西方比较法学研究为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的深入研究,积极消除误读,澄清事实,赢得理解、尊重与支持,形成有利于中外共同繁荣发展的国际共识。
西方学者特别是一些法律界人士不了解中国法治,他们用自己的观点和经验来解读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①美国国际商务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联合主席、富理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达对人民日报记者说出了此番话,并且说:“中国有着不同于西方的法律体系。中国是个大国,像美国一样,我们都有一些问题。但是中国有许多新的变化,中国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许多积极的成果。”苑基荣、徐伟等:《适应时代要求,推进依法治国——国际社会瞩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2日第3版。,对中国法律所做的比较研究,往往是只看到了中国古代社会法治的一个断面或局部的一部分,其“盲人摸象”般的研究和轻率武断的结论,往往使其在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上难以作出正确结论。他们对中国法律的不解、疑惑、误读自然就会很多,特别是中国法律中的闪光之处、智慧之策、创新之举乃至与西方法律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妙的内容,西方学者都难以理解和正确认识。这其中,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是浙江枫桥成功实践了50多年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强调第一现场的平安建设,再小的案件也不简单处置,把群众对公平正义与和谐平安与否的切身感受放在第一位的“枫桥经验”。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枫桥经验”长盛不衰的法宝,也是实现“科学发展、和谐稳定、依法管理”三大核心任务的基础。1963年11月毛泽东主席批示要求全国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13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同志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枫桥经验’②长期以来,浙江诸暨市枫桥镇紧紧围绕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主题,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重视部署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工作,强调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浙江省坚持把“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把群众路线与法治方式有机结合起来,支持群众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紧紧扭住群众工作这条主线,牢固树立大平安的理念,大力实施和谐促进工程,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牢固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形成干部创事业、能人创企业、百姓创家业的生动局面;牢固树立共同富裕的理念,形成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③王比学:《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第1版。历经5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枫桥经验”在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及时调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充满信心等方面,树立了实践的典范。“枫桥经验”不仅把党的群众路线与法治建设生动而密切地结合起来了,而且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治理等都紧密结合起来了,把程序法与实体法紧密结合起来了,充分体现了法治的公平与正义,完美地实现了依靠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法治文明建设的目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彰显了独特优势。“枫桥经验”是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法治文明建设有序推进、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充分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奇迹。“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重要途径。”①米 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在这一点上,中国法律的过去与现在都丝毫没有例外,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相比,没有丝毫的逊色。但对中国法律的创造和奇迹,西方学者们则非常费解,并由此而对中国法律不断产生更多的误解。
上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华裔学者李浩 (Victor H.Li)在其出版的《没有律师的法》一书中,就专门研究了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法律制度。李浩认为,中国法律存在着与西方法律不同的解决纠纷的内部模式,即中国社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自生性的,它不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来解决纠纷,只要通过社会自发形成的一种机制,如村长、家长、乡绅,以及当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领导,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乡俗习惯、人情世故,再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就可以通过调解把纠纷化解掉。这种做法既不花钱、又省时,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间不至于撕破脸皮,对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管理、融洽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都非常有益。与内部模式相对应的是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外部模式,它不是自发性的,而是依靠从外部输入的力量来解决矛盾纠纷。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建立起了这种模式,当时民国政府曾经通过立法推行这一模式,虽然编纂了“六法全书”,但在实际解决纠纷方面,外部模式的影响仍然是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通过司法改革改造了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司法人员,但运行这一外部模式,仍然缺乏大量的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因此,虽然中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都建立了,但实际所起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大量纠纷还是通过内部模式解决。所以,现代中国和古代中国一样,法律即使建立起来,仍然是一个法律不占主导地位的社会。②Victor H.Li,Law without Lawyers,A Comparative View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Boulder:Westview Press,1978.因此,一些西方学者预言,中国实现社会现代化,必须使具有公共性、实证性的法律占主导地位,必须实现从传统法向现代法的转变。应该说,这个认识在东西方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实际情况却并不完全如此。与前述的“枫桥经验”对比来看,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的认识,都是只看到了其外在的形式,而没有认识清楚其本质。他们思维的僵化和知识的缺乏以及认识的片面,都让中国的法学同仁们感到惊讶。当然,西方学者中也不乏高明之人和高明之处,在西方学术界也有学者对这种中西方比较研究提出了质疑,这是难能可贵的。同时,这也警示中国学者,在研究外国法律和进行中外比较时,肯定也存在上述的问题,这是比较法学研究应当着力避免的问题。
仅从一个具体问题来看,就可以对西方传统社会有关中国法律的误读窥其一斑。长期以来,中国人厌诉也是西方人不能客观看待中国法律和法治建设的一个因素,并且直接导致对中国法律和法治建设的负面评价。在中国社会的平民阶层中,从古至今都有诸如“远诉讼、胆如鼠”的家训。厌诉与好诉本无所谓好与不好,只是一个随时间、地点、条件而变化的平常问题。如果对中国人的厌诉一律不加分析地进行负面评价,就难免要成为笑柄,因为从古至今,中国社会“健讼”的案例就是司空见惯、数不胜数、不胜枚举的。仅《清史稿》中就有吴、赣、闽、粤、湘、浙等地社会“健讼”的诸多记述。①《清史稿》卷二四七《方国栋传》记载:“吴俗健讼,喜投骺告密,国栋辄不问,即有所案,亦从宽。”卷二七六《刘荫枢传》记载:“赣俗健讼,荫枢昼夜平决,惩妄诉者,讼渐稀。”卷三三六《张维寅传》记载:“闽俗犷悍,痛惩以法,擒巨猾,散夥党,健讼斗狠之风为息。”卷三五七《董教增传》记载:“福清武生林弥高者,健讼包粮,阻众不纳,邑令躬缉,为其党邀夺,官役并伤,令文武往捕获,弥高嗾其党劫持,通县抗征。”卷三九三《李星沅传》记载:“粤士多健讼,檄通省籍诸生之干讼者,牒报治之,士风以肃。”卷四四八《涂宗瀛传》记载:“湘民故健讼,都察院岁所下狱辄逾百数。”卷四七六《循吏传一·廖冀亨传》记载:“初,冀亨莅任时,有吴人语之日:‘吴俗健讼,然其人两粥一饭,肢体薄弱,凡讼宜少准、速决,更加二字日‘从宽’。”卷二八九《朱轼传》记载:上以浙江风俗浇漓,特设观风整俗使,轼疏言:“风俗浇漓,莫甚于争讼。臣巡抚浙江,知杭、嘉、湖、绍四府民最好讼。请增设杭嘉湖巡道,而以绍兴属宁台道。民间词讼冤抑,准巡道申理。”卷四七九《循吏传四·冷鼎亨传》记载:“地瘠而健讼,乡愚辄因之破家。”参见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清代学者崔述也有“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日饮食必有讼”②[清]崔述:《无闻集·讼论》(卷之二),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的记述。西方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诉讼爆炸的问题,也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①当代的西方社会,有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支撑,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得到了法律的规范,好诉与诉讼爆炸也已成为一种社会病。但从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看,以美国为例,尽管书本上的法律设计相当完备、合理,用韦伯的话是“理性的”,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真正通过审判的比例极小,大量的案件都是通过审前程序、简易程序、缺席判决、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或撤诉、和解等方式解决。有资料显示,审判所占比例在联邦法院系统不足2%,在州法院系统的比例可能高一些,但也不到10%。就刑事案件而言,美国确实设计了体现法治精神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等等,保护刑事被告者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但实际情况却是,这种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90%以上的刑事案件包括重罪案件,根本不是通过开庭审判,而是通过控辩交易。参见Marc Galanter,The Vanishing Trial:An Explanation of Trials and Related Matters in Federal and State Courts,1 Empirical Legal Studies459 -570(2004)。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西方法律制度、诉讼制度是形式理性的,是促进社会向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为什么人们不愿意选择这种制度设计,而宁愿选择实质的、非理性的、传统的制度?这其中的原因固然和法院收费、诉累直接相连,但是熟人关系中的“厌诉”心理,也是导致人们通过其他手段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方面,西方人与中国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以至于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孔子在这里说的并不是西方学者所认为的“厌诉”,而是说孔子和别人在审理案件上没什么两样,只不过他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达到“无诉”的境界。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的工作方法,是敬业者精益求精的一种追求。中国人追求“无诉”是一种司法的境界,与“厌诉”毫不相干,但长期以来,这一美好的追求则被西方学者误读了。关于中国人是否厌诉的问题,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美国华裔学者黄宗智教授提出,过去西方学者、日本学者和中国学者对清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是着眼于清代法律的表达,这主要体现在成文律例和判牍汇编等文献资料中;另一方面,虽然也不乏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分析,但被选用案件的数量往往是非常有限的,缺乏立足于更广泛的案件资料之上对具体司法实践所作的深入分析。黄宗智以地方诉讼档案作为主要研究材料,基于对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淡水府-新竹县的清代三地诉讼档案资料的深入考察,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清代官方表述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他将这种突出的特征表述为“实践”与“表达”之间的“背离”,即中国人并不厌诉,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诉讼,而绝大多数诉讼者都是普通老百姓,官府审理案件很少运用调解,②[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日本的夫马进教授在1990年初对此问题有专门的反思,近年主编出版了《中国诉讼社会史》一书,京都大学出版会2010年版。参见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多数是判决结案。
中国法律在发展的初期就非常注重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早在夏、商、周时代中国法律就对诉讼的司法公平公正有着深刻认识,而且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有充分的体现,只是由于年代久远,相关的文字记载史料难以查找到。这就给中外法学研究造成一定困难,由此也导致许多西方法学研究者们的研究得出许多错误结论。据《左传》中引《夏书》的记载:“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和宥过无大。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①杨 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皋陶 (公元前约2280年—2170年)是中国史学界公认的“司法鼻祖”,以公平公正执法而闻名天下。舜要求皋陶处刑要让人信服,以公正明允取得民众信任。皋陶主张“五刑五用”,刑分五等,罪有轻重的刑治观念。据史书记载:“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皋陶执法谨慎,不伤无辜,尽量宽恕过失犯罪者,但坚持从严惩处故意犯罪或累犯,从轻或从缓定罪处罚疑罪者。皋陶奉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安邦之道,其司法思想被孔子发扬光大,奠定了儒家理论基础,并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王朝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在皋陶司法理念和法治理论的指导下,为保证司法公平公正和严肃谨慎执法,防止无辜者被冤枉或错杀,中国古代刑法中早就已经确立了“疑罪从无或从轻从缓”的司法理念。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一般都是坚持“疑罪从轻”或“予以赦免”的原则处置。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就有一些“疑罪从无”或“从轻发落”的判例,而且得到了当时社会乃至在更加广泛区域的认可。从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和实践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中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诉讼法律制度,而且有着科学的诉讼法治理念、丰富的诉讼法治实践,这必然会对中国法治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也会在中国历代法治建设中得到体现。
中国古代法治文明中有许多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②在中国的现代立法中,特别是在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领域,也仍然注重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与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科学理性、社会和谐为内容的时代要求协调兼容的文化传统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引自张文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人民日报》2011年3月13日第12版。超越了时空限制而流传至今。古代中国的法治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即:主张民本思想,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维护社会与家族的和谐稳定;善于通过人文精神来整合与引领社会成员的心理和观念世界,达到维系和规范整个社会的法治目的;主张德与法并存,注重礼与法互补,强调明德而慎刑;注重以和谐、和睦、和平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融洽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中国法治中这些观念和思想乃至文化魅力至今仍令西方法治望尘莫及。始于皋陶的法治意义上的中国刑法,是当时亚洲大陆最早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刑法。皋陶对当时的刑法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使以往刑事审判由“神断”转变为“人断”,构建了更加规范的审判制度,为后世确立“以证据定罪”的刑事审判制度奠定了基础。皋陶确立了罪与罚的原则,主张执法公正、从轻量刑、同罪不同罚、处罚罪犯不连累其后人。皋陶重视思想教化,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以构建没有犯罪的和谐社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法治目的等。这些做法都推进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中国夏代“禹刑”、商代“汤刑”和西周的“九刑”或“吕刑”都源于皋陶刑法。皋陶制定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300年~400年之久,其法治思想的典范作用对中西方文化和法制建设的影响都非常深远。霍尔巴哈认为“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将政治和伦理道德相结合的国家。这个帝国的悠久历史使一切统治者都明瞭,要使国家繁荣,必须仰赖道德。”他在《社会体系》中提出:“欧洲政府必须以中国为模范。”①霍 尔巴哈:《社会体系》(第2卷),转引自朱谦之:《中国思想对于欧洲文化之影响》,上海书店2010年版。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波维尔 (也译为波瓦伏尔)更是提出要以中国法律为榜样,其在《哲学家游记》中记述道:“如果中国的法律变为各国的法律,中国就可以为世界提供一个作为去向的美妙世界。”②利奇温:《十八世纪中国与欧洲文化的接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但遗憾的是,中国法治建设中这些熠熠生辉、闪耀着朴素辩证法光辉的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以及对后世中西方社会影响深远的法治实践,却都没有得到西方法学家们的高度重视,而少有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也有失偏颇。
中国是屹立于世界东方的泱泱大国,但自1840年鸦片战争战败开始,中国王朝制度文明退化到了脆弱不堪的地步,导致国家和民族遭受了巨大灾难。在半封建王朝统治下,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被弱化,引进的外国法律制度水土不服,这导致人治在中国国家治理方式上占据主导地位,法治被严重边缘化,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核心地位严重丧失。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关键因素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走向成熟和健全。而这期间的中国,则正是国家治理体系紊乱,国家治理能力孱弱的时期,社会和民众思想僵化,整个社会活力被严重消解,国家与社会都处于创新缺乏动力、发展缺乏能力的积贫积弱、孤立无援、被动受冲击的境地,这是近代百余年中国落后挨打的关键性因素。近代的一百多年来,中国由强盛沦为落后进而沦落到挨打受辱,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来看,其根源还是由于法治权威旁落、人治盛行所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变革,适合其国情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得到了优化,这促进了大工业体系的快速发展,使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快速提高,并进而导致世界格局的快速转变。相比之下,原本发达的中国封建政治文明、农业文明已经落后于西方现代政治文明、工业文明,导致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严重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基于中国农耕社会构建的法律制度文明体系,在西方大工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律制度文明体系的冲击下,中国社会法律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治理体系严重失灵,国家治理能力严重削弱。其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忠告过,中国近代史上洋务运动的惨败,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战后日本从“半农业国”的国情和经济状况出发,坚持依法治国,仅在二战之后,日本先后颁布的经济法律就多达130多部,这为旧秩序的解体、新经济的振兴以及社会体制的再建提供了法制上的保证,从而保证了经济建设的成功。①顾 华详:《论法制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与核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这两者相对比所形成的强烈反差,给中国的教训应该是刻骨铭心的。回顾与检讨中国近代百余年的屈辱历史,加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更加凸显了全面加强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与现实价值。
今日之中国,凭借自己深厚的法治文明底蕴和实力又一次改变了世界格局,将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再一次推上了一个全新阶段,对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从法治文明建设的层面来看,这其中也包括着中国对西方传统观点及法律和社会发展模式提出的新挑战。中国学者提出,在法律地位和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将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简单对立是不妥当的观点。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西方和中国面对的许多问题是共同的,处理问题的许多措施或许应该是相近相通的。有西方学者指出:“两个世纪以来,影响力总是指向一个方向——西方对中国施加影响。但是,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中国也开始影响西方”。②孔根红:《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共产党》,《求是》2013年第19期。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在比较法学研究领域中,应当是坚持引导中西方法律比较研究从进化模式转到以问题为中心和导向的轨道上来,特别是在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促进沿途各国的共同繁荣与复兴、促进世界经济尽快复苏的战略行动中,比较法学研究的价值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一国之法律已经难以拒绝外来因素的干预和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进程中,中国应更加重视通过加强比较法学研究的途径,在不断提升法制建设的自主性、独创性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与国际社会的相容性,坚持对内要重视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对外重视提升“加强互信协作、促进安全稳定”的能力,以保障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需求为依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更加重视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面向中国改革、发展与稳定和谐的现实需要,合力解决改革、发展与稳定和谐中的实践性问题。要大力弘扬“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更加重视以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个国际战略为引领,团结各方面力量来共同面向未来,进一步增进西方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法律的认识,尊重并积极认可不同制度文明的差异,自觉宽容差异,增强开放性、包容性、融合性与凝聚力,共同为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新贡献。
包括中国法律在内的中华文明,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过去和现在都做出了无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西方社会对此完全视而不见或视而不能见。中国虽然推翻了帝国主义的欺凌压迫,迎来了快速崛起的好时光,但中国仍在西方的误读之中,获得西方全面、客观的解读尚需时日。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快速提升,特别是适应中国不断拓展纵深发展和战略空间的需要,消除西方传统社会对中国法律长期以来的误读,有利于树立中国的良好国际形象、推进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对内全面深化改革、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共建,构建全球新的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新格局,保障中国战略安全。当然,揭示西方传统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误读,并不是要否认和排斥对西方法律的学习。相反,今天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学习人类社会古往今来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更加需要以兼收并蓄的博大胸怀,积极吸取西方法律文明的精华为我所用,并不断为人类创造出优良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凝炼出有益于国际社会发展和治理的法治思想与理论体系。这也是中华民族对人类社会发展所应当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科学处理礼与法、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实现法治改革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推进,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等等方面,还都是中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需要改革攻坚的“硬骨头”。因此,中国还特别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比较法学研究,积极吸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①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东西是必然的,但借鉴也好、接轨也罢,都不能妄自菲薄、不能失去自信心。担任过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院长的中国法官史久镛先生在回顾新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时,曾感慨道:“这些年里,中国法学界在强调借鉴、接轨的同时,对中国法律人自己独创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淡漠了,乃至不大提及了。”史久镛法官的感慨应当被中国人牢记、被比较法学研究和依法治国方略实践所记取。参见苏长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思索》,《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6期。2014年9月19日,在印度新德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发展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确定:“双方重申将遵守共同确定的原则与共识,愿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印度、缅甸老一辈领导人共同的智慧结晶,已经成为重要的国际关系准则,为推动国际社会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法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中国设立并颁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友谊奖”,除了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要继承和弘扬五项原则,推动建立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之外,也有向国际社会重申要与世界各国共同传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神,希望国际社会有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积极投入中外友好事业中来,让和平共处成为维护国际秩序,共同实现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伟大复兴的梦想之意,另外,此举也诏告国人,中国提出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自己要树立自信,要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中坚持下去。参见杜尚泽、吕鹏飞:《习近平会见印度友好人士、友好团体代表,并颁发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友谊奖》,《人民日报》2014年9月20日第1版。。在此过程中,比较法学研究和法律借鉴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立足本国国情。法律是经济社会的反映,应该符合本国的政治架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扎根于本国土壤。在研究和借鉴他国法律时,应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盲目照抄,也不能直接移植;否则,这种“借鉴”的法律很容易与本国现实脱节,在实际中往往行不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不顾及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情及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去照搬他国的法律体系。这方面没有成功的例子,只有失败的教训。二是要深入研究国外的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迫切需要中国在法治建设中高度重视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统筹与协调,必须树立世界眼光,强化战略思维,②顾 华详:《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坚持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西方法律体系中一些有益的、适应中国国情的内容,应予以吸纳,一些先进的立法技术应积极借鉴。在借鉴国外法律时,如果“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史一无所知,就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在考察一个国家的法制史时,我们必须将之与该国总的历史背景,即法律在其中得以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结合起来”。③[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要认真考察和探求背后的法制史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做到既知其现状也知其历史,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科学借鉴。三是要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不能只拘泥于法律的借鉴,应该坚持开放思维,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做到择善而从,这样才能妥善处理经验理性与重构理性,积极进取与开拓创新的关系。①冯 玉军:《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60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庞杂、范围广泛,尤其是在中国仍然处于改革、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全社会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比较法学研究都会不断提出新课题和新要求,因此,比较法学研究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有战略思维和创新精神,要着力研究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的实施,是在认真系统总结中国近代170多年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90多年历史、新中国成立60多年历史、改革开放30多年历史②沈传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探索和启示》,《学习时报》2014年7月28日第A3版。基础上得出的厚重、悲壮和无可置疑的历史结论。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不懈的奋斗目标,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必须做好的功课。因此,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③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第2版。协调优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联系;协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信念与追求,确保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法治是治国理政和有效处理国际事务的重要方略与举措。中国法治建设更好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服务,保证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布局和重点任务,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紧随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3版。更加积极参与重大国际事务处理、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中国法律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努力使法律能准确反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合作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协调国内外更加广泛区域内更加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动法治化成为国内国际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不断提高国内外各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最广泛的国际国内共识。
1.张文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人民日报》2011年3月13日。
2.顾华详:《论西方比较法学视野中的中国法律》,《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4.顾华详:《论西方传统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误读——以西方比较法学研究为视角》,《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5.王比学:《习近平就创新群众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人民日报》2013年10月12日。
6.米健:《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德]齐佩利乌斯著:《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清]崔述:《无闻集·讼论》(卷之二),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
9.霍尔巴哈:《社会体系》(第2卷),转引自朱谦之:《中国思想对于欧洲文化之影响》,上海书店2010年版。
10.利奇温:《十八世纪中国与欧洲文化的接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11.顾华详:《论法制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
12.孔根红:《全球视野中的中国共产党》,《求是》2013年第19期。
13.顾华详:《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14.[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5.冯玉军:《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602。
16.沈传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探索和启示》,《学习时报》2014年7月28日。
17.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6日。
1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19.Victor H.Li,Law Without Lawyers,A Comparative View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Boulder:Westview Press,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