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P2P网络信贷发展趋势与规范路径研究

2015-01-01 09:52:38娟,李敏,李
市场周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冯 娟,李 敏,李 欣

基于金融创新视角的
P2P网络信贷发展趋势与规范路径研究

冯 娟,李 敏,李 欣

近年来,国内融资需求旺盛,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困难,民间融资不断突破其融资形式,精简贷款程序,既满足融资者的资金需求,又同时满足投资者的收益需求,P2P网络信贷就是在这种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发展起来的典型代表。然而,在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的同时,各种“跑路”、“倒闭”现象也层出不穷,P2P网络信贷的规范化发展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要正确把握P2P网络信贷的发展趋势,制定明晰法规框架及其实施细则,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引导网络信贷规范化发展。

P2P网络信贷;发展趋势;规范路径

一、P2P网络信贷发展趋势

(一)服务板块多样化、专业化

P2P网络信贷发展之初主要是面对大众化的小额信贷需求,专注于民间借贷市场,市场需求量巨大,对具体的贷款业务及贷款主体没有严格的划分,专业化服务程度较低,对有特定需求的客户无法提供相应符合的信贷产品,也造成一部分资源的浪费。随着网络信贷市场发展机制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专业化服务不断加强,服务板块的划分更加清晰明确,如“微贷网”只针对同城(浙江)业务,“51-give”专注捐款性质的公益性信贷,“齐放”则主要针对学生,同时,也出现了针对某个具体项目的集资,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投资对象,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信贷产品。

(二)对投资人利益保护加强

P2P网络信贷在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发挥的是中介作用,利用网络平台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搭建信息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和服务费,随着网络信贷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增强,使得传统的中间人角色渐渐丧失竞争优势,为此网络信贷推出了各种创新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种趋势尤其体现在担保以及风险金问题上,以往的网络信贷中如果出现到期无法偿还本息及拒绝还款的行为,网络信贷平台仅协助投资者追偿或退还服务费,对投资人的本息不具有赔偿义务,随着现在竞争的激烈,投资者的可选择对象增多,对资金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信贷平台为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开始与担保公司合作,对投资人的本息做出承诺,一些P2P网络信贷平台还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风险金作为违约时对投资人利益的补偿。

(三)从线上模式到多种模式相结合

线上模式主要是搭建借贷信息平台,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起中介作用,帮助进行借款协商,主要是借贷信息的发布、资信的证明和信贷的审核,促成双方借贷的达成,然后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服务费,早期的P2P网络信贷大多采取这种形式,主要是受资金和人力成本的限制,如今随着一些P2P网络信贷实力的增强,线下模式受到重视,并在整个信贷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对借款人的实地信用考察到借贷双方之间问题的协商,再到借贷成功后对借款人的信用追踪,最后借贷期结束投资人本息的催收,网络信贷平台都全程参与,为借贷双方提供专业化服务,这既是应借贷参与者的需要,也是P2P网络借贷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寻求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催生更多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网络借贷市场。

二、P2P网络信贷暴露的问题

(一)系统性风险

1.法律政策风险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新兴行业出现的合理性和迫切性不是其关注的焦点,更不用说关注这种新兴行业背后隐藏的实质性风险,而是背离合理的监管理念,对于违反法律规章制度,如网络信贷涉及的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用“非法集资”给行业和机构贴标签。非法集资没有明确的资金用途,缺乏完善的担保体系,往往容易出现非法挪用、金融诈骗,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不利于金融稳定,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旦这些风险引发监管者对P2P行业态度的转变,那么金融体制改革、经济产业发展等政策制度对P2P行业的不确定性就非常大,承受的政策风险也就非常大。

2.市场风险

P2P网络信贷平台进行的是资金的交易,这种新型金融服务必然面临金融市场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资本的5倍,最高不能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为谋求收益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业内常态,这样一来,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对于P2P行业来说可能面临重新洗牌,这种风险打击对行业的发展来说是无可挽回的。

(二)非系统性风险

1.网络信贷参与者的信用风险

第一,来自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在借出资金之前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信用水平做出初步判断,这些信息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网络借贷平台,而对真实的借款人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等企业经营状况的实际数据信息难以获得,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第二,来自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由于目前银行方面对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的信贷平台往往并不给予资金托管业务,投资者一般把钱转入网络平台提供的账户,再由信贷平台将收集的资金进行统一放贷,整个资金运作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如果资金运作良好,则投资人的本息得以保证,但是平台坏账率及赔付率一旦上升,很容易出现拆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即所谓的资金挪用风险,最终利益受损最大的还是投资者。

2.网络信贷平台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内部的相关程序不太完善或存在一些问题,加上内部员工、运行中的电子信息系统以及来自外部的事件等多种因素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网络信贷准入门槛低,各种信贷平台充斥市场,很难对它们的质量做出合理的评价,很多网络信贷平台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其管理人员对整个信贷业务的风险点、风险防范技术、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流程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很容易造成风险管理的缺失,这是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以及收益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3.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目前,大多数网络信贷平台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出资,其现金流量非常有限,其资产质量和信用情况难以准确核实。网贷平台主要通过吸纳投资者的资金来维持自身现金流,并形成一定的资金沉淀,在当前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网贷平台很可能为谋取高额利润利用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一旦投资失误,兑付困难,流动性风险极可能摧毁整个网贷平台运营机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网贷平台业务逐渐多元化,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担当投资咨询和中间人的角色,也参与了一些债券债务关系发生实际转移的交易,例如平台配对线下交易型、债券转让型,主要是为谋取高额的借贷利息,这种行为极易存在非法集资和演化成高利贷的风险,其资金的流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P2P网络信贷平台发展的规范路径

(一)完善第三方网贷服务链

第一,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目前大多数网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而是要求客户直接将资金转入网贷平台提供的资金账户,由平台进行资金的直接支配。这是导致网络平台“跑路”、“倒闭”的重要原因,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借款人的违约,平台无力担保赔付,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平台恶意卷款,私自挪用资金。为此,必须建立独立于网贷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主要以银行作为首选,银行各种风险管理机制教健全,能够给客户最多的信赖。

第二,引进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度低,主要由政府引导,应建立多方参与的信用体系,对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整合利用,共同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有效补充,完善借款人的借贷偿还记录,向P2P网贷平台提供,最大程度上信息不对称给投资人带来的投资失误,同时保障网贷市场的有效运转和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第三,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出于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和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开始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一方面,网贷平台本身资金有限,无力提供巨额担保,即使有风险准备金,也是从所吸纳的资金中提取的,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准备金余额小于赔付金额,仍然无法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担保机构的第三方从自身利益考虑,也会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核,严格贷款程序,降低违约风险,这对于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带动网贷平台的长远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从P2P网络信贷平台自2007年迅速发展以来,一直存在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缺乏正规有效的监管。网贷公司的信贷审批只在工商的范围内,少部分有金融背景的平台纳入工信部进行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的监管,但是这两家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经营金融业务并没有特殊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侧重对网站形式和存在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工信部侧重监管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这些并不是网贷平台所需要的实质性监管。[8]网贷平台作为新兴的金融创新产物,发展多元化,涉及多方面的监管体系,政府应对各部门监管部分进行严格的责任划分,保证监管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是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力保障,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关细则,具体约束网贷中的违规行为,同时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准。

(三)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科学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尤其对于网络信贷公司而言这种新型的金融创新产物,更应该注重市场退出机制的健全。一旦发生“跑路”“倒闭”现象,不仅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重大损害,也会影响整个金融稳定。在网络信贷公司退出过程中,要结合其自身特点妥善安排,并由正规监管部门全程监督其清算过程,给投资者的利益以最大的保护,防止恶意卷款,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例如,2011年宣布关闭的哈哈贷在退出过程中,采用了通告通知提取账户金、贷款人在关闭前仍未收回借款由哈哈贷提前垫付等安排,实现了有序退出。当然,各类网贷平台也有自身特点,应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应充分保护贷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2]季益.浅析P2P网络信贷发展特点与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5,(01).

[3]刘峙廷.我国P2P网络信贷风险评估研究[J].金融论坛,2013,(06).

[4]财金[20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杨宇焰,陈倩,田忠成.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主要模式、风险及政策建议[J].西南金融,2014,(01).

[6]罗扬.我国P2P网络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J].金融论坛,2014,(04).

[7]张宏.美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范及对中国的启示[J].财经界Money China,2013,(30). [8]赵楠.监管空白亟需P2P网贷行业自律[N].农村金融时报,2013,(04).

冯娟,女,河南信阳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区域金融;

李敏,女,河南郑州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区域金融;

李欣,女,河南商丘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F832.4

B

1008-4428(2015)06-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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